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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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稅,從世界範圍看,寡頭壟斷結構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市場結構。對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除了傳統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種管理手段是稅收調節,即對高額壟斷利潤征收壟斷利潤稅。
按國際慣例,紅利之外,壟斷行業還應交“壟斷稅” 。目前,中國石油的國內原油產量占全國的57%,天然氣國內年產量占全國的80%,煉化產品占據了全國4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中國移動控制著4.57億戶的移動通訊。全國發電量的55%,民航運輸周轉量的82%,水運貨物周轉量的89%,汽車運輸周轉量的48%,高附加值優質鋼材的60%,水電設備的70%,火電設備的75%,全是由央企提供。央企在這些領域的壟斷優勢,正是其巨額利潤的真正產生原因。在國外,實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壟斷資源的企業征收特別收益金(壟斷稅),這部分資源其實是全民所有的,所以利潤理應收歸全體國民所有。
石油等資源產業在我國已形成高度壟斷的格局,此乃不爭之事實。對資源領域的壟斷企業加徵“壟斷利潤稅”,其實與樊綱、盛洪教授的“資源租”和“經濟租” 是同一意思,但論證的角度卻有所不同。拋開資源產權不說,即使從市場結構的角度向資源產業征收壟斷利潤稅也順理成章。
在政府壟斷的行業,如電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國有企業,每年都能從市場上獲得巨額收入。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為政府的壟斷,使普通百姓額外支付的;同時,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稅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攤銷和利潤分配,是與政府官員支出有關的——這部分由老百姓額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員受益的國有企業收入,其實也是暗稅。
從世界範圍看,寡頭壟斷結構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市場結構。對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除了傳統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種管理手段是稅收調節,即對高額壟斷利潤征收壟斷利潤稅。而征收壟斷利潤稅的前提就是確認利潤問題。
對於獨占壟斷者,或者少數寡頭統治的行業,由於難以辨別其正常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如心照不宣的默契定價,價格領導制等),難以有確鑿證據表明壟斷者實施了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借助於市場價格來間接地推斷。如果在較長一段時期內發現某一行業同一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是一致的,或者前後不長時間先後變動,或者某一產品的生產要素市場的價格被生產廠家壓低,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推斷壟斷結構下的少數廠商已經具有壟斷價格的壟斷行為。對這種壟斷行為,就可以實行所謂的征收壟斷利潤稅。
壟斷利潤稅率可以採取固定比例的稅率,也可以採用累進稅率。捷克著名經濟學家奧塔·錫克曾專門探討過對壟斷者征收壟斷利潤稅的問題。奧塔?錫克在區分微觀壟斷與巨集觀壟斷這對概念的基礎上,提出壟斷利潤率是巨集觀壟斷的決定性標誌,而國民經濟利潤率又是核實壟斷利潤率的一個決定性的標準。凡是根據不斷核實利潤率確定某企業連續三年在利潤率方面超過上限的情況下,壟斷利潤稅(或壟斷稅)就自動發揮作用。壟斷利潤稅的職能就是在若幹年內使壟斷利潤率降到國民經濟利潤率的水平,一旦降到國民經濟利潤率水平,征收就自動停止。因此,比起強行分拆壟斷者、對壟斷者實行嚴格的政府管制等做法,壟斷利潤稅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解決辦法,因為這種手段在處罰了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的同時,仍保持了由生產技術特點所要求的大規模生產組織的優越性。
壟斷企業有了壟斷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用經濟手段來解決。而壟斷利潤稅就是一種在保持壟斷企業經濟效率的前提下製裁壟斷行為的經濟手段之一。而且,因為壟斷利潤稅並不是百分之百的稅率,政府部門只是抽走一部分甚至是絕大部分,這就較好地處理了壟斷企業的全部利潤中既有高價格又有低成本因素,而二者實際上又難以區分的技術上的棘手問題,保護了企業低成本擴張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