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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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股票市場是臺灣省工業化過程中的產物,也是中國臺灣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中國臺灣股票市場不但是融通資本、活躍經濟的重要渠道,還與臺灣省的政治形勢和社會穩定聯繫密切。中國臺灣股票集中市場雖始於1962年,但股票交易卻在國民黨撤退臺灣省初期就已開始,被稱作“店頭交易”。而在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後,店頭市場被取消,開啟了集中市場單一運作的時期。直到1988年,中國臺灣又重新成立股票店頭市場,目的是為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開拓股票流通渠道,臺灣省也因此有了“上市股票”和“上櫃股票”之分。2002年中國臺灣成立興櫃市場後,有效地抑制了非法地下證券商為中介的未上市上櫃股票的交易,股票市場也形成不同層次的交易體系。
中國臺灣股票市場的特點[1]
1.中國臺灣股票市場具有濃厚的美日證券經營色彩。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法長期的審查、修改主要是以日本和美國的證券交易法為基礎,因此使得中國臺灣股票市場受美日的影響很大。
2.中國臺灣股票市場規模狹小。中國臺灣股票市場成立27年來,經濟大幅度增長,但股市規模未有相應擴大。其原因在於,臺灣省企業類型大多為家族企業,不太願意將公司股票上市,而占中國臺灣企業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大多數都無法達到公開上市所要求的規模,所以,截止到1990年4月底止,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所只有185家上市公司及198種上市證券,形成龐大的資金追逐過少交易商品的情形。
3.中國臺灣股票市場具有較強的投機性。中國臺灣股票市場投資結構方面,個人所占比例偏高,由於個人投資股票偏重短期利益,再加上在股票市場上。少數人以利害相關團結在一起,操縱股價,以牟暴利,所以,市場上投機氣氛較濃。
4.中國臺灣股票市場的投資人結構是自然人持股比率偏高,法人機構持股比率相對較低,與美、日等國股市結構差異較大。為了調整中國臺灣證券交易市場投資結構,加重法人機構持股比率,計劃將放寬法人機構投資證券的法令限制,放寬僑匯投資臺灣省股市的條件等等。
5.中國臺灣地區的股票市場正在加速向國際化證券市場轉變。為了使臺灣省股票市場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中國臺灣當局不斷推進股票市場現代化、規模化、公正化、制度化、大眾化的發展進程,目前中國臺灣地區已初步制定了未來的發展規劃。總的目標是推行國際化證券業務,共分三階段實現。
第一階段,推動臺灣省證券商朝著大型化發展,增強其國際競爭實力;
第二階段,鼓勵臺灣省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在一定的額度範圍內,使國外一般投資大眾可以買賣臺灣省股票;
第三階段,主管機關立法,允許外國證券商來台設立分支機構,讓更多的自然人能夠買賣臺灣省股票。1990年12月’27日,中國臺灣當局財政部正式核定<華僑及外國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修正草案,並於1991年1月初開始受理申請,初期擬開放50家外國專業投資進入,且每家投資金額僅限5000萬美元。到1992年1月份,獲准直接投資中國臺灣地區股市的外國法人共有16家。
中國臺灣股票市場的交易種類[2]
以中國臺灣的股票市場為例,企業可以透過股票交易市場取得它所需要的資金,而股票則依據交易市場的不同,可以分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未上市股票、興櫃股票、全額交股票等數種。每一種都代表不同等級的難易度與資本來源。
(1)上市股票。指公司的股票在“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的集中市場里,交易買賣的股票。由於集中市場是目前中國臺灣股票交易量最大、知名度最高的地方,因此許多的股票都選擇在此掛牌交易。根據證管會申請上市股票限制,在資本額方面要求,第一類股,需要在新臺幣6億元以上,其中記名股東人數需要在2000人以上,小股東(持股l000一l500萬股者1不得少於l000人,且其所持股份累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l000萬股。
(2)上櫃股票。指公司的股票在“證券櫃臺買賣中心”提供的店頭市場里,交易買賣的股票。由於申請店頭市場掛牌的資格,比申請集中市場掛牌的門檻低,因此許多新興企業或中小型公司的股票都選擇在此掛牌交易。上櫃股票規定,持有l000至5萬股的股東不得少於3000人,或持股數占l0%或超過500萬股。
