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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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法規是指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基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基本建設活動中的基本建設管理關係,如國家建設行政管理機關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二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工程建設協作關係,這種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如建設單位(發包人)與施工單位(承包人)之間的關係等;
三是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係,如訂立勞動合同、規範勞動紀律等。
基本建設法規的特征[1]
1、行政隸屬性
行政隸屬性特征決定了基本建設法規是以行政指令為主的方法,調整基本建設法律關係的。主要的調整方式是:
(1)授權,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授予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機關某種管理許可權或具體的權力,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如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等;
(2)命令,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賦予基本建設法律關係主體某種作為的義務,如限期拆遷房屋等;
(3)禁止,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賦予基本建設法律關係主體某種不作為的義務,即禁止主體某種行為,如嚴禁無證設計、嚴禁工程建設轉包等;
(4)許可,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允許特別的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某種作為的權力,如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等級:甲級承擔相應行業業務範圍和地區不受限制,乙級承擔相應行業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任務,地區不受限制,丙級承擔相應行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項目,限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範圍內;
(5)免除,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對主體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在特定的情況下予以免除,如建築材料以廢棄物的二次利用為主的建築可享受減免稅的政策優惠等;
(6)確認,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權建設管理機關依法對有爭議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進行認定,並確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如檢查受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等;
(7)計劃,國家通過建設法律規範對建設活動進行指令性計劃或指導性計劃的調節;
(8)撤銷,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法律規範授予基本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權力能力或法律資格予以撤銷或消滅,如堅決取締無證施工等。
2、經濟性
基本建設法規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相聯繫,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
3、政策性
基本建設法規體現國家的基本建設政策。它一方面是實現國家基本建設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國家基本建設政策規範化。如國家財政緊張時就要通過基本建設法壓縮基本建設投資,反之就要通過基本建設法鼓勵適當增加基本建設投資。
4、技術性
基本建設的發展與人類社會的發展密切相關,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大量的基本建設法律規範是以技術規範形式出現的,如各種設計規範、施工規範等。
有關部門制訂了若幹必要的法規,用來規範我國的基本建設程式。同時還有一些由行業協會或學會制訂的職業道德準則,用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現將其中較為重要舉如下:
一、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711月1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於2002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全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999年8月30日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現予公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有關法規
《設計文件的編製和審批辦法(1978年9月15日國務院批准、原國家建委頒發)《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的規定(2003年版)(2003年4月21日頒發,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頒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原國家環保委頒發)
《城市規劃編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號)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2號)
三、有關設計規範
下列規範及標準在考試中必有涉及,應當熟練掌握:
《房屋建築製圖統一標準》GB/T50001-2001
《總圖製圖標準》GB/T50103-2001
《建築製圖標準》GB/T50104-2001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93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
《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元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
《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98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97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範》CJJ15-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16-87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年版)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建築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93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93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範》GJ50-92
《防洪標準》GB50201-94
《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83-99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
以及其他各類型建築設計規範中,有關基地和總平面的規定。
- ↑ 趙鳳鳴編著,基本建設經濟管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05,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