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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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種者利用其品種排他的獨占權利。未經育種者的許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利用育種者培育的品種從事商業活動。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屬於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植物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如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植物新品種權的成功推廣,能帶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比如說雜交水稻,因此它具備了無形資產的資產屬性和價值內涵,當品種權利人發生工商註冊、增資擴股、合資合作、許可使用、擔保抵押、租賃承包、清算拍賣等經濟行為時,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量化。
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核心。品種權的法律特點,和專利權一樣,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覆使用與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形式。生物技術的發展已將動物、植物、微生物等新品種和新製法提到了專利保護的層面上,要求擴大專利權保護範圍。國際社會已就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達成了共識,不少國家都制定了有關法律,我國也於1997年頒佈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由於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特殊性,它逐漸從專利保護中分離出來,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特殊形式。對於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來說,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之日起20年,其它植物為自授權之日起15年。我國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種的培育方法加以保護,而對具體品種本身不保護,因此,《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是對專利法的補充,實際上擴大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