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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開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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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海洋石油開發保險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是指以海洋石油工業從勘探到建成、生產整個開發過程中的風險為承保責任,以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為被保險人的一種特殊風險保險。雖然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屬於水險市場範疇,但已經作為一個特殊的險種,從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分離出來。在勞合社市場上,有專門的承保人從事此類業務的承保工作。[1]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特點[2]

  海洋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不但技術性強,設備投資巨大,而且風險特別集中。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具有下列顯著的特點:

  第一,險種繁多、技術性強。將海水下麵幾千米以下的地層里的石油或天然氣開發出來,是相當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一系列的現代科學技術問題。縱觀現代海洋石油開發,大致可以分為普查勘探、鑽探、建設和生產四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具有各自特點。因此,在石油開發保險中,涉及的保險標的相當多。以承保的物質標的而言,就有勘探船、鑽井船、鑽井平臺、鑽機、供應船、救護船、油管、油庫、各種建築汽車、直升飛機等等,除物質標的外,還有各種費用、責任標的。所以,石油開發保險的險種繁多,其險種之多,恐怕是其他任何保險都不能比擬的。由於石油開發在各個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風險的評估、保險範圍、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的擬定,保險費率的釐定等等,涉及一系列複雜的保險技術。

  第二,風險巨大。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承保的風險特別巨大,這首先表現在開發石油投資巨大,其次是異乎尋常的獨特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巨大。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投入的資金驚人。例如,可移式鑽探設備每台價值高達4000萬美元;大型鑽井平臺每台1億美元以上,甚至高達8億美元之多。據有關資料,一個小型油田需投資5—10億美元,中型為25—30億美元,大型在50億美元以上。巨大的投資,昂貴的設備,萬一遭受災害事故,則損失巨大。所以,石油開發保險承擔的風險巨大與巨額投資密切相關。

  其次是海上作業常常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颱風、颶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比陸上多得多,因而風險比陸上大得多。近十幾年來,海洋石油鑽探設備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翻沉等重大事故多達20餘起。僅在1977—1980年7月間,海洋石油開發設備因災害事故所致的損失金額就達2億餘美元。又如,1979年墨西哥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海灣鑽探過程中,因起火爆炸造成井噴長達9個月之久,溢油310萬噸,嚴重污染海面1000多平方公裡,責任賠償達20億美元。再如,1965年一場颶風席卷墨西哥灣的美國石油公司,使鑽井平臺等的損失達數億美元,倫敦石油保險市場承保人損失1億多美元,而當時全世界的石油保費收入只有1500萬美元。2001年,當時世界最大的海上石油鑽井平臺爆炸後沉沒,給巴西國家石油公司帶來了4億5千萬美元損失及7千萬美元的罰款。至於責任賠償和人身傷亡的情況更多。例如,在1980年挪威北海油田的半潛式平臺的支柱突然爆裂,在15分鐘內全部翻沉,造成123人死亡,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石油開發中死亡人數最多的一次事故,在我國,1981年“渤海二號”鑽井平臺的翻沉造成物質上的重大損失,死亡70多人;1983年11月23日,在南海鶯哥海域作業的美國“爪哇海”號鑽井船因強颱風失事而沉沒,損失慘重,鑽井船上82名中外鑽井人員全部遇難。該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5000萬美元。

  鑒於石油開發利用的技術複雜、投資高、風險大,石油開發的利害關係人必須將風險轉嫁保險人,從而決定了石油開發保險具有險種多、技術複雜、風險巨大的特點。當然,像石油開發這樣的巨額風險,即使承保技術再高、資金再雄厚的保險人,也不可能獨自承擔,需要將超過自己償付能力的責任通過再保險轉嫁出去。因此,石油開發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國際性的保險業務,這是它的又一特點。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主要風險[3]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主要風險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風險特點可以概括為風險廣泛而集中,事故頻率高,技術性複雜。具體而言,海洋石油開發中的主要風險有:

