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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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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民族地區轉移支付[1]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是為貫徹黨的民族政策,體現省委、省人民政府對民族地區的照顧而設立的轉移支付補助。轉移支付額的確定一是將民族地區上劃中央增值稅環比增量的30%與其增值稅增量掛鉤,直接返還給民族地區;二是將民族地區上劃中央增值稅環比增量的50%同省財政安排的資金一起,按因素法計算分配。

  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加大對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2]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範圍[3]

  2000--2005年,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對象為五個民族自治區,青海、雲南、貴州等三個財政體制上視同民族地區對待的省份,以及吉林延邊、甘肅臨夏等8個非民族省區管轄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為了統一民族地區政策,經國務院批准,義將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等53個非民族省區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轄的民族自治縣納入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範圍。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方式[2]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有兩種方式,一是預算安排,即中央財政在2000年安排民族轉移支付資金10億元的基礎上,以後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2005年,中央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實際規模達到159億元,比2004年的76.9億元增長101%,是2000年的15.9倍。

  二是增值稅增量返還,即將民族地區上繳中央金庫的增值稅每年比上年增長部分的80%留給民族地區。其中,增值稅增量返還的一半與來源地增值稅收人掛鉤,直接留給地方,以調動地方增收積極性;增量返還的另一半,連同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一起,根據客觀因素進行分配,以體現公平原則。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分配辦法[3]

  (一)2009年以前的分配辦法

  2009年以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來源:一是2000年中央財政專門安排10億元,以後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稅收入增長率遞增。二是民族地區當年上劃中央增值稅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的80%。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對各地上劃增值稅環比增量的40%按來源地直接返還,以調動地方增加收入的積極性;二是另外的40%連同中央財政專門安排的資金,按照各地區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以及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在民族地區問分配,以體現公平原則,均衡民族地區間財力差異。

  Image:2000-2009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规模.jpg

  (二)轉移支付辦法的進一步完善

  從近年來的運行情況看,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已經成為各民族地區特別是基層民族自治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但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轉移支付規模波動較大,不僅不利於提高轉移支付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影響了民族地區財政平穩運行。二是不利於推動民族地Ⅸ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隨著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提出,如果繼續通過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涮動地方積極性,不利於生態與環境保護,難以促進禁止與限制開發區域地方政府切實將工作重心從發展經濟轉向關註牛態環境保護和改善民生。

  鑒於此,經國務院批准,中央財政完善了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辦法一是轉移支付規模適度穩定增長,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總規模按照前三年全國增值稅收入的平均增長率滾動遞增二是轉移支付分配更加關註公平。資金分配區分民族省州和民族自治縣兩部分:民族自治縣轉移支付規模在上一年度各自補助數基礎上,統一按照前三年全國增值稅收人平均增長率滾動遞增;轉移支付總額扣除用於民族自治縣後的部分,在八個民族省份和八個民族自治州間分配。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30%部分考慮各地上劃增值稅貢獻岡素進行分配。另外,對於按照統一辦法測算的轉移支付額少於上一年度分配數的地區,按上年數額下達轉移支付。該辦法於2010年起實施。

轉移支付對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意義[4]

  針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特征,當前要推動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促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應實行以財政支援為主、稅收優惠為輔的政策體系,主要是加大中央政府對西部地區的財政投入,建立對西部民族地區的特殊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確保民族地區財政具有向當地提供與全國大體均等的社會公共服務能力,同時為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具體而言,在西部大開發的形勢下,對西部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發展民族地區社會公益事業

  眾所周知,西部民族地區無論是財政收入的規模,還是人均財政收人,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以1998年為例,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中,財政收入規模最小的西藏自治區僅為3.64億元,遠低於全國160.77億元的平均水平。人均財政收入最高的新疆為374.30元,最低的西藏為144.44元,與全國平均水平410.21元相差35.91元和265.77元,差幅為8.04%和63.85%。過低的財政收入制約了本地區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使民族地區教育水平相對落後,社會公共產品供給嚴重短缺,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儘管各級地方財政千方百計擠出資金予以解決,但限於財力,只能是杯水車薪,公共產品的供需矛盾不但難以解決,而且有不斷擴大之勢。因此,需要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予以支持,擴大民族地區公共產品的生產供給

