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儲企業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糧食收儲企業是指承擔國家定購糧、保護價糧、議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進、儲存、調撥和糧食進出口業務的國有糧食企業。
糧食收儲企業的特殊性[1]
(一)庫存商品盤點的特殊性
在審計過程中,對庫存商品的盤點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庫存商品流動性大、變現能力強,也最容易出現問題,因此,盤點非常重要。在一般商業企業庫存商品的盤點中,只需要對其中金額大、數量多的商品進行抽查,基本就可以達到預期目的。但對於糧食收儲企業則不然,因為其庫存商品品種比較單一,一般只有小麥、玉米等幾種商品,同時相同品種的糧食又往往與其他性質的糧食,如代農儲糧、代農加工糧等存放在一起,所以要使盤點全面真實,必須對占庫存商品比重大的糧食品種進行盤點,才能分清該品種糧食糧權的歸屬,也才能確定該品種糧食是盈餘還是短少,否則無法確認是糧食收儲企業的糧食盈虧,還是其他代農儲糧、代農加工糧的盈虧,達不到準確盤點庫存商品的目的。這與一般商業企業庫存商品的盤點是顯然不同的。
(二)糧食補貼核算的特殊性
糧食補貼是糧食收儲企業有別於一般商業企業獨有的特殊內容,補貼的種類、標準和是否及時到位,都是審計的重點。補貼的種類不同、具體標準也不一樣,如:計算和撥補的是中央補貼、地方補貼,還是共用補貼;是超儲費用補貼、利息費用補貼,還是建倉費用補貼;是順價銷售補貼,還是其他補貼等,都需要按照糧食政策規定的標準,分項目、分種類進行計算,並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計入企業的損益,以準確核算糧食收儲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增值稅進項稅計算的特殊性
對於一般商業企業,經營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以買價為含稅價,按照規定的稅率(一般是17%或13%)換算為不含稅價,以此作為基數,乘以規定的稅率求得增值稅進項稅額,並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抵扣。但對於糧食收儲企業則不盡相同,一是稅率不同。糧食企業的稅率是10%,而一般商業企業是17%或13% ;二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的基數不同。糧食是直接以買價作為計算增值稅進項稅的基數,而一般商業企業是按照規定的稅率(一般是17%或13%)換算為不含稅價作為進價成本。
(四)違規問題界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有些與一般商業企業違規問題相同的事項,對糧食收儲企業相對來說要寬一些。如用不規範票據列支費用,要求就不是那麼嚴。因為糧食收儲企業特別是鄉(鎮)糧管所,直接同基層單位和農民發生業務往來,接受不規範票據較一般商業企業要多一些,但只要票據的金額不大,又有兩個以上人員簽字,就可以作為合規票據進行列支。另一方面,對一般商業企業來說不是違規問題的,而對於糧食收儲企業卻是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規問題。如在政策性糧食銷售方面,如果不是順價(保本微利)進行銷售就是違規,若因此又得到了政策性補貼或獎勵,則會造成嚴重的違規,要進行嚴肅的處理和處罰。但對於一般商業企業是不存在這些問題的,不論商品的銷售是賺錢還是賠錢,只要符合國家政策並繳納了稅金,就不會發生違規問題。
(五)審計處理依據的特殊性
對糧食收儲企業的審計處理,除運用一般商業企業的共性處理政策、法規外,更重要的要運用糧食收儲企業的特殊政策和法規。這就要求認真對照適用的政策法規和條款,充分考慮處理依據的主體、內容、時限,結合財政、金融、審計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定.客觀公正地處理。如在運用《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時,要充分考慮它的執法主體是政府、糧食等部門,不是審計部門,具體運用時要緊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才能取得客觀公正和比較適當的執法效果。
一、糧食收儲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國家糧食政策多次做出了重大調整,糧食收儲企業的內控建設也隨之不斷更新。在市場劇變中,特別是在應對2008年開始的全球金融風暴中,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充當了企業的穩定器,大大提高了糧食收儲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維護了國家糧食安全。
1.內部控制制度是糧食收儲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的需要。
《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通過健全的內部控制所形成的企業內部部門及人員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能夠及時地反映、揭示和糾正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從而有效地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規制度在企業內部較好地貫徹執行。
