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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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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審計的概述[1]

  反腐敗審計是指通過審計的手段和方法對一切腐敗行為進行打擊和遏制。這一定義集中體現了審計的目的、主體、客體、方法及其性質。從目標來說,反腐敗審計的最終歸宿是通過對腐敗行為的嚴厲打擊和遏制,達到實現廉潔的目的,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從執行主體來說,獨立特定的審計主體,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及其相關審計人員的合理概括。把國家公職人員作為反腐敗審計的客體,也適應反腐敗審計的現實要求,從目前腐敗犯罪的主體來講,國家公職人員占有絕對的比例,因而刑法在對腐敗的主體進行界定時,國家工作人員成了重點對象。專門手段、方法和規程的運用,使反腐敗審計如虎添翼,為打擊和遏制腐敗行為創造了條件。反腐敗審計是一種特種審計,是為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而發展的一支審計的勁旅。

反腐敗審計與財經法規審計

  審計實務界對腐敗的打擊僅限於運用財經法規審計,與“反腐敗審計”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財經法規審計一般是在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以後進行的事後審計,常常表現為一種不定期的審計和臨時性的審計。而反腐敗審計則強調的是在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檢查中的防範作用,是一種常規性的審計。此外,反腐敗審計與舞弊審計也存在較大的區別:舞弊審計在於揭露非法侵占挪用資產的行為和財務報告的舞弊行為,主要是針對企業,是一項隨機性很強的審計;而反腐敗審計的對象則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強調查處與防範相結合,並以防範為主。

開展反腐敗審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審計法》中關於審計反腐倡廉的基本職責的明確規定,為開展反腐敗審計提供了法律基礎。黨的十五大關於加強審計監督精神以及關於“全面審計、突出重點,註意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和“進一步突出重點,改進工作方法、集中力量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案件”的指示精神,為開展反腐敗審計提供了政策依據。

  腐敗今天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污染。通過審計機關直接參与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案件的審計查證,有利於提升審計在反腐敗倡廉中的功能作用。反腐敗審計就是要對腐敗多發領域、重點部門、重點項目進行常規性審計,即從當前的“集中整頓、專項治理”的方法轉變為靠經常性工作——“打防結合”的辦法反腐敗,實現監督功能的大轉變,也就是從單純的事後監督轉向以事前預防為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這是反腐敗工作方法上的突破,提升了審計反腐功能。

  基於以上的思路,在反腐敗審計過程中,變傳統的事後審計為事前、事中審計,使審計關口前移,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審計的預警作用。反腐敗審計如何有效地起到“事前預防、事中防範”的作用,就要按預警思路建立反腐敗審計的預警系統。對此,應通過建立量化廉政測評指標和廉政指數,對各單位、部門的反腐保廉情況進行定量、客觀的檢測、評價,及時發現和揭露隱含的問題。廉政測評指標即警情指標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行為活動建立的相應的指標體系,它可以對可能存在或發生的腐敗行為進行預警。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是進行反腐敗預警的前提和基礎。當然,指標體系的建立應服務於審計的信息系統審計信息化的建設為腐敗的預警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腐敗的預警系統具體可包含兩個分支系統:(1)實時監測系統,即由相應的獨立人員把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經濟行為活動的數據輸入相應部門或單位的資料庫中,資料庫將這些數據自動進行加工,生成相應的指標。這些指標通過網路實時傳送到審計機關。審計部門可以以此來掌握部門、單位的資金運用及人員的經濟活動數據,並從中發現或揭露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起到防範作用。如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將事後離任審計改為能發揮預警作用的事前、事中性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時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對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實時進行預警。這些指標包括財政收入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通過與實時監測系統中存儲的原有相關指標進行比較,從而為審計人員提供相關警情信息,以便於及時發現任期中存在的問題。(2)智能預警系統,該預警系統為每個監測指標預設了報警程式,能自動對實時監測系統傳來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結果以特殊形式(即不同的警度對應不同的報警信號)傳送到審計機關,主動向審計人員發出提示,幫助審計人員發現潛在的問題,起到對腐敗行為的預警作用。

反腐敗審計標準

  反腐敗審計是為了滿足社會反腐敗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腐敗具有範圍廣、隱蔽性強等特點,所以在進行反腐敗審計活動時,就應有相應的標準來指導審計主體的執業。在進行反腐敗審計活動時,審計主體除了要遵循已有的審計準則外,還要結合相關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共同構建反腐敗審計的標準。在此,主要是通過刑法對腐敗犯罪的規定來建立反腐敗審計的標準,以此作為審計人員合法、真實、有效工作的依據。

  掌握犯罪構成理論是建立反腐敗審計工作標準的依據。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進行反腐敗審計活動時,應該掌握刑法關於犯罪構成的理論。犯罪構成理論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要件:犯罪的主體要件,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並承擔了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客體要件,即刑法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的主觀要件,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結果所抱的主觀心理狀態,主要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犯罪的客觀要件,刑法規定的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審計機關在進行案件查證工作時,要以刑法規定為標準。刑法關於腐敗犯罪的規定,為審計機關及其人員進行反腐敗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在進行案件查證工作時,應該結合刑法的規定進行。如刑法中關於貪污罪法律責任,是根據貪污的數額與情節來認定的。刑法第383條根據貪污數額的不同,規定了4個不同的量刑檔次:分別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10年有期徒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相關的數額分別為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千元,情節嚴重的。刑法為腐敗行為的法律責任界定了一個具體的標準,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在對貪污罪進行審計時,應該以此為標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所涉及的財物的金額加以正確的計量,為司法部門提供腐敗行為主體的量刑證據。對於其他形式的腐敗犯罪審計查證,也應該以刑法的規定為標準來進行。

參考文獻

  1. 塗江紅,郭強華.試論反腐敗審計.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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