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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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規制是指由於外溢性的存在,政府通過制定相應政策與措施對廠商等的經濟活動進行調節。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經濟行為帶來嚴重的外溢性問題,包括像發電廠這類固定污染源的空氣污染、機動車輛這種移動污染源的空氣污染,以及諸如造紙廠和殘留農藥對水資源的污染等,範圍十分廣泛。居民是這些環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他們的身體健康、經濟利益(如在化工廠周圍種植的果樹)受到損害,但由於他們不能掌握足夠的信息,或者不能形成較大的社會力量去索要補償損失,就難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就需要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通過立法、執法手段對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公共規制。此外,諸如環境污染對地球氣候變暖等長期性影響。在一代人或幾代人的時間範圍內並不十分明顯,因此很難找到具體的受害者。這時,也需要政府從長遠利益出發,進行公共規制。
僅對污染排放和發散進行管制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對產生廢棄物的工廠和對危險廢棄物質的處理,使得環境儘量恢復到其原來的狀況。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出現先惡化後改善的趨勢,這就是庫茲涅茨環境曲線假說。如圖描述了這一假說。該假說是對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客觀總結。一般說來,經濟剛起步階段時,人的活動範鬧受到技術以及其他各方麵條件的約束,無法對環境產生過多的負面影響。隨著經濟起飛,特別是製造業的發展,環境間題日益變得嚴重。而隨著經濟進人更高級的發展階段,人們環保意識大大增強,對原先的環境污染問題開始進行有效的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有所緩解。
在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加強環境污染規制,主要是加強環保立法,制定較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同時進行有效的污染治理工作。應當意識到,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或許無法避免,因此那種優先考慮非經濟因素、進行一刀切的規制政策往往是一種政治上的偏好。最經常採用的規制措施是對污染排放量進行規制,此外,對污染源進行分區、將來自污染排放的影響限制在局部地區的做法也經常被採用。與傳統的“命令-控制”型方法不同,前面介紹過的徵稅規制的方法發展了一種基於市場價格的污染規制方法。目前,一些新的政策工具也被髮展起來,借用市場化的方法處理環境污染問題為環境污染規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1)排污收費(稅)制度。根據企業或污染源產生的排污量征收稅費,此時,企業的理性選擇是將污染削減到邊際控製成本等於稅率這一水平。征收上來的稅費可直接用於與治理污染相關的技術革新。
(2)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允許的總體污染排放水平制定後,就以排污許可證的方式將其在企業中進行分配。如果企業的污染排放水平低於允許的排放水平,企業可以將剩餘的許可證出售給其他企業或者用來抵消本企業設施的過度排放。
(3)削減市場壁壘。在一些情況下,環境保護可以通過減少市場壁壘來實現。這包括三種類型:一是市場創建,即政府積極促進新市場的發育;二是責任規章,即鼓勵企業在決策中考慮潛在的環境損害;三是信息披露,即要求並鼓勵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向消費者傳遞某種信息,以此提升市場的功能。
(4)降低政府補貼。從理論上說,補貼可以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提供激勵,然而在實踐中,各種補貼往往被認為加劇了經濟上的無效率和環境上的不可持續。一個例子是美國的林業部門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木材,這與過多的補貼有關,如果削減補貼,林業部門就無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木材,環境質量也將因此得到改善。
基於市場的政策工具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併為技術革新及擴散提供持續激勵。這些政策工具鼓勵企業採用更為經濟和成熟的污染控制技術,企業能從發現和利用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方法中直接獲益。目前,這些方法正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例如,許多國家採用了排污收費(稅)制度,而在旨在控制CO2排放、防止氣候變暖的著名的《京都議定書》中,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也得以採用。對此,我國的污染規制制度也可以予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