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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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標準財政收入”是指在全國平均收入努力程度下,按照各項地方稅收所對應的經濟稅基估算出的收入能力,它反映的是各地方政府應有而非實有的收入規模。通用計算公式為:
標準財政收入=地方稅基×標準稅率
具體來說,對標準化收入的測算一般是分稅種來進行的。我國標準化收入的測算範圍一般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農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某稅種標準收入的測算公式為:
- 某稅種某省區的標準化收入=省人均稅基×全國平均稅率=省人均稅基×(全國人均該稅種收入/全國人均稅基)=全國人均該稅種收入×(省人均稅基/全國人均稅基)
對於不同的稅種,基本稅基的確定也不相同,如增值稅的基本稅基為GDP,營業稅的基本稅基為第三產業的GDP,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基為城鄉總收入等。基本稅基只是反映了全國的基本情況,具體到各地方情況差異比較大,所以在具體計算各稅種的標準化收入時,還要對基本稅基進行調整。
根據我國財政部關於印發《2008年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各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計算。各省的標準財政收入由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扣除地方上解)、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等構成。
(一)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
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主要根據相關稅種的稅基和稅率計算,並適當考慮實際收入情況確定。
1、增值稅(地方分享25%部分)
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製造業、採掘業、電力燃氣水資源供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業的增加值,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
2、營業稅
按照稅目分別計算。其中,建築業、餐飲業、銷售不動產和公路運輸等應稅品目的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營業收入、銷售額等,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公路運輸)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應稅品目的營業稅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3、城市維護建設稅
稅基採用消費稅實際收入、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標準財政收入之和,稅率按照各地實際有效稅率計算確定。其中,各地實際有效稅率根據各地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收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實際收入之和的比例確定。
4、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
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企業利潤,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
5、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稅目分別計算。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按照各地人均應稅工資、平均有效稅率、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計算;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稅基按照個體工商業戶營業收入,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分類計算確定;其他個人所得稅及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照實際數計算。
6、資源稅
按照稅目分別計算。其中,原煤、原油、原鹽、天然氣和鐵礦石等應稅品目的資源稅稅基採用實際產量,單位稅額分別按照各地區單位稅額計算確定;其他非金屬原礦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稅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7、契稅
稅基採用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銷售額和土地出讓利潤,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
8、據實計算收入
印花稅、煙葉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罰沒收入、教育費附加專項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按照決算數確定。主要項目包括:“兩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原體制補助、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不含民兵訓練費轉移支付)、降低農業稅稅率和取消農業特產稅減收轉移支付、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轉移支付、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結算補助、其他補助等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中的分部門事業費補助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各地區對中央的體制上解、專項上解等。
(三)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計劃單列市上解省級收入決算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