  1.海洋風險。這是海洋石油開發所處的特定地理範圍內的風險,如颶風、海嘯等即是海洋石油開發麵臨的主要風險,也是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承保的主要風險,它造成的主要損害後果就是鑽井平臺、鑽井船及其他海上設施的沉沒及作業人員的傷亡。一般而言,一個大的海上油田的投資額在20億美元以上,在近海鑽一口油井亦需要耗費匕億美元的投資,一旦發生沉沒事故,損失將相當巨大。例如,1965年一場颶風席卷墨西哥灣的美國石油公司,鑽井平臺等的損失即達數億美元。再如1983年在中國南海從事海洋石油鑽探的美國“爪哇海”號鑽井船因颶風失事,損失亦逾億美元,不僅導致了美國一家鑽井公司的破產,而且造成船上來自8個國家的80多位工作人員全部殉難。1991年8月15日,在南海作業的大型鋪管船DB29號遇颱風沉沒,雖經出動飛機、輪船等進行大規模的施救,仍死亡20多人,物質損失數千萬美元。據英國能源部統計報告,在海洋石油開發中,每鑽7.5口井便有1人死亡,3人重傷。可見,海洋風險對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威脅之大。

  2.井噴。井噴是石油開發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巨型風險,井噴的發生極易帶來火災,燒毀鑽井設備與平臺,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還會破壞地下資源和污染海洋環境,造成投下巨資的油井報廢。即使能夠使井噴得到控制,其控制費用也往往非常高昂。例如,1979年6月3日,墨西哥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南坎佩切灣尤卡坦半島附近海域的伊斯托克,l號平臺鑽機打入水下3625米深的海底油層時,突然發生嚴重井噴,平臺陷入熊熊火海之中,原油以每天4080噸的流量向海面噴射,直到1980年3月24日井噴才完全停止,歷時296天,流失原油45.36萬噸,被以世界海上最大井噴事故載入史冊。這次井噴造成10毫米厚的原油順潮北流,涌向墨西哥和美國海岸。黑油帶長480公裡,寬40公裡,覆蓋1.9萬平方公裡的海面,使這一帶的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再如,1986年在中國北部灣圍洲發生的一次井噴,雖然情況不太嚴重,但控制費用仍然達到600多萬美元。據專家統計,在海洋石油開發中的井噴率約為0.05%,嚴重的井噴事故則為0.01%。因此,井噴事故是海洋石油開發的一種主要風險,也是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中的主要承保風險之一。

  3.損害賠償責任。海洋石油開發事故一旦發生,損害的就不僅是作業者及承包人的財產物資和人身安全,而且還往往造成公害和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或利益的損失。如沉沒造成的航道阻礙,井噴或滲漏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等,依據各國民法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均需要由責任者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一種法律風險,亦是海洋石油開發中經常遇到的風險,是保險人承保的一類主要風險。

  4.火災及其他事故。由於技術人員或操作人員的過失或粗心,亦易釀成火災、爆炸等各種風險事故,它們同樣可能造成開發部門及作業者的重大損失,從而亦是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中的一般承保責任。如2001年3月15日,巴西耗資3.56億美元的最大的海上石油鑽井平臺P06號(產油量占巴西日產油量120萬桶的75%以上)發生嚴重的爆炸沉沒事故,爆炸事故引發了大火,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9人失蹤。此次爆炸不僅給巴西的經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而且給巴西乃至世界保險業帶來了巨額保險損失(僅平臺P一36號的台體保險金額就為5億美元,再加上生產收入損失保險、清理費用等,保險公司的賠償遠遠高於5億美元)。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投保與承保[3]

  根據國際慣例,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投保事宜,是由海洋石油開發的承包或租賃合同(如勘探合同、鑽井合同、建設承包合同等)等規定的,即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是上述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合同中有關保險事宜的條款,一般直接涉及作業者應投保什麼險種及向誰投保等問題,因此,保險人可以根據上述合同中的保險條款規定與投保人具體洽談保險事宜。

