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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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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低价揽客行为)

低價攬客(low-balling)

目錄

什麼是低價攬客

  低價攬客行為,或說“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是國外許多會計公司採用的一種審計定價策略,其基本含義是指會計公司為爭取客戶招攬業務,將最初幾年的審計收費設定為低於其基準價格(或正常價格水平)、甚至低於審計成本,而採取的一種爭取審計合約的行為。

  這裡,所謂“低價”,在形式上表現為第一年的審計收費與前任會計師的收費水平或依據行業平均水平估計的審計收費之間的差異(Magee and Tseng,1990),或者表現為初始審計定價低於審計成本(DeAngelo,1981)。一般認為,採取此策略的會計公司都期望通過期後時期的審計約定來彌補此前的損失。由於審計市場的競爭,會計師從該審計合約中不能獲得超額的累計利潤,或者說獲得的累計利潤為零(Schatzberg,1990)。[1]

低價攬客的特征[1]

  低價攬客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在最初一年或幾年中審計收費低,且一般低於成本;

  (2)期望長期取得客戶業務合約,併在後期審計中增加審計收費,以彌補此前的損失

  (3)初期由於審計收費低於成本必然虧損,但會計公司的目標當然是贏利,所以必須以後期較長時問的業務承接和提高審計收費為期望手段。

低價攬客的相關文獻及現狀[2]

  (一)相關文獻

  國外關於低價攬客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低價攬客是否會損害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等問題上。Simunie(1980)、Anfle(1982)、De An-gelo(1981)、Magee和Tseng(1990)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股東大會和審計委員會具有選聘註冊會計師的決定權。註冊會計師若意圖通過低價攬客行為、藉助於與企業管理當局的合謀行為、通過減少審計成本支出來補償過低的初次審計收費,幾乎是不可能的。

  因為,一旦合謀行為敗露,註冊會計師將無法與客戶保持長期審計合約關係、通過長期收益貼現或逐步提高審計收費來補償初次審計合約中的低審計收費。此外,合謀將導致註冊會計師面臨法律訴訟,“深口袋”效應將使註冊會計師選擇與企業管理當局的合謀得不償失。照此理解,註冊會計師並不可能將審計收費無限制的壓低,只是在短期審計收費和長期審計收費貼現之間找到一個很好的均衡。所以,低價攬客可能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和企業之問關於審計收費博弈的一個動態均衡結果。實際上,DeAnge.10指出,當審計師取得新客戶時,其所投人初次查核成本非常大,所以在位審計師繼任,相較於其他潛在的競爭會計師具有技術上的優勢,且客戶也可以省去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產生的更換成本。因而,後續審計成本的降低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預期其將在續任期間獲得補償。國外的研究都表明,會計師事務所關心持有該客戶足夠長的時間,以便準租金的流入至少可以彌補初期發生的成本。可見,低價攬客產生的部分原因也是合理的,即初始審計成本很高,但後續審計成本低,續約後,會計師事務所依然可以獲利。

  Cohen Commission(1978)、AICPA(1992)則指出,低價攬客可能導致註冊會計師和企業的管理當局之間形成長期的隱契約,管理當局可能會通過敲竹杠(Holding-up)行為,通過威脅解聘註冊會計師,來脅迫註冊會計師出售審計意見,從而嚴重的損害了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使得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陷入危機,無法取信於資本市場和公眾投資者。

  仔細觀察,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前者往往代表學術界的研究成果,翔實的數據和嚴謹的研究過程揭示了低價攬客的經濟後果——若存在強有力的監管機制和事後懲罰機制,註冊會計師的低價攬客行為並不一定會導致獨立性的喪失和審計合謀行為。後者往往是監管部門的觀點,這些研究報告往往在歸納和演繹的基礎上,得出低價攬客會損害獨立性和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的結論,從而強調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政府監管。這兩種觀點貌似矛盾,其實不然,它們分別代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政府監管或行業自律的抉擇。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假若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收費缺乏基本的制約和規範、任由低價攬客無限制性的發展為惡性的相互壓價,那麼就只有百害而無一利了。

  國內學者的研究方面,餘玉苗和劉靜斐(2004)、崔巨集(2008)、龔鳳蘭(2006)等都初步研究了註冊會計師的低價攬客問題,介紹了低價攬客的概念,對低價攬客的形成和經濟後果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研究結論。

