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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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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價競爭(Price-Cutting)

目錄

什麼是壓價競爭

  壓價競爭行為是在國內描述註冊會計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關於壓價競爭行為,業界內部是一片抱怨之聲,並散見於有關部門的文件之中。其來源在於隨著會計師事務所的增多以及脫鉤改製後的生存壓力,不少會計師事務所為爭取更多的客戶紛紛打“價格戰”,收費明顯低於事務所所在地區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1997年8月12日財政部《關於清理整頓註冊會計師行業的通知》中,有關對職業道德情況的清理整頓的要求部分,明文指出:“採取不顧審計質量壓價競爭,收費達不到當地規定最低標準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攬業務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嚴肅處理”。[1]

壓價競爭的特征[1]

  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壓價競爭行為十分普遍,其典型特征是:

  (1)為爭取客戶,審計收費低於明顯低於事務所所在地區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2)與爭取到客戶以後期間的審計收費沒有聯繫,僅指初次承接業務時以低收費為手段。

壓價競爭與低價攬客的區別[1]

  對比國外關註的低價攬客行為而言,國內關註的壓價競爭行為還有著明顯的區別:

  (1)判斷標準不同。低價攬客行為以是否低於前任會計師收費水平或審計成本來界定,而壓價競爭則以是否低於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來判斷;

  (2)關註期間不同。低價攬客行為不僅關註業務承接當期,還關註以後各期,而壓價競爭則僅著眼於業務承接當期。儘管國內外關註的如此差別,但本文認為二者具有相同的本質,都是為了獲得客戶,並實現盈利之目的。一方面,無論低價攬客行為,還是壓價競爭行為,都是市場有效性的必然反映,有競爭就必然會有價格的下降;另一方面,低價攬客行為雖然初期審計收費低,但目的是通過長期的業務合約來彌補或實現贏利,而壓價競爭雖不強調業務承接後的收費問題,但事務所一旦拿到客戶審計合約,自然會期待長期保持客戶,並實現盈利。

壓價競爭行為的博弈例解[1]

  在不違背前述模型所建立的基本假設與前提下,我們假定現有的收費標準是合理的,進一步以壓價競爭行為為例利用博弈理論加以具體說明(崔巨集,2003):

  (一)壓價競爭是市場競爭的必然

  結果我們假定,在某區域僅有A、B兩家資格相近、業務較多發生衝突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應於上述模型中審計師的同一類型假設,兩家事務所提供的服務產品無差異,客戶將把業務委托給收費最低的事務所,市場總收入按照規定“標準”為100萬元。假設壓價率為40%,則A、B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博弈的結果如下:如果A、B兩家會計師事務所都不壓價,他們將平分市場份額,各得50萬元收入;如果兩家會計師事務所都競相壓價,他們也將平分市場份額,但各得30萬元收入;如果一家事務所壓價而另一家事務所不壓價,則壓價方全部占領市場,得60萬元,不壓價方得0萬元,如圖1所示。

Image:图1 两家事务所的博弈图.jpg

  對A事務所而言,若B事務所壓價、我壓價得30萬元,比不壓價得0萬元好;若B事務所不壓價、我壓價得60萬元,比不壓價得50萬元好。同理,B事務所亦然。於是A、B事務所都會選擇壓價,最終結果是各占一半市場份額,各得30萬元收入。