  經過保險雙方的協商,當達成一致意見時,即可簽訂保險合同。由於海洋石油開發業務具有國際性(一般採取國際合作方式進行),風險亦具有國際性(如海洋污染等往往涉及一國或多國的利益糾紛),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業務也具有國際性(需要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如上面提到的巴西海上石油鑽井平臺P一36號5億美元的保險,就是由怡安保險經紀公司分攤給世界15家保險公司,其再保險主要分給了勞合社兩家代理人辛迪加組織及挪威、百慕大、休斯敦等地的再保險人)。在承保經營中,保險人可以為投保人設計並提供多種保險服務,一般承擔著財產、物資、責任、額外費用等各種損失補償責任,並根據海洋石油開發的階段進程開展相應的保險業務。此外,海洋石油開發保險還必須以再保險為前提條件,以避免保險人的財務危機。儘管許多保險人在經營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中賺取了相當的利潤,但造成巨額財務損失的例子也不少見,如1965年墨西哥灣的颱風襲擊了美國石油公司,其承保人損失額就達1億多美元,而當年全世界的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業務收入保險費才1500多萬美元。由此可見,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具有巨大的風險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這種業務時,必須仔細研究海洋石油開發的各種合同條款,合理選擇和限制有關風險,妥善安排好分保,並加強保前、保後的風險防範或技術服務

海洋石油開發各階段承保的險種[2]

  海上開發石油和天然氣一般要經過鑽前普查勘探、鑽探、建設和生產四個階段。由於各階段的風險不一樣或不完全一樣,因此,保險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以上四個階段除普查比較容易劃分外,其餘都很難截然分開。在實際作業中,一個大油田,各階段的作業可能交叉進行:鑽探早期發現油礦時可能提前進入建設階段;加快建設的油田則可能提前跨人生產階段,而附近的油田還可能停留在鑽探階段。

  (一)鑽前普查勘探階段承保的險種

  這一階段是進行地球物理考察,通過地震測驗來普查被測海區內有無油氣礦脈,只有在地震測驗有礦藏根據的情況下,才能進一步鑽探。這種勘探合同通常是規定石油公司向資源所有國政府取得普查合同和勘探投標資格,勘探後提供勘探數據和資料。根據目前西方國家的技術水平,半年到一年時間即可完成這種地震測驗,氣候條件特別惡劣不利於作業時則需要較長的時間。

  本階段一般有兩類保險:

  1.勘探船舶保險。

  2.雇主責任險(即勘探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

  (二)鑽探階段承保的險種

  經過地震測驗,估計海底蘊藏有油礦後,就可以進行鑽探合同的簽訂(也可能簽訂包括鑽探在內的長期開發合同)。本階段自鑽探作業開始直至第一口井開始產油為止。這個階段使用鑽探設備進行鑽探海底情況,以便取得可靠的油礦數據。由於勘探地區的地理、氣候等條件以及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經驗,所需的鑽探時間差別很大,一般需要3~5年時間。

  這個時間有以下保險:

  1.鑽井設備如鑽井船、各類鑽井機保險。

  2.各種工作船舶如供應船、救護船保險。

  3.井噴控制費用保險

  4.油污損失和費用保險。

  5.重鑽費用保險

  6.第三者責任保險

  7.保賠責任保險。

  8.戰爭險和政治風險

  9.喪失租金保險。

  10.雇主責任保險

  (三)建設階段承保的險種

  自第一口井向岸上輸油開始直至生產控制系統建成以及岸上設施和管道開始齊全為止。本階段一般又可分為估礦期、設計期、建築安裝期、發展鑽井期。這個階段所需要的時間也因具體條件不同而差異很大,特別是開發設備的設計和運輸、建築安裝,受許多因素影響,一個部件的耽擱可能影響整個工程的完工,使之拖延一年半載。一般說來這個階段需要3—4年時間。

  在這個階段要繼續打估產井和發展井,上述鑽探期的各種保險都要繼續投保。除此之外,還需另外增加以下保險:

