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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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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強制拍賣標的[1]

  強制拍賣標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並委托商業性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拍賣標的的構成要件[1]

  具體來說,強制拍賣標的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強制拍賣標的須為被執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財產。

  強制標的不得為案外人的財產,但有兩種法定情形除外。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對其財產進行拍賣。

  2)保證人以其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就有權裁定執行其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對這部分財產進行拍賣。

  (2)強制拍賣標的須為人民法院採取了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強制拍賣標的須為人民法院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的財產。

強制拍賣標的的限制[1]

  (1)法律規定應當進行執行豁免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成為強制拍賣標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對這部分生活必需品不能強制拍賣

  (2)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成為強制拍賣標的。對被執行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凍結,但不得進行公開拍賣,而應交由法律規定的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強制拍賣標的的屬性[2]

  強制拍賣的標的的屬性,表現為被執行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且已被國家執行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執法機關將上述財產委托拍賣企業進行拍賣變現。其屬性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強制拍賣的標的為被執行人有權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

  被強制拍賣的財產,必定為被執行有權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絕不能拍賣案外人的財產。這裡有兩種情況需要註意:

  (一)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拍賣。

  (二)保證人以其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對這部分財產進行拍賣。

  二、該標的系已被國家執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物品或財產權

  (一)只有已經被執法機關通過查封、扣押或凍結程式而處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被執行人才會喪失對財產的使用權。也才能對其實行強制拍賣。

  (二)拍賣標的物在動產與不動產的性質認識上各國有所不同,導致法律適用上有所差異。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65條第2款第1句規定,能顯著影響地產價值的附屬品,例如某工廠的機器、採石廠的挖土機,不能由法院執行員當作動產扣押,而只能以不動產執行的方式對之採取措施。在日本法律上,作為不動產拍賣對象的財產,是屬於債務人的不動產並能以金錢換價的財產。民事執行法上的不動產概念比民法上的概念寬一些。民事執行法上的不動產,除民法上的不動產土地和建築物之外,船舶航空器汽車、建築機械等在民法上屬於動產的財產,準用不動產拍賣程式的規定。另外,日本特別法上視為不動產的礦產財團、漁業財團等財團,也視為不動產。不作為不動產標的財產權,比如知識產權,不是不動產,準用債權執行程式。

  三、是由國家執法機關委托的物品或財產權

  強制拍賣是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只能由採取強制措施的國家執法機關委托拍賣企業進行拍賣。只有經過國家執法機關的委托,拍賣才能進行,被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才能成為強制拍賣的標的。

強制拍賣標的特點[2]

  一、強制拍賣標的具有廣泛性

  強制拍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比任意拍賣的標的更具有廣泛性,有些財產依其自身特殊性不允許轉讓,但在強制拍賣卻可以成為拍賣標的。如在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及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以上採用任意拍賣則受到行政限制,而強制拍賣則可以直接進入拍賣程式。又如單位集資房按單位與其職工約定幾年內不得轉讓出售,不能成為任意拍賣的標的,但可以成為強制拍賣的標的,一旦進入強制拍賣程式,人民法院可以實施強制拍賣。有的財產附加了權利而不能成為任意拍賣的標的,但可以成為強制拍賣的標的。如設置了抵押權標的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必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設置了租賃權的標的物需保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強制拍賣則不受此限制,上述物品可以直接成為強制拍賣的標的物。

  二、強制拍賣標的應具有可流通性

  我國《拍賣法》第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在我國,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礦藏、水流、國家專有物資、武器裝備、國家機密、淫穢書畫等。除此之外,有些物品或財產權利的轉讓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如按照指令性計劃購、銷的物資黃金白銀;文物;外匯麻醉藥品、毒品;國有資產;等等。這些物品或財產權利有作為拍賣標的時,應當辦理特殊的審批手續,或者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轉讓。

  三、標的物自身特點應適合強制拍賣程式

  拍賣需要經過一個過程,拍賣倡導公開,拍賣強調買方的競爭。如果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某一方面屬性與拍賣的上述特點相抵觸,它就可能不適合於拍賣。我國《拍賣規定》第34條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例如易腐爛的鮮活物品和季節性物品,按照正規程式,一件物品從委托開始,經過組織、公告、看樣,到現場拍賣,不到10天,前後一折騰,拍品可能早就腐敗變質了。因此將其加以變賣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再如,技術秘密也不適合拍賣。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被人們普遍認識以後,一些拍賣行正在躍躍欲試——拍賣技術秘密。技術秘密屬於“產權”,可以買賣當無疑問,但技術秘密是否適合於拍賣呢?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對照兩者的特點。在技術秘密的所有特點中,保密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技術秘密是由保密而得以維持其價值的,而拍賣方式最大的特點在於公開,所有買方在參與競買之前有權瞭解拍品的內容。由此可見,兩者的要求相互抵觸,技術秘密一旦向所有的買方公開了,它也就失去了價值;而不向所有的買方公開,又不能成就拍賣。因此,技術秘密不適合於拍賣。除此之外,一些銷售價格已被完全固定,或者銷售價格只能在很小的範圍內浮動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也不適合於作為拍賣標的,因為它與拍賣的競價特點相衝突。試想,如果一件拍品的價格已被法律、行政法規限定了,競買人就無從展開競價。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艾建國主編.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7.4.
  2. 2.0 2.1 方昀著.強制拍賣新論.武漢出版社,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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