(3)第二、三類股。第二類股也是在店頭市場中交易,掛牌的條件比上櫃股票更為放寬,主要是方便剛成立的小公司在股票市場中掛牌集資。只要成立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就已符合二類股掛牌交易的基本條件,然後再經由兩家券商推薦,經櫃買中心核准並向證期會報備後,就可以掛牌。
根據證管會申請上市股票限制,在資本額方面要求,第二類股,需要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而第三類的高科技股也需要2億元以上。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記名股東人數需在l0o0人以上,小股東不得少於5百人或所持股數占20%或l000萬股以上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股權分散不受限制,但是另有其他的規定,即產品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經券商承銷書面推薦並保留承銷股數50%以上由承銷商自行認購。
(4)興櫃股票。興櫃股票是最新成立的股票交易市場,主要是針對還沒有上市上櫃的公司,只要有兩家券商共同推薦,就可以在興櫃交易市場中自南買賣,而且當天的股價完全沒有漲跌停板的限制,與未上市股票交易相同。
(5)未上市股票。系指一般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還沒有獲得准許到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進行交易的股票,這一類的股票當然也包括興櫃股票。除了興櫃股票交易市場之外,未上市股票的買賣都是透過坊問的未上市盤商撮合成交。未上市股票是一個高風險但相對高獲利的投資園地。
(6)全額交割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因財務發生危機以致產生退票情形,或是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每一季的財務報表,這類公司發行的股票將會依規定被列為全額交割股。買賣這種全額交割股票,必須當場銀貨兩訖,不適用一般股票隔兩天才收足款項及股票的規定。
中國臺灣股票市場的歷史[1]
中國臺灣地區的股票市場始於本世紀30年代。1945年以前的Et本統治時期,已有臺灣省有價證券組合及臺灣省有價證券株式會社等組織,經營證券交易。
1953年,中國臺灣當局為推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將臺灣省水泥公司,臺灣省紙業公司、臺灣省農林公司及臺灣省礦業公司等四家公營企業開放民營,並以股票三成,搭配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對地主進行補償。當時許多地主不瞭解公司股票價值,急於將股票脫手,於是,買賣股票的商號及單幫客應運而生。一時間。證券商號紛紛建立起來。
1954年1月,中國臺灣當局曾頒佈<臺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但未付諸實施。1955年7月,當局將該管理辦法修正後公佈實施。1955年12月<證券交易稅條例>公佈,1956年,《臺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再修正,在這些法規中對證券交易限制很嚴,以致使證券交易轉入地下,自此股市不振。
1959年為配合經濟的發展,中國臺灣地區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開始籌建證券交易所的工作。1960年9月成立證券管理委員會,並公佈了證券商管理辦法。隨後,中國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961年2月9日正式開始營業。這是中國臺灣唯一的證券集中交易場所。
為增加市場彈性,中國臺灣當局1973年7月公佈了《授信機構辦理證券融資副券業務暫行辦法》作為信用交易的準繩,由於當時市場投機活動過旺,此辦法延至到1974年4月才開始實施,由中國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臺灣銀行、交通銀行三家辦理。僅對買進者融資,不對賣出者融券,形成跛足的信用交易。1979年7月公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以建立專業的證券金融公司,取代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為配合證券市場的發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及銀行法第139條第三項規定,1980年4月成立了專業證券金融公司——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開始只是辦理融資業務,1980年7月開辦融券業務,1981年9月開辦證券集中保管業務。
