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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資避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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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籌資避稅法

  籌資避稅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籌資技術使企業達到最大獲利水平和稅負減少的方法。對任何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沒有資金,任何有益的經濟活動和經營項目都無法達到,與經營相關的贏利稅收也就繳不上。

籌資避稅法的具體方法

  一般來說,籌資方法有:

  (1)爭取財政撥款補貼

  (2)金融機構貸款;

  (3)自我積累法;

  (4)社會集資和企業間拆借;

  (5)企業內部集資

  所有這些籌資方法基本上都可滿足企業從事經營生產活動對資金的需求。從納稅角度看,這些籌資方法產生的稅收後果都有很大的差異。同時對某些籌資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通常的情況是:自我積累籌資方法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要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收負擔,貸款籌資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重於企業內部集資承受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的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以承擔的稅負也相應地大和小。從避稅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低,有助於實現“削山頭”。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是企業仍可利用與機構的特殊聯繫實現部分避稅和較輕度的避稅。自我積累法由於資金的占有者合二為一,稅收難以分攤和抵銷。而且從稅負和經營的效益關係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而且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活動之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貸款則不同,它不需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即企業歸還利息後,企業的利潤有所降低,特別是稅前還貸政策,其本質是用財的錢還貸款。因此,企業實際稅負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合理避開部分稅款的一個途徑。

  從避稅角度看,貸款、拆借、集資等形式都涉及到還本付息的問題。而就涉及到如何計算成本和如何將各有關費用攤入成本的問題。利用利息攤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資金往來雙方的關係及所處經濟活動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實行有效避稅的關鍵所在。

  一般來說,金融機構計算利息的方法和比率比較穩定、幅度較小,而且由於機構自身的性質,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實行某種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業之間實現互利困難些,特別是在避稅這一問題上。因而利用這一方法實行避稅的選擇的餘地不大。與金融機構貸款所表現不同的是,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可以為企業避稅提供較為有利的條件。這是因為企業及經濟組織之間的拆藉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較大彈性和迴旋餘地。這種彈性和迴旋餘地常表現在提高利息會減少企業利潤,抵銷所得稅稅額。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多樣化、業與銀行之間也有可能出現類似情況,即企業與機構達成某種協議,由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大大降低企業承擔的稅負。同時,金融機構再用某種形式將獲得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貸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務。這種企業與銀行的勾結在我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在很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因而屬於避稅範疇。

  與企業或經濟組織之間的融資拆借相比,企業內部籌款或發放股票的靈活性更大,因為這時的納稅企業背後是成千上萬與納稅有直接關係的個人或團體,股息往往具有很強的吞食利潤的能力。在對股息收入徵稅很不完善的當前,利用這方面的稅法漏洞和不完善從事避稅的條件相當充分。

籌資避稅法的原理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資金,任何一項經營活動都無法進行,與經營相關的盈利和稅收更無從談起。然而怎樣籌資,怎樣才能使籌資達到效益最大,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1)企業自我積累,即通過企業自身經營活動的不斷擴大,增加盈利,增強積累,擴大、增加投資。這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突出弱點。從企業未來的改革方向看,企業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須依靠企業自身來提高經濟效益,這應該成為籌資的主要渠道,基本上是通過稅後利潤形成。企業稅後留利是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價值的一部分,這部分數額大小取決於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國家有關規定,另一面是企業經營水平。國家的規定是確定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的具體準則,企業不能置國家利益於不顧。從長遠來看,企業的真正活力就在於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力,長期靠大量貸款度日,負債經營,甚至還發生虧損,時時存在倒閉的危險,會使籌資更加困難。

  (2)銀行貸款,即向銀行申請貸款,用貸款作為投資獎金。實行獨核算的有還款能力的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要的資金,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批准的基建計劃,給予貸款。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

  (3)企業之間或者有關係的經濟組織之間的拆借,即企業之間、經濟組織之間憑藉良好的信譽進行相互融資。它也包括企業間在眾多的業務往來中形成在結算上臨時占用對方的資金,結算中形成的資金雖不是企業籌資的主要形式,但有時對企業來說,這種籌資方式往往有“意外”的好處。

