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避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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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达到,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缴不上。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的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以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和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从避税角度看,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行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比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而且由于机构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实现互利困难些,特别是在避税这一问题上。因而利用这一方法实行避税的选择的余地不大。与金融机构贷款所表现不同的是,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避税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这是因为企业及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表现在提高利息会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税额。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多样化、企业与银行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即企业与机构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这种企业与银行的勾结在我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因而属于避税范畴。
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融资拆借相比,企业内部筹款或发放股票的灵活性更大,因为这时的纳税企业背后是成千上万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股息往往具有很强的吞食利润的能力。在对股息收入征税很不完善的当前,利用这方面的税法漏洞和不完善从事避税的条件相当充分。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资金,任何一项经营活动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更无从谈起。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效益最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1)企业自我积累,即通过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盈利,增强积累,扩大、增加投资。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突出弱点。从企业未来的改革方向看,企业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须依靠企业自身来提高经济效益,这应该成为筹资的主要渠道,基本上是通过税后利润形成。企业税后留利是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数额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国家有关规定,另一面是企业经营水平。国家的规定是确定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具体准则,企业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从长远来看,企业的真正活力就在于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力,长期靠大量贷款度日,负债经营,甚至还发生亏损,时时存在倒闭的危险,会使筹资更加困难。
(2)银行贷款,即向银行申请贷款,用贷款作为投资奖金。实行独核算的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基建计划,给予贷款。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
(3)企业之间或者有关系的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即企业之间、经济组织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它也包括企业间在众多的业务往来中形成在结算上临时占用对方的资金,结算中形成的资金虽不是企业筹资的主要形式,但有时对企业来说,这种筹资方式往往有“意外”的好处。
(4)在社会上或在本企业及经济组织内部集资,如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然而,从纳税的角度来说,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
从税收角度考察,发行债券特别是发行股票,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最轻。这是因为,当企业发行股票后,企业的股东是很多的,它涉及许多公司和个人,这样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以负利润的过分集中而带来相应的较高税率。
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与银行两个部门。如果企业与银行是有关联的,尚可减轻税收负担,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是与银行无关联的,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利润平均分摊,所以,这样的筹资方式在税负上比发行股票筹资的方式要差,但要好于企业自身积累方式。
企业自身积累这种筹资方式,是企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以企业来说,是企业实力的表现,但从税负上看却不尽如人意,因为这一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自身,由这笔投资所带来的利润,没有任何办法去加以平均,故企业只能承受这笔利润所带来的相应的税收负担,在上面所介绍的四种筹资方式中,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是最重的。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以及结算中形成的资金,从税负看,要次于发行股票方式,但要好于其它两种。这是因为采用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及结算中形成这种筹资方式的企业,一般相互间是有一定关联的,这时,双方必然要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来分摊投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负达到最小。
- ①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分配来讲,50~60%利润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用于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集体股,从而使企业职工有收益上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这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一部分是股东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增值。前者属于股东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收入和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提留是对股东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提取理应归股东所有。而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
例如,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00万股(原始股)。
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
如果现在企业改接四六开配股,60%为集体股,40%为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的优惠(200万 ×60%×20%),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税收优惠,较之全部配发给股东省税16万元(200万×20%-200万 ×60%×20%),企业再通过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法。
- ②运用银行贷款避税。
与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相比,自我积累资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后产生的全部税收金由企业自负。而利用贷款则不同,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集到资金。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事实上也要承担一定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的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因此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有效途径。
例如,其工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资金100万元,用其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万元。该厂适用税率为: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
这样,该厂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
(10-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10年纳税总额为:2.43×10=24.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不用自我积累的办法,而采用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投资,年平均盈利仍为10万元,利息年支付额为0.8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收入9.2万元,这时企业每年纳税额为:
(9.2-3)×27%+3×18%=2.21(万元)
税负为:2.21万元/9.2万元×100%=24.02%
10年纳税总额为:2.21×10=22.1(万元)
银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税率纳税,银行年纳税为:
0.8×20%=0.16(万元)
银行10年共纳税:0.16×10=1.6(万元)
对该厂来说,如果用自我积累资金的办法积累100万元,10年需纳税24. 3万元;如果用银行贷款的办法,贷款100万元,10年共承担税款22.1万元,运用银行贷款有效避税2.2万元。
- ③利用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资金拆借避税。
企业与经济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
例如,企业甲和企业乙为实现合理避税,他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企业甲为企业乙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乙为企业甲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甲向企业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20%,企业乙向企业甲收取的利息为年息18%,企业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业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 100%。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率如下:
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利润收入在3万~10万元,税率为27%;
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3)+27%+3×18%=2.43(万元)
企业甲在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甲年利润-年息:10万元-1.8万元=8.2万元
(8.2-3)×27%+3×18%=1.94(万元)
企业甲从企业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
2万元×20%=0.4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企业甲共纳税:1.94万元+0.4万元=2.34万元
税负为1.94万元/8.2万元×100%=23.66%
或2.34万元/10万元×100%=23.4%
企业乙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5-10)×33%+(1-3)×27%+3×18%=3.26(万元)
税负为:3.26万元/12.5万元×100%=26.04%
企业乙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乙年利润-年息:12.5万元-2万元=10.5万元
(10.5-10)+33%+(1-3)+27%+3×18%=2.595(万元)
企业乙从企业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
0.18万元/20%=0.36万元
税负为:2.595万元/10.5万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甲企业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2.43万元-2.34万元=0.09万元
减少税负:(2.43-2.34)/10÷2.43×100%=3.7%
乙企业与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3.26万元-2.955万元=0.305万元
减少税负:(3.26-2.955)/12.5÷3.26×100%=2.7 6%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投资,它不仅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功的。
- ④利用租赁法避税。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十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个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将某项设备租给乙企业,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50万元,年租金1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2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乙企业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2-10)×33%+(1-3)×27%+3×18%=5.73(万元)
税负为:5.73万元/20万元×100%=28.65%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1万元-3万元)×27%+3万元×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按同一税率纳税,甲企业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1-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扣除租金后,乙企业纳税额和甲企业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
2.43万元+2.43万元=4.86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乙企业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
4.86万元/20万元×100%=24.3%
承租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共少纳税额:
5.73万元-4.86万元=0.87万元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越多,进行避税就越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