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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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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审计的概述[1]

  反腐败审计是指通过审计的手段和方法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和遏制。这一定义集中体现了审计的目的、主体、客体、方法及其性质。从目标来说,反腐败审计的最终归宿是通过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遏制,达到实现廉洁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从执行主体来说,独立特定的审计主体,是对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其相关审计人员的合理概括。把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反腐败审计的客体,也适应反腐败审计的现实要求,从目前腐败犯罪的主体来讲,国家公职人员占有绝对的比例,因而刑法在对腐败的主体进行界定时,国家工作人员成了重点对象。专门手段、方法和规程的运用,使反腐败审计如虎添翼,为打击和遏制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反腐败审计是一种特种审计,是为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发展的一支审计的劲旅。

反腐败审计与财经法规审计

  审计实务界对腐败的打击仅限于运用财经法规审计,与“反腐败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经法规审计一般是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以后进行的事后审计,常常表现为一种不定期的审计和临时性的审计。而反腐败审计则强调的是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检查中的防范作用,是一种常规性的审计。此外,反腐败审计与舞弊审计也存在较大的区别:舞弊审计在于揭露非法侵占挪用资产的行为和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主要是针对企业,是一项随机性很强的审计;而反腐败审计的对象则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

开展反腐败审计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反腐倡廉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为开展反腐败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精神以及关于“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和“进一步突出重点,改进工作方法、集中力量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指示精神,为开展反腐败审计提供了政策依据。

  腐败今天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通过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审计查证,有利于提升审计在反腐败倡廉中的功能作用。反腐败审计就是要对腐败多发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常规性审计,即从当前的“集中整顿、专项治理”的方法转变为靠经常性工作——“打防结合”的办法反腐败,实现监督功能的大转变,也就是从单纯的事后监督转向以事前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反腐败工作方法上的突破,提升了审计反腐功能。

  基于以上的思路,在反腐败审计过程中,变传统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审计,使审计关口前移,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审计的预警作用。反腐败审计如何有效地起到“事前预防、事中防范”的作用,就要按预警思路建立反腐败审计的预警系统。对此,应通过建立量化廉政测评指标和廉政指数,对各单位、部门的反腐保廉情况进行定量、客观的检测、评价,及时发现和揭露隐含的问题。廉政测评指标即警情指标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行为活动建立的相应的指标体系,它可以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预警。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是进行反腐败预警的前提和基础。当然,指标体系的建立应服务于审计的信息系统审计信息化的建设为腐败的预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腐败的预警系统具体可包含两个分支系统:(1)实时监测系统,即由相应的独立人员把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经济行为活动的数据输入相应部门或单位的数据库中,数据库将这些数据自动进行加工,生成相应的指标。这些指标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可以以此来掌握部门、单位的资金运用及人员的经济活动数据,并从中发现或揭露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起到防范作用。如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将事后离任审计改为能发挥预警作用的事前、事中性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对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实时进行预警。这些指标包括财政收入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通过与实时监测系统中存储的原有相关指标进行比较,从而为审计人员提供相关警情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任期中存在的问题。(2)智能预警系统,该预警系统为每个监测指标预设了报警程序,能自动对实时监测系统传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结果以特殊形式(即不同的警度对应不同的报警信号)传送到审计机关,主动向审计人员发出提示,帮助审计人员发现潜在的问题,起到对腐败行为的预警作用。

反腐败审计标准

  反腐败审计是为了满足社会反腐败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腐败具有范围广、隐蔽性强等特点,所以在进行反腐败审计活动时,就应有相应的标准来指导审计主体的执业。在进行反腐败审计活动时,审计主体除了要遵循已有的审计准则外,还要结合相关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共同构建反腐败审计的标准。在此,主要是通过刑法对腐败犯罪的规定来建立反腐败审计的标准,以此作为审计人员合法、真实、有效工作的依据。

  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是建立反腐败审计工作标准的依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进行反腐败审计活动时,应该掌握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承担了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客体要件,即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犯罪的客观要件,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审计机关在进行案件查证工作时,要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为审计机关及其人员进行反腐败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进行案件查证工作时,应该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如刑法中关于贪污罪法律责任,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与情节来认定的。刑法第383条根据贪污数额的不同,规定了4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分别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10年有期徒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相关的数额分别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千元,情节严重的。刑法为腐败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贪污罪进行审计时,应该以此为标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财物的金额加以正确的计量,为司法部门提供腐败行为主体的量刑证据。对于其他形式的腐败犯罪审计查证,也应该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来进行。

参考文献

  1. 涂江红,郭强华.试论反腐败审计.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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