  (4)在社會上或在本企業及經濟組織內部集資,如發行債券、股票等形式。

  所有這些籌資方法基本上都可以滿足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資金的需要。然而,從納稅的角度來說,這些籌資方法產生的稅收後果卻有很大的差異。

  從稅收角度考察,發行債券特別是發行股票,可以使企業稅收負擔最輕。這是因為,當企業發行股票後,企業的股東是很多的,它涉及許多公司和個人,這樣有利於企業利潤的平均分攤,以負利潤的過分集中而帶來相應的較高稅率

  向金融機構貸款的籌資方式只涉及企業與銀行兩個部門。如果企業與銀行是有關聯的,尚可減輕稅收負擔,但事實上大多數企業是與銀行無關聯的,也就是說不能通過利潤平均分攤,所以,這樣的籌資方式在稅負上比發行股票籌資的方式要差,但要好於企業自身積累方式。

  企業自身積累這種籌資方式,是企業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的。以企業來說,是企業實力的表現,但從稅負上看卻不盡如人意,因為這一籌資方式只涉及企業自身,由這筆投資所帶來的利潤,沒有任何辦法去加以平均,故企業只能承受這筆利潤所帶來的相應的稅收負擔,在上面所介紹的四種籌資方式中,它所帶來的稅收負擔是最重的。

  企業之間相互拆藉以及結算中形成的資金,從稅負看,要次於發行股票方式,但要好於其它兩種。這是因為採用企業之間的相互融資及結算中形成這種籌資方式的企業,一般相互間是有一定關聯的,這時,雙方必然要從各自利益角度出發,來分攤投資而帶來的利潤,使稅負達到最小。

籌資避稅法的運用

  ①依靠有限公司避稅。

  現行稅法股份企業中的國家股集體股給予減免稅優惠。投資於集體股僅就以關聯企業取得的投資分配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企業納稅後的利潤分配來講,50~60%利潤將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其餘部分將用於職工福利和股東分紅。集體股投資的好處是將企業資產份額擴大,而又能夠取得一定的優先利潤分配額。企業所得稅由於有稅收優惠的規定,合併各項所得的結果會使企業收益增加。如果企業經理在稅收優惠的條件下,為了取得對投資企業更大的發言權,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義借款或發行內部債券,通過較高的利息使得職工獲得較大的收益。企業以集資收益增設集體股,從而使企業職工有收益上較之直接購買股票所帶來的收益多。這是因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一部分是股東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業發展的增值。前者屬於股東所有,合理合法。後者包括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收入和企業稅後留利中用於擴大再生產的提留。提留是對股東投入產生經濟效益的提取理應歸股東所有。而國家政策帶來的額外收入,本來屬於國家所有,由於集體股享受免稅待遇而使之成為企業所有。

  例如,一個由企業員工出資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股份額為1000萬股(原始股)。

  一年以後企業取得稅後利潤200萬元。如果採取1元金額配股方式全部發給股東個人,那麼股票持有者將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稅收,發放紅利、股息也將如此。

  如果現在企業改接四六開配股,60%為集體股,40%為個人股,雖然個人股每股仍要交納0.2元的稅收,但集體股可以享受免稅24萬元的優惠(200萬 ×60%×20%),其財產性質並未改變。企業由於有24萬元稅收優惠,較之全部配發給股東省稅16萬元(200萬×20%-200萬 ×60%×20%),企業再通過公共設施租金優惠、職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處落實到職工身上。一方面企業資金得擴充,另一方面職工也可以得到實惠,無疑是一個較好的籌資方法。

  ②運用銀行貸款避稅。

  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相比,自我積累資金一般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而且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活動後產生的全部稅收金由企業自負。而利用貸款則不同,貸款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集到資金。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後,出資機構事實上也要承擔一定稅收,即企業歸還利息後,企業利潤的數量有所降低,實際稅負比未支付利息時要小,因此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的一個有效途徑。

  例如,其工廠利用10年時間積累起資金100萬元,用其購買設備進行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萬元。該廠適用稅率為: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在10萬元以上,稅率為33%;

  這樣,該廠盈利後每年平均納稅:

  (10-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10年納稅總額為:2.43×10=24.3(萬元)

