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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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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民间借款)

目錄

什麼是民間借貸[1]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藉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實施以來,既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又解決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式問題,受到國內外媒體廣泛關註和高度肯定。社會各界普遍認為,該司法解釋順應了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符合中國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部署,對於加快民間借貸陽光化進程意義深遠。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企業家代表多次提議對民間借貸司法政策進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重視,自2017年開始先後赴浙江、江蘇等地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廣泛聽取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並於2018年8月發佈了法(2018)2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完善了相關的司法政策。

民間借貸關係的內容[2]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一個完整的民間借貸關係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就是指借錢給別人的人,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比如現在很多房產中介也會外放貸。

  2、借款人,就是指需要資金向別人借錢的人。

  3、借款利息,借款時通常都會約定一個利息,目前通行的利率表述有月利率、年利率兩種,當然在一些網路借貸平臺也有日利率表述。月息2%,就是指借款用一個月需要給本金的2%作為利息,1萬元用一個月的利息就是200元。年息12%,就是指借款用一年需要給本金的12%作為利息,也就是說1萬元用1年要給1200元的利息。那借錢時多少的利率是合理、合法的呢?現普及幾種利率,目前,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大概在2%左右,一年期貸款利率大概在5%左右,支付寶借唄的年利率大概在10%左右,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是年利率15.4%,所以,如果從個人、公司、網路平臺上借錢,出借人要求支付超過年息15.4%的利息,是可以拒絕支付的。

  4、借款時間,借款時通常還會約定一個借款時間,也就是說這個錢用多長時間,比如10天,1個月,半年等等。如果借款逾期不還,出借人就有可能到法院起訴。

  5、借條,借條是表明債務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字,借條上一般會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在現實生活中,朋友、親人之間在借款時有時會不出具借條,那麼這個時候,我們怎麼證明借錢給別人呢?這個時候,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就是比較有力的書面證據,所以以後借錢給別人,又不好意思讓別人出借條的時候,可以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借款,並備註借款,既保留了證據,又不傷朋友、親人之間的和氣。

民間借貸的形式

  (1)低利率互助型借貸。這種形式也就是民間常見的“幫困濟貧”,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的無償或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貸雙方直接見面,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由口頭約定、或打個借條,用於個人之間,主要是親友之間臨時性資金調劑,金額從幾百元到數萬元,企業之間金額由數萬元到數百萬元,有的甚至單筆達上千萬元。此種借貸借款期限靈活,有不定期、幾天、幾個月,借貸雙方私交好時期限可以長達幾年。互助型借貸基本不考慮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決生活、生產急需。

  (2)企業集資型借貸。企業集資型借貸主要分為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企業集資,主要是企業向股東、職工借債或以入股的方式籌措資金,以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有部分企業向員工收取所謂“工作保證金”,一方面穩定員工工作和防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達到集資的目的;還有些企業委托職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房產作抵押取得貸款後由企業使用,利息由企業支付;企業集資的利率、股息一般相當或略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社會集資,主要是一些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由於暫時資金周轉不靈,面向社會進行季節性集資。也有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逃避一些正規的規費,或因為不具有開發資質,將社會購房者編造為本企業職工,進行虛假集資建房,購房者所交首付款成為建房的集資款項。還有基層政府出面融資,是指為保證行政區域屬下的重點項目建設正常進行,以政府名義向特定對象集資。

  (3)發放高息型借貸。這種借貸的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及民營中小企業,以關係和信譽為基礎,籌措資金多用於生產資金的周轉。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這種以信用交易為特征、利率水平較高的借貸是民間借貸的最主要方式。這種借貸利率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時間長短、借款的急緩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業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內,月利率從8‰到30‰。

  (4)不規範的中介借貸。這些中介公司對外公開的身份是“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公司等,它們藉助於正規中介機構的融資行為或以非正規中介機構為依托進行民間借貸。另外,民間註冊成立擔保公司,為企業 (多為中小企業)、個體私營業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擔保

民間借貸起源[3]

  民間信貸,一曰民間信用,又稱民間借貸,它由來已久。歷史上,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和許多城鎮都曾出現過,只是各地稱謂有所不同。如在溫州,大多是以各 種“會”的 形式出現,諸如聚會、成會、標會等等。古老的民間信貸是隨著商品經濟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的。當有了商品生產和交換,隨著貨幣價值形態的出現併在生產、交換、流通、消費中起融通作用時,社會成員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就產生了。這種借貸關係最初帶有互 助性 質,規模小、形式簡單,且只是單一直接的借貸。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貨幣資金往來漸趨頻繁,需求量擴大,民間信貸也就由單一直接的借貸發展成為擴大的、多形式的直接、間接並存的較為高級的民間信貸。

民間借貸的特點[3]

  1.民間信貸以其自身具有的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生產和流通領域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於自願,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由於民間借貸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資金實際效益得以發揮。

  3.民間信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閑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 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壓力,對抑制消費需求的擴大也起了一定作用。

民間借貸《規定》的3個變化[1]

  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願協商,並自願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只有恪守自願原則,才能充分發揮民間借貸在融通資金、激活市場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樣,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上述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1998年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修訂)第四條,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此外,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二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位造業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於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願原則並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路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複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來自發形成。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故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佈、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利率標準,均是規範約束受國家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借貸活動,而對與金融機構無關的民間借貸利率,中國人民銀行並無專門的規定。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並於同日開始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佈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發佈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條件[4]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件[4]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行為註意點[4]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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