  1.油田建築工程保險和油田安裝工程保險。

  2.鋪設油管保險。

  (四)生產階段承保的險種

  從石油生產控制系統和岸上水下各種設施管道均已齊全起,即轉入正常生產,作為本階段開始的標誌。轉入正常生產後,生產設備由承包人移交給石油公司,移交一般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機械接收期——生產項目由承包人安裝妥當時。

  第二階段,操作接收期——生產項目開始正常運轉,作業人表示願意接收時。

  第三階段,最後接收期——工程承包人將建設器材運離工地時。

  本階段從正常生產起至油田枯竭放棄為止。因油層蘊藏量、生產速度等因素的不同而決定本階段時間的長短有差異,一般說來這個階段需要15—20年左右。

  本階段除繼續投保鑽探階段各種保險外,還要增加幾種保險:

  1.各種建築、設備、油站、油庫財產的保險,特別是火險

  2.生產作業中其他各種風險的保險。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種類[4]

  目前,我國開辦的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險種有:鑽井平臺一切險、鑽井船一切險、平臺鑽井機一切險、油管保險、保賠保險、承租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建造險、井噴控制費用保險、重鑽費用保險等。

  1.鑽井平臺保險

  鑽井平臺保險承保被保險財產的一切物質損失。其保險標的為固定平臺裝置,包括平臺本身、人行道、登陸斜梯(系纜機除外),以及置放在平臺上的為被保險人所有的或由被保險人負責經營或保管的各種財產。鑽井平臺因設計不當引起的損失,經保險人同意並加收保險費可予以承保。鑽井平臺保險一般採用定值保險方式承保,保險金額以重置價值方式確定。

  2.移動式鑽探設備保險

  該險種通常由鑽井平臺或鑽井船所有人或承包人負責投保。被保險財產為保險單列明的鑽井平臺和鑽井船體及有關裝置設備,包括鑽井機及設備、自升機、起重設備及其他備用物、附屬物,甚至包括裝載在鑽井船附近有關的其他船舶(船舶本身除外)上的設備、工具、機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應物、配件、鑽井機和設備、井架、鑽柱、套管、鑽桿以及在鑽井中的鑽柱等配套項目。鑽井船可在允許的航行範圍內被拖航。鑽井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適用一般船舶互撞的原則。鑽井船的保險金額確定方式與船舶保險一樣,也是按約定價值投保,如果發生全損推定全損,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而不根據出險時的市場價值與保險金額的比例支付賠償金額。停泊退費計算也與船舶保險相似。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財產的間接損失免賠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未恪盡職責所造成的損失不予負責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根據合同對於與其他一起作業或為其作業的企業或個人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可以免責時,保險人對於這些免責的企業或個人也可放棄追償權。免賠額一般規定為每次事故25萬美元,免賠額的規定適用於部分損失,不適應實際全損推定全損

  3.平臺鑽井機保險

  該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鑽井平臺設施和被保險人所擁有、保管或控制的有關設備,如固定在平臺上的鑽探工具、設備、機械、材料、供應物、鑽井架、底層結構、鑽桿等。保險人對於在保險單列明的作用區域作業的平臺鑽井機所遭受的直接損失負責賠償,同時對保險標的在岸上儲存或在港口與平臺之間的往返運輸過程中引起的直接損失也予負責。由於平臺鑽井機發生小額損失的機會較多,保險人在承保時通常對平臺鑽井機保險規定較高的免賠率,如保險金額的3%等。這種免賠率不適用於全部損失的賠償。

  4.海洋石油開發管道保險

  管道保險可分為管道鋪設保險和管道作業保險兩種。前者一般按工程保險承保,有時也可附加在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建造保險中作為整個工程的一部分。後者一般按鑽井平臺保險承保,但保險人在承保時應查明管道鋪設的時間和地點、管道承建單位、管道口徑大小、作業地點水深、管道價值、水下管道是否埋設以及過去損失記錄等。管道保險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與鑽井平臺保險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些有關輸油管線特殊風險的內容。管道保險一般採取第一危險方式承保。

