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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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订立,是指签订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就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订立技术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技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I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根据这一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订立技术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参加,或由其合法的代理人参加。因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国家保护各方当事人自主地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包办代替订立的技术合同,都是违法的,不能成立。
(2)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这就是说,订立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8)技术合同必须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签订技术合同。有的技术合同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则需批准后才能成立。否则,技术合同虽然订立,但也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
技术合同订立的原则[2]
1.合法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技术合同法》,还指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条件。
2.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原则。一切有助于生产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一切封锁、垄断、妨碍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技术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3.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要对等,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4.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原则。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允许这类技术合同内容在技术市场上不加以限制地自由流通,而应当予以特殊的管理。
技术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和程序[3]
(一)订立形式
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形式是技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就此制作独立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在订定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况和资料的保密要求,可以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对于相关联的几个科技组织或几类项目的双方当事人,不受一个合同的限制,可以订立一个合同,也可以分别订立几个合同。
技术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技术合同成立条件:
(1)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生效;
(2)按照国冢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3)法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4)公民个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以下合同须经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1)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
(2)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3)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就上述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二)订立过程
技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正式签订两个阶段。前者又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不仅要对可行性作研究,而且也要对不可行性进行研究,二是指既要评估对方有无履行能力,而且还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履约条件。技术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技术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要经过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而后者即是签订阶段,在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可以签订合同的,就进入正式签订阶段,即要约与承诺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技术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应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技术合同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技术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提示要约方为要约人。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清楚表明愿意订立合同;二是内容应明确、肯定;三是必须达到对方才能生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对要约的完全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承诺人。构成承诺的条件:一是承诺方必须由承诺者本人作出;二是必须为五条件同意要约,三是时间和方式与要约人的要求一致。在实践中,一次要约后对方承诺的情况极少,一般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至最后要约得到承诺。的过程。要约和承诺都是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和承诺产生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1)当事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要时间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有效。
(4)依法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条件: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5)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应在要约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方式作出的,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为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