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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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the Income Differential Suitability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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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1]
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設計的基準——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2]
各種收入分配理論和世界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踐都表明,收入差距對社會經濟系統的影響集中地體現在效率和公平兩個方面,對效率與公平關係的認識是收入差距適度性研究的基準。
效率與公平的關係是收入分配領域最重要的關係之一。從經濟學角度理解,效率屬於生產力範疇,指在既定條件下對各種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社會系統活動功能狀況;與收入分配的效率相對應的公平即收益分配公平是收入分配活動的結果,是生產關係領域的範疇,指在生產資料占有公平與經濟活動過程公平的前提下,社會成員間的收入差距有利於促進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關於二者的關係,經濟學界從不同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角度進行理解,並形成了不同的公平效率觀。本文堅持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和思想方法來理解效率與公平的關係,認為二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反映在收入分配領域,是收入分配機製作用的兩個方面。一般來說,非極端化的收入差距對經濟增長的激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由此帶來的公眾不公平感上升和社會承受力下降,則成為制約前者的最終界限。這對矛盾統一體不存在根本的對立和衝突,但在不同的外部條件作用下,其矛盾的尖銳程度是不同的。
從公平和效率的作用機理看,當社會生產效率提高到一定程度,產生了剩餘產品後才出現公平問題,效率提供了公平的物質基礎;公平的收入差距有利於更加充分地發揮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從而全面促進勞動效率和社會生產力的持續提高。同時,效率與公平間又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視公平就可能出現收入差距過大,產生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導致勞動者和公眾積極性嚴重挫傷,進而影響社會公平與穩定,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持續健康發展;片面追求公平而忽視效率將不利於各種生產要素配置效率的持續提高,從而阻礙生產力的正常發展,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根據以上分析,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是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唯一途徑,是現階段判斷收入差距適度與否的基準。
收人差距適度性指標的基本設計思路與過程[2]
收入差距適度性是一個帶有強烈主觀價值判斷色彩的範疇,因此收入差距的適度性指標也應是帶有價值判斷的規範性指標,但事實上現行的指標多是客觀評價指標。用客觀指標反映主觀範疇,與價值有關的因素往往會被忽略,從而使研究結論偏離希望的目標,即使指標的選擇、使用都非常科學,數據的搜集和整理也非常嚴謹和客觀。
以基尼繫數為例,假如有兩個人A和B,收入分別為1500元和500元,計算可得基尼繫數為0.25,根據基尼繫數的國際評價標準,這樣的收入差距處於適度狀態。那麼,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在未對兩人的其他情況進一步瞭解之前,是很難做出判斷的。如果A、B兩人屬於同質勞動力,而A的收入水平是B的3倍,那麼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或市場自由競爭規則,顯然這樣的收入差距是不適度的;但是,如果A是接受過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的是複雜勞動,而B從未接受過技能訓練,從事的是技術含量很小的簡單勞動,由於複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我們可能認為這種收入差距就是適度的,甚至還不夠大。再比如,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結果,我國的基尼繫數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超過0.4這個警戒線,這是否就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已經不適度了呢?從我國的實情來看,無論從效率還是公平的角度來判斷,當時的收入差距顯然沒有達到質變的程度,這一點得到了國內大多數研究結論的證實。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即使基尼繫數完全沒有計算上的錯誤或任何誤差,也只能客觀地測算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結果的不均等程度,或者說只能測定居民收入的相對離散程度,而對收入差距是否適度並不能做出有效的評判。正如阿特金森在對基尼繫數進行評價時所指出的“基尼繫數小,並不能說明該社會是否平等”。
