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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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業務活動(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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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的活動。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在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 、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範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 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1、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 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 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2、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3、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儘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