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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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能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知識產權的每項權能都是知識產權這個權利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知識產權的作用的體現。
知識產權權能的內容[1]
知識產權權能主要包括:(1)專利權;(2)實施權;(3)禁止權;(4)許諾銷售權;(5)標記權;(6)專用權;(7)許可權;(8)轉讓權;(9)特許經營權;(10)發表權;(11)署名權;(12)複製權;(13)表演權;(14)改編權;(15)註釋權;(16)整理權;(17)翻譯權;(18)修改權;(19)廣播權;(20)展覽權;(21)彙編權;(22)攝製權;(23)出租權;(24)信息網路傳播權;(25)放映權;(26)發行權;(27)保護作品完整權;(28)進口權;(29)出口權;(30)收費權;(31)其他處分權等權能。
知識產權權能與權利之間的關係[2]
- (一)物權理論中的權利和權能
有關權利和權能的理論始見於所有權。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 (二)知識產權理論中的權利與權能
知識產權的權能和權利是部分和整體之間的關係,知識產權的權能是組成知識產權的部分,知識產權是由知識產權權能組成的整體。從權利實現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實現過程是權利的行使過程,而非權能的行使過程。因此,不能機械看待二者的關係,更不能將它們人為地割裂開來。
知識產權權能的分類[2]
- (一)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
知識產權的權能可以分為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種基本形式。知識產權的積極權能是指知識產權人為實現權利、享有利益而可能行使的對知識財產的各種支配行為。知識產權消極權能是指權利人禁止他人實施具體的侵害行為併排除他人具體的干涉的權利內容。
- (二)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之間的關係
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是互補關係。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相互獨立,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的內容都是穩定的,二者互不幹涉,互不交叉,也不發生轉化。積極權能是以權利人主動實施權利獲得利益為內容,而消極權能則是以保護權利免受侵犯為內容。單有積極權能,而沒有消極權能,權利行使便因處處受到妨害而無法實現;單有消極權能,沒有積極權能,權利本身變得沒有實際價值和意義。
只有將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統一於權利之中,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才得以順利實現。以專利權為例,專利權的積極權能指向的行為是“按照特定技術方案來生產產品”,而專利權的消極權能所指向的行為是“禁止他人按照特定技術方案來生產產品”。
知識產權權能的擴張與知識霸權[2]
在知識產權法幾百年的發展中上,最突出的現象之一就是知識產權的擴張。一方面,這種擴張具有普遍性,涉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最為主要的具體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保護客體範圍的擴展、權利期限的延長,最為主要的是知識產權權能的增加。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私權的發展史,也就是知識產權的擴張史”。知識產權的擴張,有一個正當性尺度,超過了該尺度,知識產權就變為知識霸權。
鄭成思先生指出,著作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技術和經濟的發展不斷賦予著作權新的權利內容: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新著作權的權能不斷形成,如音像複製權、播放權、製片權、鄰接權;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改編權、發行權、追續權、連載權等權能;在國際交往逐步擴大的基礎上,翻譯權和最終使用權也被列入其中。國際公約中的著作權權能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伯爾尼公約》的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須保護的經濟權利中增加了“公開表演權”,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為可選擇保護的權利。③專利權發展演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權能的擴張。以我國《專利法》的修改為例,《專利法》每一次修改,專利權的新權能都會增加,如1992年對《專利法》進行修改,設立進口權,並且增加了方法專利權的產品使用和銷售權能。而商標權的擴張主要表現在轉讓權和反淡化方面。
總之,各項具體知識產權的權能是一個逐步擴張的過程,並且這種擴張趨勢到今天仍沒有停止。從制度層面看,無止境的擴張是知識產權法尚處於幼稚階段還不成熟的表現;從深層次看,是美國等知識產權出FI國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刻意製造知識霸權的結果。
知識生力量,實踐出真知。好學知識廣,修德裔孫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