在適度性研究中使用其他收入差距評價指標存在著大體相同的困惑,這呈現給我們的是一個價值判斷上的難題。價值判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價值標準,而對於這些規範經濟學的問題僅靠不帶價值判斷色彩的客觀標準是無法從根本上得以解決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從規範經濟學的研究角度出發,在設計包含有價值判斷色彩的規範性指標或指標體系方面做出有益的嘗試。
(二)一個可能的公式——對城鎮居民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的初步設計
1.兩個重要函數
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和基尼繫數是適度性指標設計過程中將使用到的兩個重要工具。
(1)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
式中,Y表示國民經濟總產出,K、L、A分別表示資本要素、勞動要素和技術要素,α、β分別稱為資本效率和財富效率,代表產量對資本量和勞動量變化的反應程度,且有0<α、β<l。在二者的關係上,若α+β>1,表示生產具有遞增的規模報酬,若α+β<1,說明生產具有遞減的規模報酬,若α+β=1,則說明生產的規模報酬不變。
(2)基尼繫數的一般公式
式中,G、μ、μy分別代表基尼繫數、樣本數量和居民的平均收入,yi − yj表示任何一對樣本的收入的差,居民收入為從低到高排列,並且有i≥j,所以有yi − yj≥O。
2.對居民收入的修正
根據分析,客觀指標描述收收入差距適度性的根本缺陷在於指標及所使用的數據本身缺乏價值判斷,因此首先運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對居民收入進行修正。居民收入的差別源於收入來源的差別,從目前我國城鎮居民的收入來源看,財富的差別、勞動的差別以及教育與訓練程度是引起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三大主要因素。下麵,選取這三個因素作為價值標準,借鑒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的基本思路,求出在財富、勞動和教育與訓練共同作用下的居民個人“期望收入”。
可以推導出“個人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用公式表示為:
式中,y、a、k、l分別代表個人的總產出、所受教育和訓練的程度、擁有的財富要素量以及提供的勞動數量,α、β分別代表資本效率和勞動效率,根據新古典經濟理論的假設,α+β=1,則(3)式可改寫為:
個人所提供的勞動數量的多少取決於個人勞動能力與勞動積極性兩方面的因素,如果分別以lc和p代表個人勞動能力和積極性,假設有關係式l=lc×p,(4)可以進一步改寫為
對(5)式兩邊取自然對數並對時間變數t實施全微分可得:
其中,、、、、分別表示個人總產出、受教育和訓練程度、財富存量、勞動能力以及工作積極性的變化率。
令,,,,,
則(6)式可改寫為:
(7)式即為個人總產出的變化率方程。可以看到,個人總產出的變化率g是、、、和α共同作用的結果。g>0,表明在四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個人總產出會不斷增加,g<0說明各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降低個人總產出,g=0時,個人總產出量達到最大。
回到(5)式,考慮到個人實現上述總產出時需要消耗一定的社會資源,在個人總產出中將這部分扣除,其餘部分就是社會應支付給個人的部分,這是正常條件下個人應得到的收入,稱之為個人“合理收入”,分別用E、c表示個人的“合理收入”和個人消耗的社會資源,得到:
至此,就得到在正常條件下個人應當能從社會中得到的收人——合理收入,由(8)式容易得知,城鎮居民個人“合理收入”的高低受個人擁有的財富、個人的勞動能力和勞動積極性以及個人接受的教育和訓練程度等因素的影響,並且在變化方向上與以上各因素呈正相關關係。
3.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數的推導
考慮到基尼繫數在描述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上的優良統計意義,在獲得了足夠的個人“合理收入”的樣本後,我們借用基尼繫數的一般公式,以“合理收入”替代基尼繫數公式中的實際收入,便可推導出“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數”:
式中,M表示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數,Ei − Ej表示任何一對樣本的收入的差,同樣地,由於居民收入
為從低到高排列,並且有i≥j,所以有Ei − Ej≥0。
這樣就建立起一個新的規範性指數——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數。這個指數建立在對個人收入的合理性估計的基礎上,包含了價值判斷的成份,剋服了基尼繫數在描述收入差距時的內在不足;另外,指數在形式上借用了被大多數研究者所熟悉的基尼繫數的“殼”,使指數在經濟含義和數學形式上更加容易理解,計算起來也更容易掌握。
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應具備的基本特征[1]
1.規範性
收人差距適度性指標是對收入差距的適度性進行定量分析的工具,與對收入差距的價值判斷直接聯繫,具有鮮明的價值判斷色彩,因此,適度性指標是一種規範性指標,而不同於一般的測定收入差距分佈狀況的客觀指標。
2.動態性
收入差距適度性是一個相對的、不斷動態發展變化的概念。因此,在收人差距適度性指標應具有良好的動態性,動態地反映和衡量收入差距及其變化對社會系統的作用及變化程度。
3.趨勢性
收入差距的變化或是擴大或是縮小,總是沿著一定的方向進行,這種趨勢性對適度性判斷會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相近的收人差距,若變化趨勢不同則會具有完全不同的經濟含義,甚至可能會影響收入差距的性質。科學的收入差距適度性指標國必須反映出這種變化的趨勢性。
4.區間性
社會經濟系統對收入差距的變化具有一定的適應性,能夠允許收入差距在一定範圍內的變化,因此,收入差距的適度性不應是一個單一的數值,而應該是一個適度性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