  如果該企業不用自我積累的辦法,而採用向銀行貸款的辦法,假如在這積累資金的10年裡,從銀行貸款100萬元進行投資,年平均盈利仍為10萬元,利息年支付額為0.8萬元,扣除利息後,企業每年收入9.2萬元,這時企業每年納稅額為:

  (9.2-3)×27%+3×18%=2.21(萬元)

  稅負為:2.21萬元/9.2萬元×100%=24.02%

  10年納稅總額為:2.21×10=22.1(萬元)

  銀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稅率納稅,銀行年納稅為:

  0.8×20%=0.16(萬元)

  銀行10年共納稅:0.16×10=1.6(萬元)

  對該廠來說,如果用自我積累資金的辦法積累100萬元,10年需納稅24. 3萬元;如果用銀行貸款的辦法,貸款100萬元,10年共承擔稅款22.1萬元,運用銀行貸款有效避稅2.2萬元。

  ③利用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資金拆借避稅。

  企業與經濟之間在拆藉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較大彈性和迴旋餘地,這種彈性和迴旋餘地常常表現為提高利息支付,沖減企業利潤,抵消納稅金額。

  例如,企業甲和企業乙為實現合理避稅,他們以相互間融資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資資金,企業甲為企業乙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乙為企業甲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甲向企業乙收取的融資利息年息20%,企業乙向企業甲收取的利息為年息18%,企業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業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 100%。

  企業甲、乙適用所得稅率如下:

  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利潤收入在3萬~10萬元,稅率為27%;

  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企業甲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10-3)+27%+3×18%=2.43(萬元)

  企業甲在付息後應納稅額:

  企業甲年利潤-年息:10萬元-1.8萬元=8.2萬元

  (8.2-3)×27%+3×18%=1.94(萬元)

  企業甲從企業乙得到融資利息收入納稅額:

  2萬元×20%=0.4萬元(利息、股息按20%納稅)

  企業甲共納稅:1.94萬元+0.4萬元=2.34萬元

  稅負為1.94萬元/8.2萬元×100%=23.66%

  或2.34萬元/10萬元×100%=23.4%

  企業乙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1.5-10)×33%+(1-3)×27%+3×18%=3.26(萬元)

  稅負為:3.26萬元/12.5萬元×100%=26.04%

  企業乙付息後應納稅額:

  企業乙年利潤-年息:12.5萬元-2萬元=10.5萬元

  (10.5-10)+33%+(1-3)+27%+3×18%=2.595(萬元)

  企業乙從企業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納稅額為:

  0.18萬元/20%=0.36萬元

  稅負為:2.595萬元/10.5萬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從計算中可以看出,甲企業與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2.43萬元-2.34萬元=0.09萬元

  減少稅負:(2.43-2.34)/10÷2.43×100%=3.7%

  乙企業與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3.26萬元-2.955萬元=0.305萬元

  減少稅負:(3.26-2.955)/12.5÷3.26×100%=2.7 6%

  顯而易見,企業之間相互拆藉資金效果好於完全靠自我積累進投資,它不僅使企業的稅負相對值減少,也使企業繳納稅款的絕對額減少,因此,用該法避稅是成功的。

  ④利用租賃法避稅。

  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屬於同一利益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之間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也就是說,同一利益集團中的某企業,可以將十分盈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另一個企業,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團中甲企業將某項設備租給乙企業,全部設備核定價值為50萬元,年租金10萬元,使用該設備年利潤為20萬元。

  該企業適用稅率如下: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乙企業在未付租金時應納稅額:

  (2-10)×33%+(1-3)×27%+3×18%=5.73(萬元)

  稅負為:5.73萬元/20萬元×100%=28.65%

  扣除租金後的納稅額為:

  (1萬元-3萬元)×27%+3萬元×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按同一稅率納稅,甲企業租金收入年納稅額為:

  (1-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扣除租金後,乙企業納稅額和甲企業租金收入納稅額共計:

  2.43萬元+2.43萬元=4.86萬元

  該納稅總額占乙企業未付租金時全部利潤的百分比為:

  4.86萬元/20萬元×100%=24.3%

  承租後,乙企業和甲企業共少納稅額:

  5.73萬元-4.86萬元=0.87萬元

  承租後,稅負減輕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見,租賃除可使承租者馬上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還能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越多,進行避稅就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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