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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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清償性風險[1]
清償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負債規模過大,自有資金比重過小及經營過於擴張、不夠穩健引起的總體風險。
清償性風險的內容[2]
- 1.實際清償性風險。
實際清償性風險是指儘管商業銀行的資產總值足夠償還所有債務,但不能按時償還目前要求清償的債務,即由流動性引致的清償性風險。商業銀行滿足流動性需求可以從三個方面採取措施,一是增加存款和借款,二是出售其金融資產,三是增加資本金,但是增加存款和借款,擴大負債規模會影響商業銀行的穩健性經營,而且加劇到期時不能按時支付本息的風險;商業銀行的短期金融資產比例較低,長期金融資產是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而且其流動性不強,出售會造成較大的資金損失,因此依靠出售金融資產來滿足流動性需求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是商業銀行可以長期使用而不需要償還的,當商業銀行不能通過資產的流動性管理和負債的流動性管理來滿足流動性需求時,還可以通過增加資本金來滿足流動性需求。因此資本金不但是滿足商業銀行流動性需求的一個可替代辦法,而且是商業銀行流動性的最後一道保障。如果資本金仍不能滿足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只能破產倒閉。
- 2.絕對清償性風險。
絕對清償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總值低於負債總值,不能立即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全部償還所有債務。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損失是不可避免的,損失分正常損失和意外損失,正常損失可以由商業銀行經營收益來彌補,意外損失只有由商業銀行的資本金來承擔。當商業銀行的意外損失超過其資本金金額時,只能用存款人、借款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來承擔,此時其資產總值已低於負債總值,銀行股東已無任何權益,只有宣告破產。
清償性風險的防範[3]
對存款清償性風險的防範在制度建立上主要有兩個:
-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建立
這個制度是出於銀行經營穩健性考慮而建立的。
1.建立。存款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將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繳存中央銀行用以作為彌補發生流動性危機時清償力不足的準備,這種做法最初始於英國,但以法律形式將此種做法確定成制度卻是1913年美國的聯邦儲備法出台。起初的法定存款準備率是沒有彈性的,屬聯邦儲備法案的硬性規定,而且主要目的是維護清償力;1933年美國的《銀行法》頒佈以後,開始授權聯邦儲備委員會對會員銀行的法定准備率進行調整,併成為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給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目前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都實行此制度。
2.做法。目前各國中央銀行都根據存款的期限不同、性質不同而規定不同的存款準備率,一般的活期存款準備率高於定期存款準備率。我國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開始實行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當時規定,企業存款準備率為20%,儲蓄存款準備率為40%,農村存款準備率為25%;1985年將存款準備率統一規定為10%;1987年底提高到12%;1988年提高到13%;1998年3月21日在合併準備金與備付金賬戶的同時,將準備率下調為8%;1999年又下調為6%。
-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這個制度是出於對存款人的利益加以保護、恢復和確保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考慮而建立的。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特設的保險機構要對商業銀行所吸收的存款承擔保險義務的措施,這一制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經濟危機爆發並導致西方國家大批商業銀行破產後出現的,於1933年首先在美國建立。在1934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以前,信息不對稱是銀行存款者所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這些存款者難以確定銀行資產、特別是銀行貸款的質量,如果銀行倒閉就意味著存款者不得不等到銀行被清理(即銀行資產被折換成現金)之後才可收回其存款資金,而且存款者在那時也只能收回其存款資金的一部分。因無法獲知銀行是否在冒風險,存款者存款時就顯得非常猶豫,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經濟危機爆發後存款者對銀行的信心大受影響。政府深深意識到,可以提供一種擔保,即無論銀行發生什麼事情,存款者都能得到補償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政府創設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這是政府提供存款保險的主要原因。
此外,政府提供存款保險還能幫助公眾恢復對銀行的信心,否則將造成由擠兌形成的銀行恐慌,危及銀行甚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進而可能造成社會動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銀行破產而損害存款人的利益,以避免可能造成的社會動蕩。
2.做法。投保銀行要定期向保險機構按其存款餘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保險費,而且對存戶規定了最高授保額,在數額之內給予全部賠償,在數額之外給予部分賠償。如美國為十萬美元;日本為兩千萬日元;法國為二十萬法郎;荷蘭為三萬荷蘭盾;加拿大為兩萬加元;而英國則規定對一萬英鎊以內的存款給付75%的賠償;瑞土則按存款損失的數額規定了遞減賠償率。當投保銀行無力向存款人清償債務時,該保險機構在規定的受保範圍代為償付此項存款。對於這項制度需要強調的是:
(1)各國採取的態度不一樣,成立的時間也不同。有的國家嚴格要求商業銀行參加,如美國要求在聯邦儲備銀行註冊的商業銀行必須參加這個制度,強制商業銀行參加的還有德國、荷蘭;有的國家則自願申請參加,如日本、加拿大、法國、英國。對商業銀行存款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經營上不同於一般的保險機構,是不以盈利為經營目標的。
(2)從目前已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成形式:一是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二是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3)除美國外,其他主要西方國家組建該機構的時間都較晚,分別創建的時間是,加拿大1967年,日本1971年,德國1976年,法國和荷蘭1979年,英國1982年。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清償性風險管理的意義[2]
商業銀行是經營信用的企業,主要靠負債經營,一般商業銀行的資金只占5—10%,而客戶存款一般占到70—80%,其餘10—20%為各種形式的借款,這種高負債的資產負債結構便使得清償性風險的管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商業銀行保持充分的清償性,可以保持銀行信譽,維護社會大眾對銀行的信心。社會大眾對商業銀行的信心是商業銀行經營的基礎,,只有社會大眾對商業銀行有充足的信心,才會將資金存人銀行,這樣商業銀行才會擁有擴張業務所需要的充足資金,隨著商業銀行向更廣闊的經營領域發展。其資產的多元化將提供更多的獲益途徑,提高自身的利潤,使資本的形成更容易,清償能力進一步提高,銀行的經營發展進入良性迴圈。否則,就會出現惡性迴圈,甚至出現清償性風險。
2.商業銀行的清償性是流動性的後續防線,保持充分的清償性本身就會提高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而且有助於商業銀行通過負債方面的管理增加流動性。因為充足的清償性一方面使商業銀行更加容易進入各種資金市場,另一方面使負債成本保持在較低水平。
3.商業銀行充足的清償性是承擔經營損失、保證償債能力的緩衝器。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損失不可避免,正常經營損失由銀行經營收益抵補,而意外損失只有通過減少銀行清償能力來彌補。清償能力強,對意外損失的承受能力就強,即使遇到惡劣的經營環境也能俊過難關;另一方面,如果商業銀行持有較充足的清償能力,可以從事風險相對較高的業務領域,以獲取較高的收益。
4.商業銀行充足的清償性也是滿足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的一個重要方面。由於商業銀行涉及面廣,其倒閉對社會的震動性和破壞性強,因而各國都對商業銀行制定嚴格的監管要求,其中包括清償性要求,商業銀行只有在滿足當局的監管要求後,才允許正常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