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制度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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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制度經濟學(environmental institute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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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制度經濟學[1]
環境制度經濟學是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來分析在既定技術水平下,導致不同經濟效率和環境效果的不同的環境制度。是環境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具有交叉性、前沿性和實踐性等特征。
環境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對象[2]
要弄清環境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對象,首先要界定“環境”、“環境問題”、“制度”等概念的含義。
1、環境的含義
“環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客體。但不同的學科所指的“客體”的含義是不同的,如“社會環境”所指的主要是社會秩序、科技教育、文化氛圍等,又如“投資環境”所指的既包括投資的“硬環境”(如交通便利程度、自然資源狀況等),也包括“軟環境”(如地方政策性優惠、競爭充分與否等)。而環境經濟學中的“環境”是我國環境保護法中對“環境”的定義:所謂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可見,環境具有整體性、公共性、稀缺性和外部性等特征。
2、環境問題
那麼,是不是關於自然環境的問題都是環境經濟學所要研究的呢?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環境問題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環境問題即由自然力引起的原生環境問題,如火山爆發、地震、海嘯、暴風、洪澇、旱災等,這類環境問題從經濟科學的分工來看屬於災害經濟學的研究對象。第二類環境問題即由人類活動引起的次生環境問題,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而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生態效應,即生態破壞問題;另一類是指人類的生產與生活所造成的污染,即環境污染問題。在某時某地環境問題可能以某一類為主,但在更多的時間與地點是兩類問題同時並存。環境經濟學及環境制度經濟學所研究的主要次生環境問題,當然也不能完全孤立地純粹研究第二類環境問題。
3、制度及環境制度
在制度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中,對“制度”一詞的理解是各有側重的。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制度就是“組織”;第二種觀點認為,制度就是“規則”;第三種觀點認為,制度即是“組織”,又是“規則”。新制度經濟學中較多的學者傾向於第二觀點。美國新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諾斯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範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又如,丹尼爾·W·布羅姆利認為,對制度的理解應集中在如下意義上,“即確定個人、企業、家庭和其它決策單位作出行動路線選擇的規則和行為準則”在環境制度經濟學中所指的“制度”也主要從“規則”的層面上來理解。
作為“規則”的制度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前者主要包括界定人們在分工中的“責任”的規則,界定每個人可以乾什麼、不可以乾什麼的規則和關於懲罰的規則和度量衡規則等;後者主要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就環境問題而言,前者包括環境法律、環境規章、環境政策等;後者包括環境意識、環境觀念、環境風俗、環境習慣、環境倫理等。因此,“環境制度”就是解決環境問題的社會規則。而環境制度經濟學就是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來分析環境制度這種特殊規則的分支學科。
環境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特征[2]
1、交叉性
環境制度經濟學的理論淵源關係可以說明這門學科的交叉性。環境經濟學是環境科學與經濟科學的交叉部分,制度經濟學或新制度經濟學是經濟科學與制度學的交叉部分(或者說是用經濟學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問題的科學),而環境制度經濟學就是環境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的交叉部分。因此,環境制度經濟學從學科上講是一門較細的分支學科,但它具有很強的交叉性或綜合性。
2、前沿性
