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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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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BT模式的含義

  1.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3. 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BT模式產生的背景

  1.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 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迴圈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BT模式的運作

  1. 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註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 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我國實施BT模式的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BT模式的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BT模式的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BT模式的風險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適當的利潤率(大於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範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征。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瞭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BT模式下的“信用擔保

  太平洋建設集團基本上採取的是BT工程項目模式。在這個模式下,BT建設承包人的債務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著極高的穩定性和較強的支付能力(財政收入)和影響力,當BT建設承包人拿著與政府簽署的一系列BT項目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的第一反應就是“大魚來了”!接著基於對最終資金來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放出巨額借款,也就是說,BT建設承包人提供給金融機構的是“政府付款”這樣的一個“信用擔保”。如果,金融機構有著良好的、持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這樣做理論上來說是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BT項目即使國際上也是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20世紀90年代從廣東率先引入,屬於新生事物,操作模式還不成熟,相應立法也沒有跟上。這樣的項目模式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同時有著很大的質量風險、政策風險自然風險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完工、移交給政府,是否會因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而使項目擱置,甚至終止,等等;不可預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機構如果只註重放貸前的嚴格審查,盲目認為有政府“買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對整個項目過程失去必要的瞭解和監管,對項目的進展和變化情況一無所知,對於可能出現的變故毫無思想和機制上的準備,也無應對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措施,必然會在項目上發生問題、貸款資金無法回收的情況下措手不及!

BT模式的“多米諾骨牌

  在BT項目的貸款上,由於資金需求量巨大,讓一個BT建設承包人提供足額的財產抵押或相應擔保也是不現實的。“辦公室是租的”、“汽車是按揭買的”,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建築施工單位來說,並不是什麼異常現象。承接BT項目的單位,是要自行解決建設資金的,當然會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資金都用在項目上,而不是給自己購置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凡是可以用貸款方式購買的,毫無疑問是要貸款的。因此,事後才發現有關建設單位沒有資產可以查封的情況,本應該是金融機構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設單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釘釘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諾,為什麼還會無力還貸?而且,為什麼已經出現不能按時還貸的情況後,還會有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套牢?關鍵在於:

  一,金融機構之間基於激烈的業務競爭,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橫向的溝通(銀團貸款除外)。一家金融機構在一個項目上出現問題,其他金融機構未必就能知道詳情(借款人更不會主動告知),就可能在同一個項目上重蹈覆轍。

  二,目前金融機構普遍抓得比較緊的是對借貸之前的審查,一旦審查通過,貸款發放出去後,實踐中大多就不再進行嚴格有效的跟蹤和監管(也沒有很好的監管機制),對於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進展、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等情況一無所知。

  因此,像BT這樣貸款金額巨大、項目周期漫長、深受國家巨集觀政策影響的項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時或先後進行著多個項目,只要其中一個項目的推進上出了問題、只要一個項目未能如期移交給政府,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出現問題,金融機構就會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響。

  由於目前金融機構在BT項目上出現了大量問題,甚至呆賬、壞賬,因此,現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棄了這項業務。有的銀行略有變通,放棄BT項目貸款,但繼續做BOT項目貸款

  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後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並借鑒國外的由風險投資公司做後盾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BT項目借款做擔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風險補救措施

  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採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於欠款人在借款時並未提供過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抵押的財產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只能幫助金融機構輓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

  2、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權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

  3、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麼,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並通過將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併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後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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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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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4.212.* 在 2016年6月18日 08:03 發表

PPP項目是個新的領域,對我學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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