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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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securities practit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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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
根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下列人員:
1.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五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
2.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
4.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髮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5.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的專業人員;
6.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
7.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
8.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9.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10.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
11.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在申請從事證券從業資格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業務經驗,或四年以上證監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6.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它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
7.自願並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範,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報送申請材料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2.身份證;
3.學歷證書;
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
5.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
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的申請材料,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二.資格審查與資格證書類別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髮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髮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髮行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證券中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註冊登記並社會公佈。
1、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的作用
(1)規範從業人員的業務行為,保證證券市場的的良好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2)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的人格,建立高素質證券從業人員隊伍
(3)健全證券業務活動的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樹立證券業良好的職業風氣和職業形象
2、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內容
(1)正直誠信,(2)勤勉盡責,(3)廉潔保密,(4)自律守法
1、從業人員的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準確地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
(4)積極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
(5)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
(6)服從管理,服從領導,自覺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合理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8)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謀私
2、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的買賣的活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約定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戶的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托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者目的,不正當地運用其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戶的業務活動
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後,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
1.警告;
2.暫停從業資格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3.撤銷資格證書,此後三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4.撤銷資格證書並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從業資格申請。
(1)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取得資格證書而擅自成為證券從業人員的,證監會可責令其所在證券機構停止該人員的從業活動,併在此後一年之內拒絕受理該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同時,對所在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2)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可視情況在三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的申請。
(3)已取得資格證書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4)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式設立的證券中介機構中成為證券從業人員的,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5)從業人同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或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期間,證監會可視情況暫停其從業資格,並要求有關機構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應配合。
(6)從業人員如對其任職的證券中介機構的破產或遭受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證監地將視情況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7)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客戶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時,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8)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受到處罰兩次以上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按規定從重處罰,直至撤銷資格證書。
(9)從業人員因違反規定,受到處罰期間,任何證券中介機構不得將其錄用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10)從業人員受到處罰的,任何證券中介機構永遠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錄用。
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管理及操作人員,其從業資格管理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