  2.增強民族地區社會保障能力

  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內容與全國相比要相對寬泛,既包括社會保險、救濟、福利、撫恤等共性的一面,又包括扶貧、開發等個性的一面,這就造成了保障資金需求大與因經濟制約形成的保障資金供給小的矛盾。目前,儘管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來,但只是低水平的徘徊,存在著資金無著落、體系難健全的問題。以西藏為例,每年僅養老保障統籌資金就倒掛一個多億,而醫療保障尚處在起步階段。鑒於民族地區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與財力,中央通過財政的轉移性支付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投入,不僅可保證民族地區廣大群眾的基本生活,而且可促進民族地區社會的穩定。

  3.促進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基礎設施建設是一個地區加快發展的極為重要的條件,是地區經濟建設發展的首要前提。目前,民族地區基礎設施落後是一個普遍問題,是制約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瓶頸”。國家在實施西部開發戰略中,將加強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放在突出位置,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改善投資環境,增強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後勁,並以規模建設來帶動西部經濟。但是,項目效益的滯後性,投資利益的外溢性,民族地區經濟的差距性,導致民族地區關聯效益的流失和配套項目的滯後。因此,中央應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解決民族地區自身項目的資金需求,使其最大限度地享受西部開發的政策優惠,從而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

  4.邊境的安全與穩定和邊貿的開發與擴大

  民族地區(除寧夏外)都有很長的邊境線,邊防的安全與穩定是保證國家安全、保證經濟穩定發展的基本前提。邊境貿易的開發與發展不僅有利於本地區經濟的發展,而且有利於全國經濟的整體開放與發展。受歷史與自然等因素的限制,邊境地區經濟發展落後,設施陳舊,觀念滯後,與發達地區相比存在著很大差距。這種落差影響了邊境的安全穩定與邊貿的擴大繁榮。中央如能通過轉移性支出增加對邊境地區的投入,將有利於維護邊境的安全,促進邊境地區的穩定與發展。

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相關規定

  
中央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辦法

  為了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和原則

  (一)中央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是增強少數民族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逐步縮小少數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差距,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科學發展、社會和諧。

  (二)中央對地方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公平規範。資金總額的確定方式規範透明,增強轉移支付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資金分配採用規範的公式化方式,力求辦法科學、結果合理。

  二是適度激勵。資金分配既有利於均衡少數民族地區間財力差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又適當考慮相關地區的財政貢獻因素,調動少數民族地區科學發展的積極性。

  三是註重平穩。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保證各地分享的轉移支付額不低於以前年度的水平,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轉移支付範圍

  (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及財政體制上視同少數民族地區管理的雲南省、貴州省、青海省。(以下簡稱民族省區)

  (二)吉林延邊北韓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等非民族省區管轄的民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民族自治州)

  (三)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等非民族省區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轄的民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民族自治縣)

  三、轉移支付總額確定

  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度下達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額,及前三年全國國內增值稅收入平均增長情況,合理確定當年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總額。

  四、資金分配辦法

  (一)各民族自治縣轉移支付額在上一年度分配數基礎上,統一按照前三年全國國內增值稅收入平均增長率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某民族自治縣分配數=上一年度分配數×前三年全國國內增值稅平均增長率

  (二)轉移支付總額扣除民族自治縣分配數後的部分,在民族省份和民族自治州間分配。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30%部分考慮各地前三年上劃中央增值稅收入增量情況分配。用公式表示為:

  某民族省區(或民族自治州)分配數=按因素法分配數 + 與上劃增值稅收入增量掛鉤的分配數

  其中,按因素法分配數參照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計算確定。

  (三)對於按照本辦法分配的轉移支付額少於上一年度分配數的民族省區或民族自治州,按照上年實際分配數額下達。

  五、資金下達和使用

  省級財政要結合本地實際,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積極籌措資金,著力增強財政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的財政保障能力。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將轉移支付資金用於保證機構正常運轉、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償還到期債務,嚴禁用於“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等。省級財政要將省對下轉移支付辦法、分配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上報中央財政。

  六、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

  (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雲南省財政發展報告編寫組編.2005年雲南省財政發展報告: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思路和對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2. 2.0 2.1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編.人大代表政府預算知識200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3. 3.0 3.1 李萍主編.財政體制簡明圖解.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06.
  4. 張躍平,陳全功,餘為麗著.金融支持與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民族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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