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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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效率職能是指行政法在對行政權的全面作用和調適過程中,促使行政權效率化、效能化、明顯社會效果化的職能。它是對行政法傳統的控權職能、程式職能等職能的必要補充。從發達國家的行政法制實踐看,20世紀中期後,不單單強調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式性,更重要的在於突出行政法的科學性和超前調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發展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國家管理中的權利義務的新取向所決定的。最根本的決定因素在於社會結構和經濟模式以及經濟參與主體的自由意志。眾所周知,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後,世界一體化的經濟市場逐漸形成,傳統的勞動價值理論被勞動和信息雙重價值論所取代。就是說,在當代不僅勞動決定價值,而且信息也決定價值。使整個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有了顯著的信息色彩。為了適應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新變奏,行政管理不得不發生一場革命。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X理論和Y理論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現的Z理論就生動地體現了這場革命的實質。顯然, 對行政權進行約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統的外殼已難以容納新的行政權和行政管理的內核。其立法機關不得不對原來的行政法規進行修改和廢止,補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規。在一些單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確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簡易程式制度”、“緊急處理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集中到一點就是促使行政權具有高度的、規範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效率職能已成為各發達國家行政法的基本職能。
行政法的效率職能不但是市場經濟的必須要求,而且有相對完整的科學內含。以市場經濟下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的狀況而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強烈要求。
任何行政系統或行政機構都以一定的目標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標甚至是行政體系和行政機構的決定因素,它賦予了行政權獨有的特性,決定了行政活動的原則、行政機構的組織體系等。同時,行政機構處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民族等環境中,無論機構總體還是機構中的個人都受這些環境的影響和制約,因而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價值體系。為了使這種目標和價值體系適應政府大系統,國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規範將其確定下來並形成定式。我國傳統的行政系統目標價值體系既是由歷史延續下來的,又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權威化、一統化功能的必然結果。市場經濟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確立新的目標——價值體系。其基本含義是:以政府責任法和公務員權利義務立法確立新型的行政系統與社會以及經濟、文化諸事務的關係形態,使行政系統的目標具有服務、統籌等屬性,使政府行政價值以市場為基本觀念。
行政體制結構是指行政系統的分層、分工和相互協作關係。包括權責關係、信息技術流通關係、工作流程關係和各級別之間的勾通關係等等。科學合理的體制結構是機構是否高效工作的關鍵。以前我國行政機制結構弊端很多,正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多次指出的,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相互扯皮、職責不明、權責不清、踢皮球等。這些弊端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是機構消耗過大,即總體行政開支和職員的個人消耗。據財政部公佈,這兩項開支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二是機構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職能難於實現,甚至一些機構的存在已成為一種社會負擔。目前這種行政體制結構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對立物。那麼,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體制結構應當一則具有較少的規模,機構數和職員數都應少而精;二則機構層級應當少,不能有較多的中間環節;三則行政機構的工作過程和流程關係應當短而有序,等等。新的體制結構的確立應與行政組織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說,通過有關的行政組織法實現體制結構上的效率化。
現代行政系統越來越朝著知識化、專業化、技術化方面發展。行政機構的組成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業務技術。而且每個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專業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識結構的人才能夠勝任。市場經濟對政府行政系統的知識和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這方面體現出來,剛性的行政編製法是不可缺少的。通過行政編製法使機構設置從工作需要出發,考慮機構是否需要,是否能夠勝任和適用工作。機構不能重疊,對於多餘的要依法撤銷、合併。機構的設置必須從提高工作效率出發,包括辦事環節等。另外,在一個行政系統內,各機構合理分工、任務明確、職責分明,最主要的是通過剛性編製確定行政機關的員額,並考慮人員的知識和其它比例關係。
行政管理過程是行政機構的動態要素,也就是機構如何活動,依什麼序列活動和具體的活動過程等問題。對於一個行政機構體系和單個的行政機關來講,其活動可分為三種類型,三者的有機結合構成了一個活動序列。行政機構的目標價值、社會職能就是通過活動過程的迴圈往複而實現的。這三類活動包括:1.戰略性活動。即把行政機構與社會環境和其他環境聯繫起來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活動。機構中較高層次的人員和組織的活動大多屬此類。2.協調性活動。主要是機構內部活動,使內部各機構和人員協調工作,它由機構中的中層機關和人員來完成。3.作業性活動。就是機構中的各種操作活動。計劃經濟體制下這三類活動都較前發生了質的變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將使行政活動過程具有較高的效率,以相應的行政法制度保證高效性,如通過行政程式法確定公開化制度、聽證制度、會議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行政機關是由相互作用著的個人、集體、單位、部門所組成的,其中各個公職人員的行為與動機、地位與作用以及相互關係,單位、部門的利益關係,個人的感情、態度、影響,集體的價值觀都是諸種人際關係的因素之一。然而,決定人際關係的因素還在制度方面。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際關係往往呈現出極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級對下級以指揮集合和下級對上級以絕對服從為主要關係形態,而不是依法合理執行職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市場經濟下,要求人際關係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共同對行政過程起作用。當然,新的關係形態要通過確立新的行政法原則和新的行政法規來實現。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學內涵既是今後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執法實踐必須予以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