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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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规制是指由于外溢性的存在,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与措施对厂商等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经济行为带来严重的外溢性问题,包括像发电厂这类固定污染源的空气污染、机动车辆这种移动污染源的空气污染,以及诸如造纸厂和残留农药对水资源的污染等,范围十分广泛。居民是这些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健康、经济利益(如在化工厂周围种植的果树)受到损害,但由于他们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或者不能形成较大的社会力量去索要补偿损失,就难以得到经济补偿。这就需要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通过立法、执法手段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公共规制。此外,诸如环境污染对地球气候变暖等长期性影响。在一代人或几代人的时间范围内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很难找到具体的受害者。这时,也需要政府从长远利益出发,进行公共规制。
仅对污染排放和发散进行管制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产生废弃物的工厂和对危险废弃物质的处理,使得环境尽量恢复到其原来的状况。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出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这就是库兹涅茨环境曲线假说。如图描述了这一假说。该假说是对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客观总结。一般说来,经济刚起步阶段时,人的活动范闹受到技术以及其他各方面条件的约束,无法对环境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起飞,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环境间题日益变得严重。而随着经济进人更高级的发展阶段,人们环保意识大大增强,对原先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进行有效的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
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环境污染规制,主要是加强环保立法,制定较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同时进行有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应当意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或许无法避免,因此那种优先考虑非经济因素、进行一刀切的规制政策往往是一种政治上的偏好。最经常采用的规制措施是对污染排放量进行规制,此外,对污染源进行分区、将来自污染排放的影响限制在局部地区的做法也经常被采用。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方法不同,前面介绍过的征税规制的方法发展了一种基于市场价格的污染规制方法。目前,一些新的政策工具也被发展起来,借用市场化的方法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为环境污染规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1)排污收费(税)制度。根据企业或污染源产生的排污量征收税费,此时,企业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征收上来的税费可直接用于与治理污染相关的技术革新。
(2)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允许的总体污染排放水平制定后,就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其在企业中进行分配。如果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低于允许的排放水平,企业可以将剩余的许可证出售给其他企业或者用来抵消本企业设施的过度排放。
(3)削减市场壁垒。在一些情况下,环境保护可以通过减少市场壁垒来实现。这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市场创建,即政府积极促进新市场的发育;二是责任规章,即鼓励企业在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损害;三是信息披露,即要求并鼓励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传递某种信息,以此提升市场的功能。
(4)降低政府补贴。从理论上说,补贴可以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提供激励,然而在实践中,各种补贴往往被认为加剧了经济上的无效率和环境上的不可持续。一个例子是美国的林业部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木材,这与过多的补贴有关,如果削减补贴,林业部门就无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木材,环境质量也将因此得到改善。
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并为技术革新及扩散提供持续激励。这些政策工具鼓励企业采用更为经济和成熟的污染控制技术,企业能从发现和利用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方法中直接获益。目前,这些方法正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例如,许多国家采用了排污收费(税)制度,而在旨在控制CO2排放、防止气候变暖的著名的《京都议定书》中,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也得以采用。对此,我国的污染规制制度也可以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