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營合作制)
目錄 |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 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係,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為了彌補BOT模式的不足,近年來,出現了一種新的融資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這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採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英國75%的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的工程達到和超過價格與質量關係的要求,可節省17%的資金。80%的工程項目按規定工期完成,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國的經驗,適於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智利是國家為平衡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用事業急需改善的背景下於1994年引進PPP模式的。結果是提高了基礎設施現代化程度,並獲得充足資金投資到社會發展計劃。至今已完成36個項目,投資額60億美元。其中,24個交通領域工程、9個機場、2個監獄、1個水庫。年投資規模由模式實施以前的3億美元增加到17億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啟動PPP模式,首先應用在公路網的建設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間,公路里程比原來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實施的工程還包括醫院的建設和運營、修建鐵路和城市地鐵。巴西於2004年12月通過“公私合營(PPP)模式”法案,該法對國家管理部門執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標和簽訂工程合同做出具體的規定。據巴西計劃部稱,已經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發展規劃中的23項公路、鐵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將作為PPP模式的首批招標項目,總投資130.67億雷亞爾。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前階段,過度依靠政府來獨立運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國外政府早已碰到過的種種問題。因此,促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民營化。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價值。我國政府也開始認識到這些重要價值,併為PPP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層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支持。
為適應現代經濟飛速發展,各國十分重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但是單靠政府資金已不能滿足需求。隨著政府財政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地位的下降,私人企業在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中開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在利用國際及國內民間私人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較成熟和應用最廣的項目融資模式, 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著幾個方面的缺點: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往往都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調查瞭解、談判和磋商過程,以致項目前期過長,使投標費用過高;投資方和貸款人風險過大,沒有退路,使融資舉步維艱;參與項目投資各方利益衝突大,對融資造成障礙;機制不靈活,降低私人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積極性;在特許期內,政府對項目失去控制權;等等。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PPP模式的目標有兩種,一是低層次目標,指特定項目的短期目標;二是高層次目標,指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綜合長期合作的目標機構目標層次如圖1所示。
圖1 項目機構目標分解圖
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複雜,既可能包括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包括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類型的利益和責任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的目標。PPP模式的機構層次就像金字塔一樣,金字塔頂部是項目所在國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的制定者。
項目所在國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一個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標和實施策略,對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的參與各方進行指導和約束。金字塔中部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有關機構,負責對政府政策指導方針進行解釋和運用,形成具體的項目目標。金字塔的底部是項目私人參與者,通過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部門簽署一個長期的協議或合同,協調本機構的目標、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政策目標和項目所在國政府有關機構的具體目標之間的關係,儘可能使參與各方在項目進行中達到預定的目標。這種模式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或者所屬機構與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協調及其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並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和非贏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其運作思路如圖1所示。在圖2,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了“帕雷托”效應,即社會效益最大化,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PPP模式使政府部門和民營企業能夠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即把政府部門的社會責任、遠景規劃、協調能力與民營企業的創業精神、民間資金和管理效率結合到一起。PPP模式的優點如下: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約 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 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範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目前的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從國外近年來的經驗看,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
(1)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並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許可權和關係,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採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採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複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範化、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Kane0135,Angle Roh,Zfj3000,Dan,Cabbage,Yixi,王滕旭,鲈鱼,HEHE林,泡芙小姐,东风,Tiffany,连晓雾,方小莉,Gaoshan2013,景涵韬,AbY,个性男人,Mis铭,LuyinT.評論(共118條)
不適合歸不適合,但部分地區已經開始運作,而且不乏成功案例
贊同
贊同@!
在我國適合嗎。。這牽涉到政府的公信力有多強。。如果當地政府的公信力不強。那協議都是廢紙,投進去的是真金白銀啊
只要政府不缺錢……
以上只適合於資本主義完熟期,中國只是一國兩制,代點資本色彩,連少年期都不是,別想了。因為國體不同,民眾素養不同。中國不適合搞資本主義,因為政體和思想基礎、經濟體制不相符。政貪、法腐、警詐、商姦、工懶、民賤相當普遍。
ppp模式民間參與,就是個人也可以參與,各個財團不同,門檻不同,投資進去幾萬,幾年後回報可觀,一般都有十幾倍。政府特許。大家要看好
我相信,已經有人為我指路了,PPP項目一定會走向成功的道路,…
好大一個屁!
文章有專家的視野、學者的淵博!受益,謝謝!
胡扯的。標榜的資本主義新模式,其實是公私合營老一套。
中國各級政府委任制官員,會有那麼好的主動性,積極性嗎?
你瞭解過嗎?
