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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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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技術合同訂立

  技術合同訂立,是指簽訂技術合同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就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訂立技術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技術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I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根據這一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訂立技術合同必須有當事人雙方參加,或由其合法的代理人參加。因為技術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國家保護各方當事人自主地依法訂立技術合同的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或由第三人包辦代替訂立的技術合同,都是違法的,不能成立。

  (2)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這就是說,訂立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8)技術合同必須依法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照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簽訂技術合同。有的技術合同需經有關機關批准的則需批准後才能成立。否則,技術合同雖然訂立,但也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1]

技術合同訂立的原則[2]

  1.合法原則。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這裡的法律,不僅僅指《技術合同法》,還指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合法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條件。

  2.有利於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運用和推廣原則。一切有助於生產新型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都可以訂立技術合同。一切封鎖、壟斷、妨礙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技術合同法所不允許的。

  3.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要對等,意思表示要真實,不得採取欺詐或者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4.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原則。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能允許這類技術合同內容在技術市場上不加以限制地自由流通,而應當予以特殊的管理

技術合同訂立的主要方式和程式[3]

  (一)訂立形式

  我國合同法和有關技術合同法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書面形式是技術合同的法定形式。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非書面形式的合同應視為無效技術合同

  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得就此製作獨立合同。技術合同當事人在訂定合同前就交換技術情況和資料的保密要求,可以達成書面保密協議。對於相關聯的幾個科技組織或幾類項目的雙方當事人,不受一個合同的限制,可以訂立一個合同,也可以分別訂立幾個合同

  技術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有利於有關部門對合同及合同當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技術合同成立條件:

  (1)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時生效;

  (2)按照國冢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3)法人之間訂立技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4)公民個人訂立技術合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5)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技術合同,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以下合同須經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續後成立:

  (1)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批准;

  (2)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3)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築醫葯、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就上述各項訂立合同前,已經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成立;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後成立。

  (二)訂立過程

  技術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分為可行性研究和正式簽訂兩個階段。前者又分為兩層含義:一是指不僅要對可行性作研究,而且也要對不可行性進行研究,二是指既要評估對方有無履行能力,而且還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備履約條件。技術合同的複雜性決定了技術合同在正式簽訂之前要經過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而後者即是簽訂階段,在通過可行性研究後,確定可以簽訂合同的,就進入正式簽訂階段,即要約承諾階段。

  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技術合同的訂立過程也應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技術合同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技術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提示要約方為要約人。要約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應清楚表明願意訂立合同;二是內容應明確、肯定;三是必須達到對方纔能生效。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對要約的完全接受,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承諾人。構成承諾的條件:一是承諾方必須由承諾者本人作出;二是必須為五條件同意要約,三是時間和方式與要約人的要求一致。在實踐中,一次要約後對方承諾的情況極少,一般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直至最後要約得到承諾。的過程。要約和承諾都是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和承諾產生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1)當事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以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要時間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撤銷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

  (4)依法不得撤銷要約的情況: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準備工作。要約失效的條件: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5)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1)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應在要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信件未載明日期的,承諾期限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為合同內容。

參考文獻

  1. 王罔求,周汝成.合同法通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10
  2. 張明剛,壽志敏.新編經濟法教程.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7.5
  3. 陳乃蔚.科技法新論.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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