  (二)國內現狀

  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低價攬客行為自20世紀90年代末起頗為盛行。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製活動將原先處於行政保護下的社會審計職業界推向了市場。眾多的事務所面臨著生存問題和競爭壓力,不得不競相壓價,審計市場由最初的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從相關的統計數據可以近似看出,我國審計市場競爭的激烈性以及國內所在收費上所處的劣勢。從北京地區2007年前一百名事務所審計費用排名來看,總收費進入前四名的無一例外的是國際四大所,他們的收入占所有事務所審計服務收入53.2億元的52%以上。而其餘96家國內所的審計服務收入還占不到50%,在這些事務所中,註冊會計師人數都在百人以上,人均審計服務收入大約只有50萬元左右,而國際四大所人均審計服務收入卻高達400萬元左右。雖然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聲譽、品牌價值、執業能力方面的差異可能使審計收費存在差異,但是劉峰、周福源(2007)卻發現,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年報審計中,國際四大和非四大的審計質量並不存在明顯的差異。因此上述數據的對比,雖無法直接說明低價攬客的全部問題,但是可以部分說明,我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非四大)在面對國際四大的強勢、面對國內若幹同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慘烈競爭,為了保住彌足珍貴的客戶資源、為了爭取到新的客戶資源,往往採取了低價攬客甚至是壓價競爭的手段。

  實際上,國內所採取低價攬客、乃至壓價競爭的方式爭奪審計業務,四大所卻以其高收費吞噬著國內審計市場。

低價攬客的影響因素[2]

  1.市場競爭

  無論從行業集中度,還是從收費水平、人均勞動生產率利潤率看,我國審計市場均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由於我國對於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不大,會計師事務所很難採取差異化經營戰略,因而在買方市場中,降低成本、壓低價格成為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主要競爭手段。這種白熱化的市場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的低價攬客行為。出於防止管理當局與會計師事務所合謀的考慮,一些企業的審計業務採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聘用會計師事務所。但是,這種競爭性招標審計服務的方式卻給在位的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巨大的價格競爭壓力,並導致低價攬客、競相壓價的現象層出不窮,最終形成惡性迴圈,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2.系統性的競相壓價,降低審計收費

  獨立性是確保審計質量的關鍵所在,然而,獨立性經常受到“逐利性”的威脅和瓦解。實務中,低價攬客行為中所訂立的價格和實際收取的價格可能還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常見的形式包括或有收費和非審計業務收費等。委托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購買”審計意見,支付或有費用。此外,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為同一委托人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高額的非審計業務收費可以對低廉的審計收費進行彌補,這也是促使低價攬客行為的一項因素。

  國外的經驗研究發現了系統性降低審計收費行為(Systematic price cutting behavior)的存在,並論證了系統性降低審計收費對註冊會計師獨立性會造成不利影響。在我國,註冊會計師承受的來自管理當局的壓力相當大,不乏有註冊會計師屈從壓力而未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的情況發生。註冊會計師說“不”的代價往往就是被客戶更換。

  3.對高質量審計的市場需求不足

  (1)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動力源自政府部門,而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從事的還是服務於政府各部門的法定業務,如驗資、年檢等,其中驗資、年檢服務於工商部門,外匯年檢服務於外匯管理部門,國有企業會計報表的審計等服務則直接服務於企業的主管部門,所以,審計行業的最大需求來自政府部門。儘管作為大股東的政府也需要信息,但是因為國有股法人股往往都是不流通的,因此他們不會像普通股民一樣關註審計質量問題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2)目前,國有企業的比重依然較大,而國有企業的管理層的任命更多的是一種政府行為而非市場行為,管理當局無需接受市場評價和對企業經營好壞負責。更何況,大部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持股比例非常低,會計信息對他們的薪酬影響並不敏感,因而他們也缺乏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從而降低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

  4.管理當局實質上掌握了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

  儘管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規定,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追認”負責註冊會計師的聘用),但是我們認為,註冊會計師的聘任權力,實際上仍舊掌握在企業的管理當局手中。在我國,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的突出現象決定了選擇審計人員和確定審計費用的權利往往掌握在大股東或者管理當局的手中,直接受托者和被審者合二為一,會計師事務所很難不採取某種方式(包括低價攬客行為以及合謀行為)博取管理當局的認同。中小股東缺乏話語權,無法真正影響公司決策,自然也難以左右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

  由此,上市公司沒有動機自願聘請審計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市場沒有對高質量審計活動的需求,眾多會計師事務所只能紛紛打價格戰,採取低價攬客、競相壓價的策略。

低價攬客對審計質量的影響[3]

  在國外,學者們把審計收費中的“低價攬客行為”現象稱為“low balling",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人的研究。普遍認為“低價攬客行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招攬審計業務,將最初幾年的審計公費設定為低於其成本,並期望通過較長的審計約定來彌補以前的損失而採取的一種攬客方式。

