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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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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廣告代理收費

  廣告代理收費是指廣告代理所使用的成本,如支付員工的薪水和辦公用品費用。其中大部分支出,如媒體成本、美術作品、膠片等費用全部都由客戶來負擔。所以,員工薪水是其主要支出,代理機構計價時必須把薪水成本計算在內(當然,數字多會超過這些成本以獲取利潤)。廣告行業內確實擁有行業經驗豐富、才華橫溢的廣告人,他們的薪水也非常豐厚。但是從本質上講,他們與汽車修理工、律師會計師並無原則上的區別。廣告代理公司員工投入時間用於客戶工作,投入成本同樣必須收回,正如汽車修理工修理顧客汽車或會計師從事一項市計業務時要收取費用一樣。問題在於,應該採用怎樣的收費方式才能做得更好?

  廣告代理的收費範圍、收費標準與方式,是廣告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構成,它直接關係到廣告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廣告代理收費的項目

  1、媒介佣金

  媒介佣金或稱媒介代理費,是廣告代理收入的主要來源,約占整個廣告代理收入的四分之三。這項收費在廣告代理業萌生之初即確立,逐步演進,形成制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代理佣金制。

  最初的媒介代理費,由廣告主按照實際媒介費用的一定比例向廣告公司支付,後改變為由媒介按照一定的折扣率向廣告公司支付媒介費用的回扣。媒介一般允許廣告代理機構,在為客戶購買時段或版面的費用中保留15%。例如,一家廣告代理公司,在電視臺花費100000元播發廣告後,該廣告代理公司向廣告主呈交了100000元的賬單。廣告主全額付給廣告代理公司後,廣告代理公司交給電視臺85000元,自己保留15000元(15%的佣金)。廣告主通過讓廣告代理公司提供廣告策劃、廣告創作媒介選擇、調查研究和項目管理服務使15%佣金的利潤最大化

  當然,並不是所有廣告代理公司都有資格從事媒介代理並能從媒介獲取代理佣金的,媒介僅對被認可並正式簽訂代理協議的廣告公司支付佣金。

  2、服務酬金

  廣告市場調研、廣告策劃廣告創意廣告設計與製作、廣告媒介調查、廣告效果測定都屬於廣告代理公司的基本代理服務內容。這些代理服務如何收取費用,是否屬於廣告代理的收費範圍,情況更為複雜。

  廣告策劃這項服務是否收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屬於全面代理,其酬勞已被包含在代理公司從媒介所得的代理佣金之內,廣告主一般不再向廣告公司另行支付策劃酬勞。但是,如果廣告主的廣告投入有限,廣告代理公司從媒介獲取的佣金不足以支付代理公司為策劃所支付的成本勞務,即使是全面代理業務,廣告代理公司也可以向廣告主另行收取策劃酬勞,但必須事先徵得廣告主的認同。如屬單項代理,廣告公司應按成本和勞務收取策劃費用。

  廣告調查包括市場調查媒介調查廣告事前事後事中測試等。那麼廣告調查的費用由誰承擔呢?一般的操作方式是:為制定廣告的運動策劃所進行的必要的調查,如市場調研等,費用由廣告代理公司承擔;受廣告主特別委托,專門為廣告主所做的調查,如廣告主在制定其營銷策劃方案時可能會委托廣告代理公司或其他專業調研公司進行專項調研等,這項調查費用就由廣告主支付。

  廣告創意費的收取,可以參照廣告策劃費收取的情況執行。廣告設計和製作費用,依照慣例均在收費範圍之內。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由廣告代理公司自行完成設計和製作;二是由廣告代理公司完成創意設計之後,轉由專業廣告製作公司來執行製作。第二種情況,廣告主必須全額支付製作公司收取的製作費用,另向廣告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廣告代理公司在這一過程中所付出的監督製作執行進程和作品質量等勞務的酬金。如屬第一種情況,則應一併向廣告主收取製作成本及製作勞務佣金。

  3、其他服務費

  這裡的其他服務指的是除廣告代理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項目。如公關活動、促銷活動等代理活動項目。

廣告代理的收費方式和標準

  (1)佣金制

  這是廣告代理中最早形成和確立的一種收費方式。最初標準不一,低者的比率為廣告總費用的10%,甚至僅為2、5%-5%,高者高達25%。確定為15%是在1917年的美國,後逐步推廣,成為國際通行的一種收費標準。

  廣告代理公司為廣告主所提供的媒介代理之外的許多非免費服務項目,如上述的市場調研、廣告製作等,以及諸多的雜項服務和特別服務,廣告主都得向廣告代理公司支付實際成本之外的服務佣金,原則上收費標準仍為15%,只是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如一項非免費服務項目的成本支出總額為8500元,廣告主除如數支付外,還要按17、65%的加成慣率向廣告公司支付服務佣金,計算方法如下:

  成本總額為:8500元

  加成為:8500*17、65%=1500元

  廣告主應付給廣告代理公司的金額為:8500元+1500元=10000元

  加成慣率之所以定為17、65%的原因是,廣告代理公司此項服務所得1500元的服務酬金,恰好是廣告主支出總額10000元的15寫,與15%的代理佣金標準是一致的。

  以15%為標準的固定佣金比率,使廣告代理公司有了一定的收入保障,但有時卻對廣告不利。在佣金比率固定不變的情況下,媒介刊播費用越高,廣告公司所得就越多,而其付出的勞務卻不因媒介費用的增加而增加多少。所以,一些媒介費用支出較大的廣告主,對廣告代理公司所得超出其勞務付出的報酬常有抵觸情緒。與此同時,廣告代理公司在為廣告主所做的廣告計劃中,出於自身的利益,也傾向於增加刊播費用,傾向於選擇媒介費用較為昂貴的媒介,而不管這種選擇對廣告主的廣告推廣是否有實際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廣告代理機構有時也會認為15%的佣金並不足以抵補他們的費用,一些小型公司有時還需支付額外的費用。這樣,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公司常為佣金之事起紛爭。於是,20世紀60年代,一種新的計費方法——協商佣金制在美國廣告界出現。協商佣金制主要針對一些媒介費用支出比較大的廣告代理業務,由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公司經過協商,確定一個小於15%的佣金比率。按照協商的比率,廣告代理公司把從媒介得到的佣金超過該比率的部分退回給廣告主。