  5.海洋石油開發責任保險

  這類保險的險種主要有保賠保險、承租人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賠保險是指在海洋石油開發中涉及各種船舶的責任賠償的一種保險。承租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租船人的租船合同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一方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責任在石油工程項目中往往相互重覆交叉,為了避免這種重疊,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常採用“三者合一”的混合保險形式來承保海洋石油開發責任保險。

  6.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建造、安裝保險

  國際上通常採用近海工程一切險來承保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建造、安裝險。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一般以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為基礎,然後根據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特點附加船舶的碰撞責任、特約保險責任等,使之適應近海石油工程和水上作業以及拖船過程中需要的風險保障。該險種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承包的工程及其使用的機器、設備、材料、平臺、海上建築物、輸油管、單點停泊設施,為石油生產所列明的一切物資材料和機械設備,以及為完成工程所使用的臨時建築物、架設生產配線、器材、設備等。保險期限通常從被保險物資、器材卸到工程地點時開始,一直到建築、安裝工程完畢、試車、交付時為止,並可根據協議包括一般維修期。保險價值以工程完成時的完工價值或估計價值(成本加費用)計算。該保險的除外責任以一般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為主,再加上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一些特點,如海上平臺或設施被建造在錯誤地點;或未完工及延遲完工、未達到合同標準而導致的罰款等。

  7.海洋石油開發費用保險

  費用保險包括井噴控制費用保險、重鑽費用保險、控制污染及清理費用保險三部分內容。井噴控制費用保險承保海洋石油開發工程作業中因突然發生井噴,為控制井噴並使之恢復正常鑽探所產生的費用損失;並規定在油井完全恢復控制以後,保險人承擔的井噴費用責任立即停止。重鑽費用保險是指由保險人負責對井噴、井塌和火災造成的可恢復的鑽井的喪失,支付重鑽或恢復受損井眼的費用的一種保險,對於不能恢復的井眼進行重鑽的費用,保險責任以重鑽井達到被保險井眼受損前的深度和狀態為限。這種保險一般作為井噴控制費用保險的附加責任。井噴造成的控制污染和清理費用,可以在原保險單上批註後予以加保,但保險人對因井噴引起的任何罰款、精神損害等損失不負責賠償。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發展[3]

  從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發展看,它起源於歐美國家對陸地上的石油開發所提供的保險。

  歐美國家在陸地上開發石油時,都是由承保財產保險業務的非水險公司來提供風險保障的。進入近海石油開發階段後,儘管仍然是石油工業體系,但非水險公司因其面臨著海上的獨特風險而拒絕承保,在經歷了由水險公司承保並很快拒絕承保的情況下,對於海洋石油開發中的獨特風險如井噴、颶風、污染等,英國的勞合社再一次承擔了這種非同尋常的保險風險,併在一張保險單上承保了傳統的海上保險財產保險等,從而開拓了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的新篇章。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作為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的必要條件,早已成為進行或參與海洋石油工業開發的國家或地區所必需的風險轉嫁與保障工具,是一種普及性科技工程保險業務。

  在中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下同)曾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承保進口鑽井平臺的拖帶保險(實際上還是涉外貨物運輸保險業務)。1979年以後才陸續承保了日本、法國等國石油公司在中國近海進行合作的海洋石油勘探保險,且多數情況下是與歐美國家的保險公司進行合作。進入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經能夠為海洋石油開發提供從鑽前普查階段直至生產階段的各項風險保障。當然,面向國際辦理分保是開展此類保險業務的一個重要條件,但這種實踐確實使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成了中國財產保險市場上一類特色鮮明的綜合性工程保險業務。可以肯定,中國廣闊的海域和近海豐富的石油資源,預示著近海石油工業將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並日益成為中國重要的能源來源,而海洋石油開發與保險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時意味著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會得到較大、較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曹曉蘭.財產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3
  2. 2.0 2.1 劉連生.財產保險.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
  3. 3.0 3.1 3.2 鄭功成,許飛瓊.財產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01
  4. 劉金章.現代保險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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