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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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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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
根據國際性的特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相對比較複雜:
1、首先它會涉及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2、其次它會受到有關國家政治、經濟等條件的影響
-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將下列產品排除在該公約適用的範圍之外。
1、供私人、家屬或家庭使用而進行的購買
2、經由拍賣方式進行的買賣
3、根據法律執行應進行的買賣
4、各種債券或者貨幣的買賣
5、船舶、氣墊船和飛機的買賣
6、電力的買賣
-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性質為買賣
- 1、要約
(1)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又稱報價或發盤。公約第14條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有在其要約一旦得到承諾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即構成一項要約。
(2)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必須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該要約尚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該要約取消,使其失去作用。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已經送達受要約人之後,即在要約生效之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將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4)要約的終止。
-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一項要約表示同意。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1)承諾的構成要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做出;承諾必須以某種方式向要約人表示出來;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的生效時間
公約原則上採用到達生效原則。
(3)逾期的承諾
公約對逾期承諾的問題規定了比較靈活的原則。
(4)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諾生效以前或與其同時送達要約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範。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除合同名稱外,在這部分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合同號,即通常由一組數字和字母所組成的號碼。
-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必須將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規定清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誰是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下各項內容來規定當事人的情況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當事人的國籍;
3.當事人的註冊地址或營業地點或住所;
4.當事人的電話、電傳、電報及傳真號碼;
5.當事人的銀行賬戶。
- (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為了確定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的時間,以及計算合同中所規定一些履約期限,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
同時,也應當在合同中將簽訂合同的地點規定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地與合同的法律適用緊密相關。
-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範圍、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
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就應當在合同中把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和範圍作明確的規定。不過,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僅僅規定標的的種類和範圍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加以規定,才能達此目的。
對於散裝貨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確裝運量的貨物等,在規定合同標的數量時,通常需規定溢短裝條款。
-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來進行。因此,合同中必須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作明確的規定。
-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
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採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亦即價格術語,作為價格條件。此種價格術語是以貨物的單價所包括的內容來表示的。
在支付金額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幣種和合同總價格。
在支付方式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方式,如現金支付、匯付、托收或信用證。還應當規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分期付款等事項。
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規定以跟單托收或跟單信用證付款時的全部條件。應當註意的是,這裡的付款條件,是指單證化的付款條件。還應當註意的是,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引用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因此,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不應與《托收統一規則》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相關規定相矛盾。
為使賣方依一定的規則履行其交貨義務,在合同中應當規定貨物的包裝與噴頭。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當註意到貨物的特性、具體運輸方式及運輸時間的要求。
所謂“噴頭”,即“運輸標識”(shippingmark)。在貨物上噴刷嘜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劃分與移交。
- (八)運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主要應當規定以下內容: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與地點;目的地;轉運與分批運輸事項;運輸中的通知、聯絡事項等。
應當註意的是,在合同採用價格術語的條件下,運輸條款的內容應當與合同中所使用的價格術語相協調。
- (九)單證
為使賣方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收取貨款,合同中必須規定單證條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場合,尤其如此。
應當註意的是,單證條款必須與合同中的付款條件條款相協調,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尤其如此。
- (十)保證
這裡的“保證”,是指賣方對貨物品質的保證。為確保賣方所交貨物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合同中應當規定保證條款。
在保證條款中,應當規定保證的內容,通常是規定賣方保證其所交貨物符合一定的標準。此外,還應當規定保證的期限,以及賣方違反保證時的處理方法等。
- (十一)檢驗與索賠
買方對貨物具有檢驗的權利。在合同中規定檢驗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規定買方行使其檢驗權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其檢驗權喪失的條件等事項。
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時,一般應當把檢驗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檢驗權喪失的條件規定清楚。
應當註意的是,檢驗貨物是買方的一項權利。因此,在檢驗貨物條款中應當規定由買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權的第三方來檢驗貨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確規定,賣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權的第三方在任何時間對貨物所進行的檢驗,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買方檢驗貨物的權利。
-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許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通常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內容和範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方機構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以及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和後果等事項,逐一規定清楚。
-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應當規定法律適用條款和關於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以使合同能夠依據於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併在一旦發生合同爭議時,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採取適當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在法律適用條款中,通常規定了當事人雙方所選擇的支配他們之間合同的法律,這常常是某一個國家或某一個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國際統一實體法。法律適用條款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國際私法規則來確定的。應當註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務中,現代的通常作法是採取分割的方法來處理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決合同爭議可以有諸如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應當規定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通常願意在其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一般地,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地規定關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地點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項內容。
-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用一種文字作成,也可以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約函電所使用的文字。
應當註意的是,在合同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的情況下,應當規定以合同的某一種文本為準,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條文發生歧義,而對確定合同規定的內容造成不應有的困難。
此外,在合同中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時間、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等事項。
- (十五)其他
對於因交易的特殊情況所可能產生的特殊事項,可以在這一部分中加以規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這一部分被稱為合同的“特殊條款”。
作為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許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
- 1、合同當事人不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即貨物的賣方和買方,《公約》雖然未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作出規定,但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第8條之規定,只有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組織,才能作為當事人與外商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個人不能訂立此合同。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卻沒有如此嚴格的限制。
- 2、標的物不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現代國際貿易包括的範圍很廣,除了各種有形動產可以買賣外,某些無形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也可以成為國際國際貿易的標的物。同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事實上從一國運到另一國,是被跨國界運輸的,而不動產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不包括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標的物之內。雖然《公約》沒有對貨物下定義,但其採取了排除法,在第2條中規定了不適用公約的買賣範圍:(1)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2)經由拍賣的銷售;(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同時在第3、4、5、6條又作了相應的補充。因為這些標的物涉及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應當予以排除。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實際上只是指無需經各國法律特別確認的動產實體物。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合同是屬於狹義的買賣,即原則上它只規範實體物買賣,而不規範權利買賣。關於知識產權,我國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了註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等合同。這些法律對有關合同的規定都很具體,其內容沒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規定,有關權利的轉讓問題可以由這些專門法去規定。
- 3、特征不同。
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相比,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複雜性。由於國際貨物買賣是跨越一國國界的貿易活動,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數量和金額通常都比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較長,又採用與國內買賣不同的結算方式,故相比國內貨物買賣合同複雜的多。(2)風險性大。在進出口活動中,雙方當事人要與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或銀行發生法律關係,長距離運輸會遇到各種風險,使用外匯支付貨款和採用國際結算方式,可能發生外匯風險,此外,還涉及有關政府對外貿易法律和政策的改變,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的綜合體。(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的貨物一般很少有買賣雙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負責運輸的承運人轉交。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有雙方當事人親自交接。(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多處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瞭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況少,多利用銀行收款或有銀行直接承擔付款責任。(5)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面臨著法律適用多樣性的問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只適用本國法即可,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從簽訂到履行要涉及到國內法、外國法、國際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