  “低價攬客行為”是否有損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影響審計的質量?美國會計理論界和審計市場監管者一般都認為,"low balling"損害了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雖然有一些學者認為,"lowballing”本身並不損害審計獨立性,它只是事務所進人市場的一種策略。但更多學者和機構對此持相反的觀點。美國證券監督委員會(SEC)以及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對“low balling”現象提出了公開批評,認為其有損於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SEC認為“low balling”帶來事務所之間的無序價格競爭,將會導致不實報告的泛濫,降低了審計質量。

  在我國,對審計收費問題的研究始於上世紀90年代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製。王杭軍(1999)指出,我國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服務費用方面存在一明一暗兩個問題。其中明的問題是指我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收費明顯偏低。喻小明(2000)認為,審計收費低是社會壓價競爭的產物,而導致壓價競爭的根源在於企業對註冊會計師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不足;同時,規範治理惡性競爭行為的應急措施是要制定註冊會計師收費的最低限價。會計師事務所採取低價攬客的本質是一種審計業務承攬策略,低價攬客成了為數不少的事務所爭取審計客戶的基本手段。“有的事務所在低價攬客中,其審計收費價格甚至低到了沒有‘貢獻毛益’(審計公費收入變動成本),其爭取利潤的法寶就是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式以降低審計的變動成本”。顯然,中國審計市場上低價攬客損害了審計質量。

低價攬客的政策建議[2]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既然低價攬客已經成為一種均衡,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低價攬客是否允許,而應該儘量採取措施,減少低價攬客的不利經濟後果(至少要抑制惡性壓價),包括如何通過促使資本市場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如何促使註冊會計師審計收費制度的公開化、如何健全民事賠償制度等。

  1.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審計市場需求

  我國不完善的公司治理是由於政府主導下的政治經濟改革的副產品,對其糾正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循序漸進,作些有益的探索。謝德仁、陳武朝(1999)認為可以在公司的董事會下設立由外部、獨立的董事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除負責公司的內部審計之外,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方面還有相當大的權力。Ⅲ1閻達五(2002)認為可以嘗試建立事務所資源庫,由相關管理部門分不同檔次在公司相適應的檔次內隨機抽取,委派審計。葉忠明(2004)認為對於上市公司可以由證券監督委員會下設審計服務機構,由它代表廣大股東(甚至包括潛在的投資者)聘請外部註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實施審計;也可以由保險公司聘請外部審計師,如果出現審計風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由事務所作為主要賠付主體,同時保險公司作為追加的賠付主體。

  2.健全審計收費制度,公開審計收費

  審計收費在公開揭露的情況下,不會產生低價攬客行為;而當出現低價攬客行為時,就會發生潛在的會計師獨立性的問題。通過公開審計收費,有助於監管部門考察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和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12月24日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範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開始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重要事項加以披露。但是,由於審計費用的具體披露的內容過於概括,不夠詳細,使得企業間缺乏一定的可比性。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法規.以杜絕惡意的低價攬客。

  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不一,基本上是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作適當調整,但不同的地域差距非常之大,這樣使得審計行為的地域嵌入性極大——即本地的事務所審計本地的企業,這難免使得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至少是形式上的獨立性)受到影響,也無法使得審計業務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審計競爭。安達信事件和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之後,由於美國證監會不允許註冊會計師同時為企業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所以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適當提高審計收費標準。我國也可以充分借鑒美國的經驗,適當提高目前審計業務的收費標準,為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為了抑制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低價攬客”的惡性競爭,我們建議中註協等監管部門根據我國資本市場註冊會計師行業特點和現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預期風險模型、不同審計人員的知識含量等因素制定分層次的最低收費標準,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作為參考的依據。同時,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客戶簽約時,提交分項日的審計收費預算表,使該預算表作為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附件,以防“低質低價”,並對審計質量低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執業人員予以嚴懲。

  當然,收費標準的統一提高,需要有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和職業聲譽作為保障,因為限定其他條件,投資者和企業更願意購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國內所必須從現在起提高自己的職業水平,規避審計風險。監管部門也應當鼓勵國內所通過整合不斷的發展,否則將導致國內所無法在同一平臺上和國外所競爭,最終難以產生提高國內所審計質量和增強審計獨立性的動機。

  3.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多個司法解釋。但是,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註重對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而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追索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客觀上造成合伙人的低價攬客等冒險和短期行為。加強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定,讓那些專業水準低、無職業道德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為其過錯付出沉重代價,使其違約成本大大高於違反制度所獲得的收益,從而使制度得到遵循。即,懲罰成本一定要超過註冊會計師因為低價攬客甚至惡性壓價提供審計服務的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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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崔巨集.低價攬客與壓價競爭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與管制對策.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08年2期
  2. 2.0 2.1 2.2 翁健英.註冊會計師審計中低價攬客問題研究.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學報2008年5期
  3. 薑海玲,趙國宇.低價攬客與審計質量.湖南大學會計學院.西部財會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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