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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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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彙總徵稅

  彙總徵稅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實行“先進口後徵稅”政策,對在一個月內多次進口貨物應納稅款實施彙總計徵,以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降低通關成本,促進外貿發展。是稅收徵管的新模式。

彙總徵稅的優點及相關案例[1]

  海關總署關稅司副司長高瑞峰表示,所謂彙總徵稅,就是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實現“先放後稅,彙總繳稅”,改變了海關傳統的“逐票審核、先稅後放”的徵管模式,是海關稅收徵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外貿數據低迷的背景下,彙總徵稅改革將有利於降低企業通關成本,促進外貿發展。2015年上半年,我國進出口總值11.53萬億元人民幣,比去年同期下降6.9%。其中,出口6.57萬億元,增長0.9%;進口4.96萬億元,下降15.5%。海關總署署長於廣洲此前曾強調,改革稅收徵管模式,全面推廣集中彙總徵稅,以此促進外貿進出口穩定增長。

  據悉,彙總徵稅改革於2013年10月開始實施試點,截至2015年6月,參與試點海關28個,企業81家,彙總徵稅150億元,涉及報關單6.4萬票,取得明顯成效。

  該項改革明顯降低了企業納稅成本。江西某銅業生產公司是試點企業之一。彙總徵稅以來,該公司從原來的每月多次減少為每月集中繳納一次稅款,繳稅頻率大幅減少,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因為無需繳納稅款即可先行提貨,大大提高了通關效率。據測算,彙總徵稅開展以來,該銅業生產公司降低直接經營成本120餘萬元。

  針對彙總徵稅是否會帶來稅收流失風險,高瑞峰表示,彙總徵稅企業應向屬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總擔保。總擔保形式包括保證金保函,彙總徵稅必須以稅款擔保為前提。企業進口貨物時,擔保額度自動扣減;繳納稅款後,擔保額度自動恢復。即每筆進出口貨物是在足額擔保的前提下放行,超出擔保額度後,需改為逐票徵稅模式。因此,稅款安全有保障。

彙總徵稅的相關法律法規[2]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3號(關於在全國範圍推廣彙總徵稅)

  為提高貿易便利化,降低通關成本,海關總署決定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廣彙總徵稅改革海關對符合條件的進出口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實施彙總計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彙總徵稅模式的企業應是進出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並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用戶;

  (二)企業類別為一般認證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納稅次數不低於4次;

  (四)企業申報符合規範要求,提供海關單證審核必要的資料和信息,遵守海關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納稅及時;

  (五)無其他不適合彙總徵稅的惰形。

  二、為彙總徵稅企業提供總擔保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較大的資產規模

  (二)無滯壓或延遲海關稅款入庫惰事;

  (三)承諾對企業擔保期限內申報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滯納金承擔足額、及時彙總繳納保付責任

  (四)與海關建立保函真偽驗核機制

  保函格式見附件1。

  三、企業應向註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申請開展彙總徵稅,提交《彙總徵稅企業專項評估表》(附件二,以下簡稱“《評估表》”),併列明擬開展彙總徵稅的一個或多個直屬海關。

  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資信進行專項評估,確認擔保適用範圍,完成企業信息備案。特殊情況,評估時間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四、通過資信評估企業應向屬地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總擔保。

  總擔保形式包括保證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業註冊地直屬海關以及其他擬彙總徵稅的直屬海關。

  五、企業申報時選擇“彙總徵稅”模式,錄入總擔保備案編號。一份報關單只能填制一個總擔保備案編號。

  報關單列印時顯示“彙總徵稅”字樣。

  六、海關確認擔保額度扣減成功,且無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即可實施現場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彙總徵稅報關單採用有紙模式的,企業應在辦結實貨放行手續之日起10日內遞交紙質報關單證。至當月底不足10日的,應在當月底前遞交。超期交單的,按照規定辦理。

  八、企業應於每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上月應納稅款的彙總支付,且不得再選擇電子支付擔保方式

  稅款原則上不得跨年繳納。

  九、企業未按第八條規定繳納稅款的,海關徑行列印海關稅款繳款書,交付通知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企業未在稅款繳款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稅的,海關辦理保證金轉稅手續或通知擔保銀行履行擔保納稅義務。

  十、彙總徵稅額度的扣減和恢復只對應應納稅款,如有滯報金等其它費用,企業應在貨物放行前繳清。

  十一、企業出現欠稅風險,徵稅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徵稅地關稅職能部門”)可凍結企業總擔保備案,暫停其彙總徵稅。

  十二、企業可根據進出口業務需要,向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申請企業信息備案和總擔保備案資料的變更。

  十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取消其彙總徵稅資格,並制發《取消適用彙總徵稅作業模式告知書》(附件3):

   (一)違反本規程第一條列明的海關管理規定的;

  (二)一個自然年度內未按第八條規定及時繳納稅款兩次以上的;

  (三)存在少繳或漏繳稅款等稅收徵管風險的。

  十四、屬地和徵稅地關稅職能部門每年底對本關區內登記總擔保備案和開展彙總徵稅的企業實施納稅信用評估,發現企業有第十三條所劑恃形的,徵稅地海關聯繫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取消其彙總徵稅資格。

   十五、擔保銀行有下劑恃形之一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一)不具備資金償付能力的;

  (二)滯壓海關稅款的;

  (三)拒不履行擔保賠付責任的;

  (四)不配合海關稅收徵管工作的。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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