  從錶面上,兩家事務所未能實現市場競爭的“雙贏”局面,遠離了“帕累托”最優狀態,各方僅得到了正常業務收人的60%,於是大家都競相抱怨市場競爭激烈,埋怨其他事務所的壓價競爭行為影響了自己,影響了整個行業。殊不知,這個“兩敗俱傷”的結果卻是每家事務所“理性選擇”的結果。根本原因,就是各事務所都為了自己的生存與發展,都以對方為競爭對手,只關心自己的一方利益。在價格博弈中,只要以對方為對手,那麼不管對方的決策怎樣,自己只要採取壓價策略就會占“便宜”,這就促使競爭各方都採取壓價策略。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競相壓價的結果對誰都不是最好,那麼為何不進行“帕累托改進”,雙方都堅持不壓價呢?答案是大家不合作。退一步講,即使各事務所、甚或整個行業達成合作,效果也不能保證。因為從經濟角度看,如果大家聯合起來,形成行業“壟斷”,服務一樣,價格一致,客戶來不來悉聽尊便,就能謀取最大利益,這就像其他行業中的“卡特爾”,相互達成協定,誰也不許壓價,這樣價格上去了,利潤自然就提高了。但是,恰在這時,如果誰要是偷偷地壓價,擴大市場份額,他就能得到更大利益,這就促使一些成員違反協定。所以,這類聯合起來形成的“卡特爾”本身就提供了瓦解的激勵。這與前文所述的理論模型揭示的結果一樣,即審計師競標出價的微小變化,將對其是否能贏得審計合約的可能性產生巨大的影響。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些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發起或由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聯合發起的所謂“消除壓價競爭,杜絕回扣行為,凈化行業環境”之類的倡議,在實踐中幾乎沒有什麼作用,也就不難理解了。註冊會計師行業中的壓價競爭、不會輕易消失,幾乎是一個與事務所共存亡的問題。

  (二)壓價競爭是事務所短期利益、長期利益與訴訟風險的權衡結果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決定採取壓價行為,那麼其壓價的程度,或者說壓價比例將如何決定呢?我們認為,在決定壓價比例問題上,錶面上看當然是雙方的利益權衡,但由於壓價比例越大,事務所收入越少,而成本一般又於執業質量與獨立性正相關,所以本質上,壓價比例問題就成了事務所自身的收入與執業質量與獨立性的權衡問題。而又由於執業質量與執業風險負相關,壓價比例問題最終還是事務所報酬與風險的權衡問題。

  假定某項業務收人按規定為100萬元,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該項業務需花費60萬元的成本,主要用於收集充分必要的審計證據,而面l臨的執業風險,即可能導致未來審計失敗被髮現後支付的損失,為5%;不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該業務僅需花費30萬元的成本,面臨的執業風險為50%。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爭取該客戶業務,面臨20%和40%的壓價比例選擇,在是否接受20%或40%的壓價比例時,事務所面臨著如下決策(圖2)。

Image:图2 压价比例与收入决策分析图.jpg

  將上述結果轉化為報酬與風險時,決策模型(圖3)。為敘述方便,我們將報酬表示為該項業務為事務所帶來的凈利潤

Image:图3 压价比例执业风险.jpg

  根據風險——報酬原則,在執業風險一定的情況下,事務所將追求較高利潤,也就是傾向於較低的壓價比例;在利潤一定的情況下,事務所將追求較低風險,也就是傾向於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因此,博弈的結果顯示,事務所將必然傾向於選擇較低的壓價比例(20%),而承擔較低的風險(5%),也即在(20,5%)處會計師事務所達到均衡。

  但是事務所也可能在(50,50%)處達到均衡,以承擔更高的風險謀求更高的利潤。最終是(20,5%)還是(50,50%),取決於事務所的風險偏好,這是會計師事務所的理性預期選擇問題。

  可以看出,壓價競爭是會計師事務所的無奈選擇,一旦有更低的壓價比例可能或是不需壓價的可能,從提高報酬一風險比出發,事務所將有足夠的動力去力爭。但執業質量的好壞(或獨立性的高低),從事務所內部而言,服從於風險報酬原則;從事務所外部而言,卻不能容忍事務所為謀取更大利益而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因為外因通過內因才起作用,因此,要迫使事務所少進行壓價競爭甚或杜絕壓價競爭,只有加大執業質量檢查與懲處力度,從而提高其審計失敗被髮現後可能支付損失的風險,進而改變事務所的報酬一風險比,促使事務所為謀求更大利益不能一味降低直接審計成本、而只能通過適當的收費去謀取收益最大化,才能起到相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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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崔巨集.低價攬客與壓價競爭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與管制對策.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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