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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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變更(technical chan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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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技術變更[1]
技術變更是指由於開發成本等原因,項目組不得不更換已經確定的技術實現方法,例如取消了某種工具的採購計劃等。
技術變更的內容[2]
技術變更又稱為工程變更,涵義比較寬泛,一般而言,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技術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變更
主要是指項目投資估算、項目計劃、設計的深度不夠,在計算項目投資時,基礎數據失真、漏算少算,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規定的出台以及設計錯誤等。在施工中出現這些情況後,就必須對設計圖紙進行補充、修改。
2. 進度計劃變更
主要包括業主沒有及時交付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沒有按規定交付施工場地、水、電、道路等,由於產生新的施工技術,有必要改變原實施方案以及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改變了原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打亂施工部署等。
3. 施工條件變更
往往是指未能預見的現場條件或不利的自然條件,表現在施工中實際遇到的現場條件同招標文件中描述的現場條件有本質的差異,或發生不可抗拒的情況等,使承包人向業主提出施工單價和施工時要從事電力工程造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間的變更要求。
4. 新增項目
業主對工程項目有了新的要求,包括原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括的工程項目,如修改項目總計劃,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項目用途發生變化以及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務項目,也包括政府部門對工程項目有新的要求如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要求等。
從技術變更的內容可以看出,技術變更對合同的實施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工程目標和工程實施情況的各種文件都應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變更;引起合同雙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組之間、總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合同責任的變化;容易引起已完工工程的返工、現場工程施工的停滯;增加監理工程師的組織協調工作;甚至會使業主對其工程投資失去控制。由此可見,如果對技術變更管理不當,不僅會打亂整個施工部署,影響建設工期,而且極易引起工程造價的糾紛,影響合同的履行。
技術變更的處理[2]
無論哪一方提出技術變更,均應由工程師簽發變更指令,然後才能根據合同中的技術變更條款,對原施工圖的相應部分進行修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施工中發包人須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d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有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的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應當順延”
技術變更的控制[2]
由於技術變更會增加或減少某些工程子目或工程量,引起工程價格的變化,影響工期,甚至質量,又會增加無效的重覆勞動,造成不必要的各種損失,因而設計人、發包人、承包人都有責任嚴格控制,儘量減少變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1. 技術變更不可提高建設標準
技術變更應該不改變主要設備和建築結構,不擴大建築面積,不提高建築標準,不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內容,避免結算超預算,預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三超現象發生。如確屬必要,應嚴格按照審查程式,經原批准機關同意,方可辦理。
2. 技術變更不應影響建設工期
有些技術變更,由於提出的時間較晚,又缺乏必要的準備,諸如某些必須材料的準備,施工設備的調遣,人員的組織等,可能影響工期,忙中添亂,應該加以避免。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遇到的困難,提出技術變更,一般也不影響工程的交付日期,增加費用。
3.控制技術變更範圍
工程設計變更應該有一個控制範圍,不屬於工程設計變更的內容,不應列入設計變更。例如:設計時在滿足設計規範和施工驗收規範的條件下,在施工圖中說明鋼筋搭接的方法、搭接倍數、鋼筋定尺長度,這樣,可以避免因時間不明確而可能提出採用鋼筋錐螺紋、冷壓套管、點渣壓力焊的方法,引起設計變更,增加費用。
4. 建立技術變更的相關制度
工程發生變化,除了某些不可預測、無法事先考慮到的客觀因素外,其主要原因是規劃欠妥,勘察不明,設計不周,工作疏忽等主觀原因引起的,從而發生擴大面積,或提高標準,或增加不必要的工程內容等不良後果。要避免因客觀原因造成的技術變更,就要建立技術變更的相應制度。首先要建立項目法人制度,由項目法人對工程的投資負責。其次規劃要完善,儘可能樹立超前意識。還有強化勘察、設計制度,落實勘察、設計責任制,要有專人負責把關,認真進行審核,誰出事,誰負責,建立勘察、設計內部賠償制度。更要加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增強職業道德觀念。在措施方面,既要有經濟措施,又要有行政措施,還要有法律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技術變更相應制度,才能有效地把技術變更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5. 嚴格遵守技術變更程式
工程設計變更,特別是超出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有關材料指標。對於其他技術變更,要有規範的文件形式和流轉程式。設計變更的文件形式,可以是設計單位作出的設計變更單,其他技術變更應是根據洽商結果寫成的洽商記錄。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變更單和洽商記錄同時應經過三方或雙方簽字認可方能生效。
技術變更的註意事項[2]
1. 工程師的認可權應合理限制
在國際承包工程中,業主常常通過工程師對材料的認可權,提高材料的質量標準,對設計的認可權,提高設計質量標準。,對施工認可權提高施工質量標準。如果施工合同條文規定的比較含糊,這方面的爭執在工程中比較多。如果這種認可權超過合同明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他就變為業主的修改指令。因此,承包商對超出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爭取業主或工程師的書面確認,然後再提出工期和額外費用的索賠。
2. 技術變更不能超出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
工程變更不能超出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如果超出了這個範圍,承包商有權不執行變更或堅持先商定價格再進行變更。
3. 變更的應對策略
在國際承包工程中,經常出現變更已成事實後,再進行價格談判,這對承包商很不利。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可採取以下對策。
(1)控制或拖延施工進度,等待變更談判結果。這樣不僅損失較小,而且談判迴旋餘地較大。
(2)爭取以計時工或按承包商的實際費用支出計算費用補償,例如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方法計算,這樣可以避免價格談判中的爭執。
(3)應有完整的變更實施記錄和照片,並請工程師簽字,為索賠作准備。
4. 承包商不可擅自進行技術變更
對任何工程問題,承包商不能自作主張,進行技術變更,尤其在國際承包工程中更不能這樣做。如果施工過程中發現圖紙錯誤或其他問題需要變更,應首先通知工程師,經同意或通過變更程式後再進行變更。否則,不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還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5.承包商在簽訂變更協議時需提出補償問題
在商討變更工程,簽訂變更協議過程中,承包商必須提出變更索賠問題。在變更執行前雙方就應對補償範圍、補償辦法、索賠值的計算方法、補償款的支付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
技術變更的建議[3]
1. 對建設單位來說,在立項建設時,對工程功能考慮得全面一些。對項目的場地,相鄰建築物,周圍的環境、水文、地質情況,交通情況有具體、準確的瞭解,保證設計依據的準確。對勘察、設計的委托要詳細一些、提得徹底一些,初步設計完成後要認真審核再形成正式施工圖。減少失誤、減少變更,預控變更,節約資金。建設初期的失誤給實施階段帶來的損失有些也是驚人的。
2. 對設計院來說,圖紙應儘量表達的完整、準確,內審後再出施工圖。對會審和施工中提出的問題積極配合、解決。施工過程中也要關心圖紙,不要總是被動的知道問題。儘量減少失誤,減少變更,節約資金。
3. 對監理方來說,應該仔細看圖,對圖紙的正確實施也是一道關。現在變更和核定單都有監理簽字的地方。
4. 對施工企業來說,圖紙要反覆熟悉,接圖後先做好圖紙會審,把大量的問題爭取在會審中解決,施工前要對圖紙理解透徹,把問題提到未成事實前。多提安全、經濟、便捷的建議,彌補設計、建設單位工作的不足,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