環境科學是一門兼有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成分的綜合性的前沿性學科,新制度經濟學是近20年特別是近10年才興起的現代經濟學的前沿學科。這兩者的結合顯然也具有前沿性。從歷屆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情況看,與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有關的多達6個年度、7個人次(如表1),新制度經濟學不僅在理論上處於現代經濟學的前沿,而且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文獻中大量例子涉及環境問題。例如,在新制度經濟學創始人科斯教授的代表性論文“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就列舉了“糖果製造商的機器引起的雜訊和震動干擾了某醫生的工作”、“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里的穀物”、“河流污染導致魚類死亡”、“某製造商的硫酸氨氣體使光潔的草席變暗變黑”、“煙塵妨礙問題”、“釀酒過程的空氣污染”、“校舍建在緊靠風車的地方阻擋了空氣的流通”、“煎魚店的油煎味污染”、“德爾塔航空公司的飛機雜訊”、“火車引擎火星造成火損”等十多個案例,這些案例均為環境問題。但是新制度經濟學家僅僅把環境問題作為制度分析的案例,側重的是制度問題的理論研究,還沒有將環境制度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來研究。因此,將環境制度經濟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來建設具有很強的前沿性,並具有廣闊的前景。
3、實踐性
環境問題是全球關註的焦點之一。它不僅是環境問題本身,而且是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它不僅是理論問題,而且是實踐問題。環境制度經濟學的實踐性特性首先表現在,環境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人們不可能去迴避它,只能去解決它。環境問題的解決過程就是實踐過程。其次,環境制度的創新是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之一,加強環境制度問題的研究可以直接帶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這種綜合效益的創造過程就是實踐的過程。第三,每一門學科從創建到成熟是一個探索過程、實踐過程,是一個從實踐上升到理論,再以理論指導實踐的過程,是一個以實踐檢驗理論並修正理論的過程,環境制度經濟學也不例外。
環境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框架[2]
- 1、環境問題的制度根源分析
傳統的理論僅僅將環境問題的制度根源歸結為外部性。而對這種外部性沒有做更為深入的分析。如果用新古典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對環境問題的制度根源作一綜合分析,則可以將環境問題的“制度失靈”從兩個角度加以解剖:一是直接根源———“市場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機制的某些障礙導致環境資源配置缺乏效率的狀態;二是間接根源—“政府失靈”,所謂“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行為不能校正“市場失靈”反而使環境資源的配置更加缺乏效率和不公平。環境問題的“市場失靈”又源於環境主體的有限理性,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效應,環境保護的正外部效應,環境資源無市場和自然壟斷,環境資源產權的不安全或不存在,環境衝突所致的交易費用等。環境問題的“政府失靈”包括政府政策失靈(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項目政策失靈、部門政策失靈和巨集觀政策失靈)與環境管理失靈,“政府失靈”的一個極端情況是“計劃失靈”———即由於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導致價格體系的扭曲進而導致環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和自然環境的惡化。
- 2、環境制度的分類研究
環境問題上存在“制度失靈”,就要對各種環境制度加以研究並比較其優劣。一般可以將環境制度分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教育手段。前三種手段屬於“正式規則”,最後一種手段屬於“非正式規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屬於“剛性”手段,經濟手段、教育手段屬於“軟性”手段。
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環境保護立法和環境保護執法。法律手段是其它手段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手段就是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威和職能在生態建設及環境保護方面所採取的措施。行政手段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政府可支配資源對環境保護這一公共物品的投入(包括環境科學研究、環境保護教育、環境產權界定、環境保護工程的興建、環境保護產業的引導、環境保護隊伍建設等;利用政府的強制力,履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能;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規劃。
經濟手段可以分別由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與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這兩位經濟學家的名字命名,即“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庇古手段”就是側重於政府干預的方式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如環境資源稅、環境污染稅或排污收費、環境保護補貼、押金退款制度等。“科斯手段”就是側重於市場機制的方式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如自願協商制度、污染者與受污染者的合併、排污權交易制度等。
