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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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資產保值增值率= | 期末凈資產總額 |
X 100% |
期初凈資產總額 |
資產保值增值率=100%,為資本保值;資本保值增值率大於100%,為資本增值,反之為資本減值。
正確計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1]
正確計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合理確認期初凈資產總額;二是合理確認期末凈資產總額。
- (一)合理確認期初凈資產總額
企業開展經營,期初凈資產總額代表的應該是企業在考核期內從事經營的“原始資本”,即實際從事經營的可控資本。例1題中,乙企業在考核期內的“原始資本”,即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上年度利潤分配後的凈資產總額,雖然乙企業2000年末凈資產為100萬元,但其中lO萬元在2001年初即分配給投資者,這lO萬元並未參與企業2001年的運營,實際參與2001年運營的資本只有90萬元。因而在計算資本保值增值率時,乙企業2001年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90萬元,同理,丙企業2001年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85萬元。
- (二)合理確認期末凈資產總額
關於指標中的期末凈資產總額,它反映的應該是企業在考核期內的經營成果即所有者權益的積累。例l題中乙企業在考核期內的經營成果應反映在本年度利潤分配前,如果將利潤分配後的凈資產總額作為考核指標,實際上抹煞了乙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因為分配給投資者的紅利也是乙企業2001年度的經營成果,將它剔除在外不考慮,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無疑會打擊經營者的積極性。因而在計算資產保值增值率時,乙企業2001年期末凈資產總額應為I10萬元。同理,丙企業2001年期末凈資產總額應為95萬元。
- (三)在計算期末凈資產總額時應剔除的因素
在計算期末凈資產總額時,有些因素通常需要剔除。應剔除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因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增加的資本金;
3.由於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稅後返還辦法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
4.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增值或減值所造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5.企業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
6.其它非正常性變動造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 (四)應考慮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國有獨資企業一般不上繳利潤,而改製後的股份企業由於投資主體多元化,一般都涉及到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問題,其本身即隱含著不公正的因素。
所以在考核經營者的資產經營責任制時,我們應該科學客觀地進行評價,這不僅是對改製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肯定,也是鼓勵企業改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 ↑ 馬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指標的計算誤區.商業研究.2003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