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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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税,从世界范围看,寡头垄断结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对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除了传统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种管理手段是税收调节,即对高额垄断利润征收垄断利润税。
按国际惯例,红利之外,垄断行业还应交“垄断税” 。目前,中国石油的国内原油产量占全国的57%,天然气国内年产量占全国的80%,炼化产品占据了全国4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移动控制着4.57亿户的移动通讯。全国发电量的55%,民航运输周转量的82%,水运货物周转量的89%,汽车运输周转量的48%,高附加值优质钢材的60%,水电设备的70%,火电设备的75%,全是由央企提供。央企在这些领域的垄断优势,正是其巨额利润的真正产生原因。在国外,实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垄断资源的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垄断税),这部分资源其实是全民所有的,所以利润理应收归全体国民所有。
石油等资源产业在我国已形成高度垄断的格局,此乃不争之事实。对资源领域的垄断企业加征“垄断利润税”,其实与樊纲、盛洪教授的“资源租”和“经济租” 是同一意思,但论证的角度却有所不同。抛开资源产权不说,即使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向资源产业征收垄断利润税也顺理成章。
在政府垄断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国有企业,每年都能从市场上获得巨额收入。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政府的垄断,使普通百姓额外支付的;同时,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税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摊销和利润分配,是与政府官员支出有关的——这部分由老百姓额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员受益的国有企业收入,其实也是暗税。
从世界范围看,寡头垄断结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对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除了传统的政府管制手段外,另外一种管理手段是税收调节,即对高额垄断利润征收垄断利润税。而征收垄断利润税的前提就是确认利润问题。
对于独占垄断者,或者少数寡头统治的行业,由于难以辨别其正常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如心照不宣的默契定价,价格领导制等),难以有确凿证据表明垄断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市场价格来间接地推断。如果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发现某一行业同一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是一致的,或者前后不长时间先后变动,或者某一产品的生产要素市场的价格被生产厂家压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推断垄断结构下的少数厂商已经具有垄断价格的垄断行为。对这种垄断行为,就可以实行所谓的征收垄断利润税。
垄断利润税率可以采取固定比例的税率,也可以采用累进税率。捷克著名经济学家奥塔·锡克曾专门探讨过对垄断者征收垄断利润税的问题。奥塔?锡克在区分微观垄断与宏观垄断这对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垄断利润率是宏观垄断的决定性标志,而国民经济利润率又是核实垄断利润率的一个决定性的标准。凡是根据不断核实利润率确定某企业连续三年在利润率方面超过上限的情况下,垄断利润税(或垄断税)就自动发挥作用。垄断利润税的职能就是在若干年内使垄断利润率降到国民经济利润率的水平,一旦降到国民经济利润率水平,征收就自动停止。因此,比起强行分拆垄断者、对垄断者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等做法,垄断利润税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因为这种手段在处罚了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的同时,仍保持了由生产技术特点所要求的大规模生产组织的优越性。
垄断企业有了垄断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用经济手段来解决。而垄断利润税就是一种在保持垄断企业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制裁垄断行为的经济手段之一。而且,因为垄断利润税并不是百分之百的税率,政府部门只是抽走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这就较好地处理了垄断企业的全部利润中既有高价格又有低成本因素,而二者实际上又难以区分的技术上的棘手问题,保护了企业低成本扩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