教育手段是生態建設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一種基礎性手段。生態環境問題有時市場管不了,政府也管不了,而要靠公眾的“覺悟”。要使公眾具有環境保護覺悟,需要另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教育。環境意識的教育就其內容來講,包括環境知識的宣傳普及、環境法規的宣講灌輸和環境管理中典型案例的示範教育,使公民懂得環境對人類的重要性和環境法規的嚴肅性,從而形成堅定的環保理念和自覺的環保習慣。
在傳統的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中,較多的方法是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使用的管制手段。管制手段又稱命令———控制手段,它是指國家行政當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達到對生產者的生產工藝或使用產品的管制,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活動限制在一定的時間或空間範圍,最終直接影響污染者的環境行為。
- 3、環境制度的效應分析
環境管理中到底應選擇何種制度安排,這要看環境制度的效果如何。這就涉及環境制度的評價問題。這項工作的前提是確立評價標準。一般說來,評價某種環境制度的優劣至少應考慮五項標準,即:環境效果、經濟效率、社會公平、可接受性、制度結構的協調性。根據這些標準對各種手段逐一進行微觀福利分析和成本———收益比較,弄清各種制度的長短與優劣,從而有利於環境制度的選擇與取捨。例如,管制手段可以做到強制迅疾執行,但使企業別無選擇;經濟手段可以充分考慮效率因素,但需要有效的法制環境;教育手段可以轉變人們的環境觀念,但真正的行為取決於人們的“自覺性”。總之,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兼顧各項標準。即使在同一種制度安排中,不同的具體手段,其效果也是不同的。
- 4、環境制度的優化選擇研究
由於各種環境制度各有優缺點,所以需要進行環境制度的優化選擇。但是,各種制度或手段並不能簡單地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就市場機制(如經濟手段較多運用市場本身的力量)與政府干預(如管制手段基本採用政府強干預)兩個極端來看,在有些情況下,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選擇並不一定是完善與不完善之間的選擇,而是在不完善的程度和類型之間、在缺陷的程度和類型之間的選擇,甚至可能僅僅是在不合意與無法容忍之間的選擇。因此,在不能實現“最優”的情況下,只能選擇“次優”。在有些情況下,選擇越傾向於市場機制,其體制就會面臨更多導致“市場失靈”的危險;選擇越傾向於政府干預,其體制就會面臨更多導致“政府失靈”的危險。這說明,在環境管理中,既不能完全擺脫市場,也不能完全不要政府,而是要尋求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的有機結合。環境制度的優化選擇可以從三個視角進行:一是從現有的環境制度中選擇一種最佳的制度,或者是在不可能擁有最佳方案時如何選擇次優的環境制度;二是對現有的環境制度進行優化組合,這是基於環境制度可以組合使用,達到揚長避短的功效,例如法律手段與經濟手段的組合使用既可以達到效率最優又可以做到社會公平;三是根據變化了的外部條件進行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例如根據科斯理論而設計出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就是環境保護制度的一個創新。
- 5、環境制度的演化規律
環境制度並不是一陳不變的。千萬年的人類發展史實際上也是一部環境制度的演變史。因此,對環境制度的變遷軌跡進行描述,對環境制度的演化規律進行總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方面的研究也可以稱為環境制度史學。
人類社會首先經歷的是低增長、低污染模式,也就是史前文明時代或農業文明時代的發展模式。在這個階段,人與自然的關係總體上是和諧的,即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對環境的影響仍處於生態經濟系統所能承受的限度以內,有人把這種關係形象在表述為牧童在遼闊的草源上放牧的“牧童經濟”。
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部分國家和地方很快走上了高增長、高污染的發展模式,這種模式就是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普遍採取的發展模式,不妨稱作“工作化污染”或“富裕污染”。這個階段人類摒棄了“天人合一”的古樸思想,最早由培根、笛卡爾提出的“駕馭自然,作自然的主人”的機械論思想開始統治全球,鼓勵著一代又一代的人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創造財富。人類萬萬沒想到,在人類與環境之間存在著一個協同發展的規律,在人類對環境每一次作用的同時卻還存在著一個程度不同的反饋作用。這一反饋作用隨著人類物質欲望日益增加而增大,以致於最終引發出全球性的環境危機。
與“富裕污染”伴隨的是“貧窮污染”,即低增長、高污染的發展模式。“貧窮污染”的根源是經濟發展停止不前,工業化程度低,而人口又在不斷增加,人均消耗的糧食、淡水和其它必需的資源日益增長,從而導致環境壓力越來越大,走上了一條環境與經濟相互促退的惡性迴圈之路。
發達國家在完成了工業化以後,一方面,積累了強大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面臨著強大的環境壓力。因此,促使它們中的某些國家走上了環境治理之路,出現了高增長、低污染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經濟增長與環境改善協調發展的道路。雖然,目前我們還很難斷定哪個國家已經達到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時代,但這種跡象是明顯的。
在上述各種環境與經濟發展模式的背後,都存在一個與此相對應的制度安排問題。通過對這種環境與制度的關係的研究就可以總結出環境制度的演化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