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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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业务活动(Illegal 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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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的活动。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 、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2、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3、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