  這種新的計費方法對廣告主比較有利,它是建立在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公司協商的基礎上的常見方法。在協商佣金制出現後,通行的15%為標準的佣金制繼續保留著,但15%己不再是絕對標準,而只是一個參考繫數。事實上,目前國內外廣告運作方式中協商佣金制的採用更為普遍。

  (2)服務費制。

  服務費制和協商佣金制的興起同是20世紀60年代的事,由奧美廣告公司總裁大衛·奧格威率先實行。

  所謂服務費制,就是不採取按一定比率來支付代理佣金的形式,而是按照實際的勞務支出來支付廣告代理費用的方式。這是一種按勞計酬的計費方式。

  按照服務費制,廣告代理公司在整個廣告代理過程中,一切外付成本,包括媒介費用、調查費用、廣告製作費用、印刷費用、差旅費用等,均按實際付款憑證向廣告主結算。而廣告代理公司所付出的一切勞務,則按實際工時和擬定的工時單價向廣告主收取酬金。所以,服務費制又是一種按時計酬的收費方式。

  實行服務費制,廣告代理公司所有參與此項代理的成員,都必須每天記錄自己在各項業務上花費的時間。為保證記時準確,甚至不以小時或半小時記,而是以一刻鐘作為記時單位,精確記錄一天之中多少個一刻鐘的作業時間及具體作業內容。進入記錄的工時,還包括向廣告主提供咨詢以及與廣告主一起討論業務所花費的時間。全體參與此項廣告作業的人員的合計工時乘以工時單價,或者再加上雙方議定的利潤比例,便是廣告主應向廣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勞務酬金。

  奧格威在實行服務費制之初,曾受到廣告代理公司之外的許多有識之士的贊許,稱其是對傳統佣金制的一次重大突破,但是,卻不受廣告界的歡迎。事實上,不管是佣金制還是服務費制,都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

  佣金制的缺陷如下:

  ①廣告代理公司所得佣金與廣告代理工作努力的結果沒有聯繫,即佣金的多少與代理工作的努力程度無關。

  ②大客戶補助了較小客戶。

  ③利潤高的客戶補助了獲利不多的客戶。

  ④廣告代理公司會想方設法附加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以顯示一直在持續努力。

  ⑤廣告代理公司總試圖提高廣告預算,從而提高其代理收入。

  ⑥佣金制導致廣告代理公司在推薦媒體時缺乏目標,減少從事線下項目活動

  ⑦處於佣金體系內的廣告代理傾向於擴展他們的服務以提高收益,而不管他們的客戶究竟是否需要這種額外的服務。最後的結果是,許多廣告主為他們根本不需要的服務付款

  服務費制的缺陷如下:

  ①服務費制基本上是一種成本附加的系統,它孕育了效率低下的因素。

  ②服務費制會導致在廣告代理之間引發一場價格戰,因此很有可能忽略了一些本應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可能導致廣告狀況的惡化。

  ③對於管理者來說,服務費制很難管理,需要經常審查。

  ④服務費的設定可能導致在廣告代理及其客戶之間發生裂縫。

  ⑤在與廣告代理公司打交道時,使用服務費制可能導致廣告主陷入不必要的匆忙,因為實際耗費時間將直接計入服務費。

  (3)激勵機制

  在以往的廣告代理中,廣告代理公司只向廣告主要求代理權力,一般不承擔實際的代理責任。激勵機制,將代理的權利責任聯繫起來,把代理的利益與銷售效果聯繫在一起,要求廣告代理公司承擔代理的銷售風險。廣告公司從廣告主所產生的實際銷售中分取一定的利潤,如不能實現實際的銷售,則不能取得相應的利潤。這種方式在國外廣告界被稱作按廣告所產生的實際效果收費。國內有採用這種方式進行收費操作的,如房地產廣告代理,按照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公司之間的協議,廣告代理公司將可能分別在房地產銷售達40%,60%,80%後,分幾次提取報酬。提取的酬金和銷售比例的確定都在事先商定的協議中明確體現。

  激勵機制還可採用這樣的操作方式:廣告主公司的部門管理者根據廣告對銷售的影響效果對廣告代理公司進行分級管理,總共分為A,B,C三級。廣告對銷售營銷效果達到“B”級的廣告代理公司,基本佣金為13、5%,效果達到“A”級的廣告代理公司基本佣金為16%,如果一家廣告代理公司持續被評為“C”級則可能會導致合作關係的終結。

  但是,該制度忽略了促銷或者其他影響因素對銷售量造成或正面或負面的衝擊。廣告並不是實現銷售的唯一途徑,銷售應是多種推廣形式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銷售責任不能由廣告代理公司獨自承擔。另外所謂按照廣告所產生的效果付費,對於中小型廣告公司來說,難以承擔廣告代理費延後付款的資金壓力。但即便如此,廣告主是非常樂意實行這種效益分配製的,畢竟這種收費方式無形中減輕了廣告主的壓力而增加了廣告代理公司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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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精英学生会,xiaobai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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