中國臺灣地區股票市場從證券交易所建立到80年代初,股市交易發展迅速。以平均每日股票成交值為例,60年代為新臺幣3578元,70年代增至4.24億元。以個別股票的周轉率而言,自1962年的21.6%增至1979年的126.78%,遠遠高於這一時期英、美等國34%——40%的水平。80年代末期,臺灣省股市進入巔峰期,臺灣省加權指數曾突破1萬點大關。
目前,中國臺灣股票市場同香港股票市場一樣,正在朝著區域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中國臺灣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原因[3]
中國臺灣股市的暴漲暴跌,反映了中國臺灣“泡沫經濟”的破滅,對於臺灣省經濟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但是,股市的暴跌也使中國臺灣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和弊端暴露無遺,促使臺灣省金融當局下決心推進變革,並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也正是在此基礎上才使得中國臺灣股市逐步走上一條比較穩健的規範化發展的道路。
中國臺灣股市在如年代初的急跌急瀉暴露了臺灣省股票市場的內在缺陷:
- (一)供求過分懸殊。
中國臺灣在整個80年代,股票市場總值增長了39倍,遠遠超過同期世界股市平均市值增長幅度,特別是1985—1989年間,中國臺灣股市成交總值從1952億元新臺幣升至25兆新臺幣,增加100多倍,但其上市公司的增幅則只有78%,遠低於同期亞太地區其他國家(如印尼、泰國)或地區(如香港)的增幅。
雖然中國臺灣一直有意識地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鼓勵公司股票上市,但由於長期形成的家庭式企業行為模式,企業經營者不願股權分散,不願意將財務公開,也擔心市場投機色彩太濃,法規不健全,怕股票上市風險過大,因此不願通過股票上市直接融資,習慣於依靠銀行間接融資。例如,1989年臺灣省共有上市公司181家,占全島股份公司總數的1%還不到,占臺灣省企業總資本額約15%,而且股票種類簡單。
- (二)投資工具單一。
中國臺灣證券市場的品種歷來以股票為主,由於臺灣省當局一直奉行保守的財政預算平衡政策,因此,臺灣的財政債券發行量很小。而企業以往歷來依靠銀行融資,近幾年股市飈漲,一些企業開始對股市籌資感興趣,但對通過債券市場籌資反應冷淡。目前中國臺灣債券市場只占證券市場總市值的不到15%。
- (三)中國臺灣股市以散戶為主體,行為方式偏好於短期投機炒作。
觀察歷年資料,散戶投資者占中國臺灣股市投資者的比重高達90%以上。中國臺灣股市開戶人數從1985年底的40萬戶猛增至1990年底的503萬戶,目前仍維持在445萬戶,占臺灣省總人口比率超過20%。散戶投資人的操作習性與機構投資者不同,其對上市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瞭解不多,交易知識也較貧乏,易被市場人為因素所操縱,心理變化劇烈,因此往往傾向追求短線投機,使大盤容易出現漲過頭跌過頭的極端走勢。臺灣省股市周轉率過高便是明顯的反映。1990年前後,紐約股市年周轉率是20%—30%、東京股市是38%+98%、漢城股市是58%—70%、香港股市是35%-50%,而中國臺灣股市的年周轉率則高達170%-570%。即使經過1990年股市風暴後,臺灣省股市有所盤整,市場交易秩序有所規範,但目前仍維持在平均年周轉率300%的高位,遠高於全球股市的平均水平。顯然,股市投資人結構中散戶比重過大是臺灣省股市時常動蕩不安的重要因素。
- (四)法規和監管不嚴。
由於相應的證券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嚴,中國臺灣股市在發行和流通等方面漏洞很大。在發行環節,發行公司負責人往往將股票集資款用於其他用途,資產摻水嚴重。有的公司還通過內部情報,從事內幕交易;在流通環節,證券從業人員也非法參與買賣,追求差價,股票經紀人代客墊款買賣,使證券信用過度膨脹也由此導致臺灣省股市違規事件經常發生。①另外,財務資料的公開性和準確性也較差,時效遲緩。
- (五)中國臺灣股市受到200多家財務投資公司的衝擊,這些錢莊式的地下公司非法接受存款,利率高達40多釐,並用“以債養債”的方式進行投機。
因此,他們熱衷於唱高股市,以便從中牟利,據臺灣省方面估計,它批地下投資公司有近40億美元投資在中國臺灣股市。臺灣省“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也一直想打擊和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的活動,如1989年7月新修訂的《銀行法》對吸收存款作了嚴格的規定,並準備在打擊和取締地下金融活動的同時,放鬆銀行牌照發放的限制,以便促使一些地下投資公司轉為公開合法經營的金融機構。但由於地下投資公司涉及各方面的既得利益,其關係錯綜複雜,實際上一直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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