2.內部控制制度是糧食收儲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內部控制制度是建立健全內部科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內控對於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1)有利於管理層改善經營方式,實現經營目標;(2)保護企業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或損害;(3)保證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4)保證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
3.內部控制制度是糧食收儲企業深化內部改革的需要。
國有糧食企業一直在進行改革轉制,推行內部控制制度,這是企業深化內部體制改革,謀求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明確部門職責和許可權,防止管理漏洞和效益流失,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全面提高企業整體經濟效益的需要。
4.內部控制制度有利於糧食收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合理地對內部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進行分工控制、協調和考核,促使各部門及人員履行職責、明確目標,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高效地進行,不斷提高營運活動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二、糧食收儲企業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內部管理鬆弛、控制弱化、內部控制意識薄弱等情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同時這也是我國糧食收儲企業內部存在的主要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觀念陳舊,不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一是認為建設內部控制制度會複雜化,增人增環節,影響效益;二是認為建設內部控制制度是形式主義,無法真正地起到加強內部管理的作用;三是認為建設內部控制制度會束縛企業發展手腳,自找麻煩。由於企業內部的片面認識,致使大部分企業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或雖然已經建立,但其內部會制制度形同虛設。
2.執行力不足,內部控制制度未能達到期望效能。
內部控制不僅僅是核算控制和人員職能控制,它應該涵蓋相應的檢查與考核制度。沒有建立或者雖然建立了相應的考核制度,但存在監督體系的缺失,都會導致內部控制制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3.控制對象為員工,管理層或者決策層不受約束。
在有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對下屬職員的行為控制,而對管理層或決策層沒有任何約束力。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內控制度效力的完整性,而且給下屬員工一個不好的示範效應,使得整個單位都沒有形成一種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圍,管理層要高度重視,堅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決心,同時要做好宣傳,使全員意識深入人心,使各崗位員工明確知道乾什麼、如何干、乾的時候要註意什麼、乾的效果如何,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提高企業上下的主動性、自覺性、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
糧食收儲企業的審計對策[1]
(一)認真盤點庫存商品
在對糧食這一特殊商品的盤點中,要儘可能地對主要糧食品種全部進行盤點,做到不重不漏:一要把握主要糧食品種的全部庫存情況;二要把握存放在外儲倉庫的糧食數量和合同;三要把握代農儲糧和代農加工糧的全部情況。
(二)正確計算補貼和稅金
在對糧食補貼的計算中,一要弄清糧食補貼的種類、內容和標準;二要掌握提取糧食補貼的基數和是否符合糧食的特殊政策,如銷售糧食是否順價等;三要按權責發生制把糧食補貼計入當年的損益。對於糧食增值稅進項稅,一要把握提取基數;二要把握適用稅率;三要把握庫存商品糧食的進價成本。值得註意的是,從1999年8月起不再對糧食收儲企業征收增值稅,糧食收儲企業增值稅進項稅也將不再提取和抵扣。
(三)恰當運用政策法規
糧食收儲企業政策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違規問題的界定上,還是處理處罰上都要慎之又慎。具體來說:一要準確把握與糧食收儲企業相關的各項政策法規;二要恰當運用各項政策法規,要充分考慮糧食收儲企業當時的背景、條件和情況,不能用現在的政策法規去處理處罰當時發生的問題,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提出針對性的審計建議
由於糧食收儲企業問題界定和處理處罰的特殊性,如《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不僅政策性強,而且有明顯的行業特點;同時,這些政策法規的執法主體又不是審計部門。為此,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恰當地進行充分披露,並有針對性地向財政、稅務、糧食、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發送審計文書,把不能處理處罰的問題提出來,移交出去,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