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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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出之後,承諾生效之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為。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為,它是《合同法》規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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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撤回基本上只適用於書面形式的承諾,對於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出就到達要約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而對於電子數據方式的承諾,同樣也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因為承諾一經發出,對方的電子信箱就可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