就是消費投資!投融資!資本運作的意思!就是跟傳銷一樣的五級三階制!錶面跟非法傳銷正規直銷一樣的!沒有明確法律保護
資本運作的延伸發展!!不知道的不要誤導別人!!
這裡面有個問題不知道各位考慮到沒有 PPP模式,是政府與私人的合作方式 而目前,國內PPP模式中,私人參與並不多,參與的都是一些國有企業,其本質,是地方政府與國家企業之間的合作,這就導致了最終的風險,仍然在國家身上。 所以,PPP模式,不能生吞硬剝的引入和使用。
我國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信用危機,地方政府可以違約,金融機構可以跑路,社會上到處都是騙子,這就無形當中增加了融資的難度和成本。
已有好多了,湖北京山就是一個例子----BOT
公共服務產品是民企經過中標後再由政府特許經營,是不是這個意思。
這麼和你說吧,傳統模式是企業建設項目,政府給錢,但現在不這麼幹了,政府給你一個特許經營或是承諾,中標企業和金融機構合作設立一個公司(有點屬於二類債務)來承擔建設
湖北京山--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已經就是這種模式了
去年看到,今年(2015年)國家政策的實施,誰先看到看懂去做,誰就先享受國家紅利。!
合理的體質架構,加上政府指導扶持吸引民間資本投訴,達到多贏……不過法律政策的完善尤為關鍵!
確實可以降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高基礎設施建設效率,激活民間資本,不知在法規方面有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政府要做好引導
站在個人的角度能看到全面性的本質?民間資本的撬動力度可不是我們能夠完全理解的
文章有專家的視野、學者的淵博!受益,謝謝!
受益!
呵呵
認同你的觀點,在目前無效投資的狀態下,私人投資都是竹藍打水,而且你沒辦法跟政府去講理!沒有法律做保障!
zhendema
現在中國的PPP模式已經開始了,但是並不是像作者講的這樣,公私合營,從目前中國的ppp參與者來講,基本都是國企,私人企業參與的很少。因為基礎設施的投資金額巨大,一般的私人企業不具備這樣的資本能力,另一方面,對於建設過程之中的資質要求也很高,一般的私人企業沒有那麼高的資質。 ppp講白了,就是一個契約,但是政府在契約裡面的影響力很大,參與的企業某種程度上面的話語權很少,為了保護參與者的利益,政府最好要進行立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慌不擇路,饑不擇食,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一屆傳一屆。
dc4ddffb
PPP是經過多國多年運用的模式,它高效、雙贏、可控是其基本特點,但就怕合作方各打各的算盤,互不配合,互相拆臺,結果是一方工程不能見效,一方利益受損,所以,PPP能否在我國全面推廣,還是一個亟待研究的課題。
不適合歸不適合,但部分地區已經開始運作,而且不乏成功案例
法律不健全最後出現問題,誰能解釋下 黨大法大
就是消費投資!投融資!資本運作的意思!就是跟傳銷一樣的五級三階制!錶面跟非法傳銷正規直銷一樣的!沒有明確法律保護
贊同這個觀點
北京京港地鐵聽說過嗎?就是ppp模式,運營的線路包括4#、14#、16#等,從運營以來一直在穩定盈利.
三p模式?不公之處在於:債市大眾化替代投機?銀行理財二倒投機?阻礙深化金融改革?資本市場大眾化?銀行壟斷?二倒?三p模式?本身依社會投資預期為前提?卻將人民拒之門外?二倒債市?公平什嘛?
一帶一路從西北地區起了一個頭 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員會正在建立重點旅游項目庫,編製旅游投資計劃,扎實做好項目儲備,確保旅游固定資產投資重點項目早日落地建成,同時,支持企業通過PPP模式投資
現在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制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法律,所以ppp項目會在以後的政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主推下去,有遠見的肯定會受益。
國家只看個人負債,不看個人誠信,有誠信之人,被國家銀行所控制,看誠信不好之人都發大誠信好的人,融資去哪裡,公司倒了,個體戶倒了,都是講誠信二字,銀行年過本一次給銀行看,私借公司發大財3角至5角一天利息,合同定三年期,一年過本一次,這,難道不是國家騙人嗎,國家傳業文明騙術………
PPP模式基本是城鎮道路等這些公共基礎建設領域,近幾年在各地政府推廣較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關係密切,會不會存在灰色地帶?
不適合歸不適合,但部分地區已經開始運作,而且不乏成功案例
成功與否要從整個特許經營期來評判,特許經營期沒有結束就不能說一定完全成功。
文章有專家的視野、學者的淵博!受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