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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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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信托(Intellectual Property Trusts)

目錄

什麼是知識產權信托

  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以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一種信托業務

知識產權信托的特征[1]

  知識產權信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知識產權信托是一種理財制度。這種理財制度是以信任為基礎除有信任才有委托,委托的內容是管理、處分知識產權;這種理財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信托是委托人將自己的知識產權委托給所信任的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為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的制度

  第二,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知識產權。這與知識產權代理明顯不同。在知識產權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義而不能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第三,信托財產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信托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對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獲取知識產權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權利;對知識產權的處分權。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行使。委托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則,自主地決定其知識產權運用信托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

  當然,知識產權是生產力進化的產物,其無形性的特征使其管理更加複雜化、專業化。與有形財產信托相比,知識產權信托對傳統的信托管理提出了挑戰。也正因為如此,目前知識產權信托還處於起步階段。

知識產權信托的類型[2]

  知識產權信托可以依據信托目的分為民事信托營業信托公益信托

  民事信托,相對於營業信托而言,可稱為非營業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為內容的信托著作權集體管理屬於民事信托,因為它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營業信托,又稱商事信托,是以營利為目的,委托營業性的信托機構實施有關知識產權的商事行為的信托。2007年3月開始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顯然,信托公司的信托行為具有營利性,此種信托是典型的營業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有關知識產權的信托。儘管知識產權是私權,但是,這種財產權可以為社會公眾謀求利益,而不是為特定的個人謀私利,因此,知識產權可以是公益信托的對象。

知識產權信托的作用

  知識產權信托能實現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由於知識產權創造人的管理時間、精力、經驗等方面的限制,需要委托他人管理,發揮科學理財、專家理財的作用,使之集中化、制度化、專業化,以實現知識產權利益最大化;反過來,這種利益促進權利人再創造。因此,信托是知識產權實現其經濟價值和創造價值的重要方式。

  知識產權信托能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知識產權信托是一種重要金融手段,能有效地解決知識產權轉化過程中資金不足的難題。信托公司通過信托資金的運用,融通資金,可以將信托資金投資於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轉化。

  總之,將信托引入知識產權領域,不僅可以發揮其保值、增值功能,更能有效地拓寬知識產權商品化和產業化渠道,解決我國知識產權轉化難的難題。

知識產權信托的設立條件[2]

  (一)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設立知識產權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目的是為了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是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合法經濟利益。

  (二)必須有確定的信托知識產權

  設立知識產權信托,必須有確定的知識產權,並且該知識產權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例如,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集中管理是一種以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為中心建立起來的法律關係。如果缺少了信托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也就無所謂集中管理。如果獨創性作品真實存在,而且在保護期內也符合著作權法律的其他規定,該著作權就是確定的。只有集中管理的是委托人合法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信托著作權才可能是確定的。

  (三)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設立信托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點,採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有利於確定信托目的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增強信托確定性,可以減少糾紛或者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一般地,知識產權信托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④信托知識產權的範圍、種類及狀況;⑤信托的期限;⑥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⑦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四)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對於信托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作為無形的信托知識產權尤其需要進行信托登記,有利於對其已設立信托的事實予以確認,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信托法》信托登記只是作出了基本規定,而對知識產權信托登記具體操作規則則是空白。

信托知識產權的獨立性[2]

  信托知識產權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該知識產權與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財產分離,具有獨立性,僅僅服從服務信托目的,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知識產權信托成立後,該知識產權獨立於委托人。信托成立後,委托人(知識產權主體)不能再直接管理運用知識產權。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信托知識產權一旦形成,就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相區別,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管理,而未信托的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則無此特性。

  信托設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還有其他受益人的,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因其他有可能使信托消失的法定事由出現,信托知識產權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當然,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知識產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而還有其他受益人存在,信托存續的情況下,委托人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消失的,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承諾信托而從委托人手中取得的知識產權,獨立於受托人。例如,《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儘管信托知識產權是以受托人名義為一定的信托目的被受托人管理運用的,但不屬於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利,與受托人原有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相區別,具體體現在:①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知識產權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②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抵消;③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受托人不僅需要將自己的財產與信托知識產權分開保管,而且還需要將不同的信托知識產權分開保管。

  第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務的效力不能及於信托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不得被強制執行,但是下列法定情形除外:①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信托知識產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②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③信托知識產權本身應擔負的費用或者稅款;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四種情形主要是為了防止委托人以信托知識產權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知識產權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知識產權信托的委托人

  委托人是以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設立信托,為了一定的目的委托他人進行理財的知識產權信托關係當事人。委托人應當具有兩項基本條件:首先,擁有可以信托的知識產權;其次,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其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委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他們被稱為共同委托人)。

  委托人作為信托知識產權的提供者,為了其合法利益和受益人的利益,享有如下權利:①委托人有知情權。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托人有權查詢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信息系統,有權查閱集體管理組織記錄的作品許可使用情況、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有權查閱、複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②委托人有權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③委托人有申請撤銷處分權。④委托人有依法解除與受托人的信托關係的權利。例如,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托人可以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可以查閱有關業務材料。另外,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托人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知識產權信托的受托人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按照信托文件對信托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利用、處分的人。正因如此,《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法人。

  知識產權信托作為特殊理財制度,與不同的專業相聯繫,受托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因此知識產權信托的受托人成立程式比較嚴格。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能在全國範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草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批准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依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人股資格的股東;具有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信托公司,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知識產權信托的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信托受益權是指享有信托收益的權利。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的地位由其所享有的權利決定。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參考文獻

  1. 邵文猛.知識產權信托制度研究.鄭州大學.2011
  2. 2.0 2.1 2.2 朱雪忠主編.知識產權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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