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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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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這類犯罪活動不僅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而且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健康權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即所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單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中既包括合法經營者,也包括抿非法經營者。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實行了嚴格的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對食品的衛生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因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就是對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的侵犯;同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都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傷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數的生命、健康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所謂衛生標準,是指我國食品衛生對生產經營食品所規定的總體要求和生產、銷售某一類食品所必須達到的具體衛生指標。某些食品衛生指標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以後,就成為食品的衛生標準,具有強制性,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遵照執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14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第15條規定:“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所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包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地方衛生標準和管理部門、企業衛生標準的食品。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這裡的“食品”,是指通過人體消化系統,可被人體消化、吸收,能滿足人體生理要求和營養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劑、調味品、色素、保鮮劑,還包括油脂和飲料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主要有:(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物及其製品;(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7)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做食品的;(9),超過保質期限的;(10)為防病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銷售的;(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稱準和衛生規定的。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並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疾患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本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積極追求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將構成其他嚴重性質的犯罪。本罪中行為人一般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對此並未要求,所以,不論出於何種目的或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本罪行為人除了必須有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客觀上還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嚴重食物中毒,是指細菌化、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引起的暴發性中毒。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造成了相當數量的人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中毒;二是因食物中毒而發生如人員死亡的等嚴重後果。“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嚴重疾病,如痢疾、肝炎等。只要經過鑒定,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是結果加重犯,要處更重的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特征

  本罪已經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與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按照食品衛生法第9條的規定,所謂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是指:(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7)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9)超過保質期的;(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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