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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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逾期承諾[1]
逾期承諾是指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已經超過了要約所規定的時間,或者要約未規定有效期,已超過了合理的時間。在國際貿易事務中導致逾期承諾有兩種情況:一是受要約人未按要約所確定的有效期限及時發出承諾通知;二是因承諾通知的傳遞延誤導致該通知逾期送達要約人。
逾期承諾的效力[2]
1.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承諾逾期,即此種逾期是由受要約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它有兩種情況:(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也超過了承諾期限;(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該承諾不可能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已經超出了承諾期限,影響到要約人希望從合同中應取得的期限利益時,儘管要約人收到了承諾,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認定該承諾當然有效,從而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這時,要約人有權決定該承諾的效力:要約人可以通過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方式承認該承諾有效;也可以不對該承諾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承諾不產生效力,而成為新要約,在當事人之問產生新的要約法律關係。
2.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出現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通常情形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具體的交易習慣來認定。這裡所說的其他原因是要約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在上述情況下,受要約人並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承諾已經逾期,其作為善意的一方,可能還在為合同的履行作准備,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無效,可能會給其帶來較大的損失。而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有效,可能會對要約人產生不利。為了平衡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合同法》規定,如果要約人不願接受該承諾的約束應承擔通知的義務,否則,該承諾有效。即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一句定義錯了。第一句話,“承諾到達受要約人”出現語義矛盾。作為承諾,接受者應當是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