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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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規制是指由交易雙方自我調整,以保持穩定的長期契約關係。一方而,由於偶然的交易為連續發生的交易所取代,契約關係變得更加穩定,契約雙方的相互信任進一步發展;另一方而,交易雙方的獨立性仍然存在,因此它有別於一體化組織結構,由於專用性投資的存在,交易雙方傾向於維持長期的契約關係,在合作互惠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契約調整。
所謂雙邊合作,是指兩個國家(包括類似於國家的區域組織,如歐盟)之間通過訂立雙邊協定或條約的形式相互為對方實施其競爭法提供合作。這種雙邊的競爭法合作的內容。有的包含在雙邊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商務條約或法律互助條約之中。但主要的還是專門為實施競爭法而制定的。美歐雙邊協定可以說是雙邊規製法律中的典範。其主要規定了雙邊各方在實施競爭法時為避免產生衝突而進行的雙邊合作。隨後,很多國家簽訂的雙邊協定大多以此為藍本,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雙邊協定的簽訂會越來越多。訂得早一些的雙邊協定一般側重於避免或處理兩國政府之間在執法程式中產生的衝突,而新近的協定則既註意避免衝突也往往著眼於針對限制性商業慣例採取國際配合行動。
- 美國雙邊規制
美國作為世界頭號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上仍註重著對本國優勢產業的推進與弱勢產業的保護。在金融信息服務業上美國的實力最強,因為通過對美國雙邊規制的分析必定會有利於國際金融信息服務法律規制以及我國相關規定的進步。
以美加雙邊規製為例,美國與加拿大作為鄰國,在經濟貿易上的往來可謂非常緊密,但由於綜合國力相差懸殊,加拿大經濟過份依賴於美國,兩國間的貿易甚至占加對外貿易的80%以上,美國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資占外國在加直接投資的75%。從歷史上來看,兩國的貿易關係及合作往往是在經濟貿易方面出現問題之時,雙方纔尋求解決的問題。簽定於20世紀80年代末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是美加雙邊貿易協定的轉折點,在投資與第三產業建成統一的市場,今後雙方對投資的管制與立法不適用於美加雙方。併在1998年徹底免除了貿易關稅,一切有關貿易協議的糾紛也由美加貿易委員會直轄市及尋求解決的措施。近年來,隨著世界多極化趨勢的發展,加拿大經濟實力有了很大的提升,獨立性也口益增強,但其實力仍然無法與美國相抗衡,兩國的經濟仍然有較強的互補性。NAFTA建立之後,美加市場的統一化進程加快,在跨邊界的金融服務領域內,協定規定了每個成員國應允許另一成員國受控的金融機構提供允許國內受控金融機構在相似情況下提供的某種類型的金融服務,同時協定還規定了對於成員國受控的金融機構需要轉移信息加工資料,如果其要求作為該機構的一種普遍商業程式,應當予以准許。美加在NAFTA金融服務協定下所作的保留與限制較少,這就相應的促進了美國與加拿大兩國間雙邊金融信息服務的往來,可以說美加在金融信息服務的提供上己實現了自由化,此種雙邊規制甚至於己經轉變為同一內國法的規制,這必然成為今後各國進行雙邊法律規制時的典範。
- 日本雙邊規制
日本同樣是發達國家中的典型代表,日本在信息技術領域始終占據著世界的領先水平。分析中口間對金融信息服務往來的法律規制,也具有理論與實際意義。中國與日本是在亞洲有著舉足輕重作用的經濟體,日本是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伙伴之一,兩國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往來通常分為三大類別,即運輸、旅游和其他商業服務(包括有通信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腦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咨詢、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以及廣告及文體娛樂服務等)。中國和日本邦交正常化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中日兩國間的經貿易合作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兩國的經貿關係己經形成了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互利合作格局,由最初的單純貨物貿易往來發展為貨物與服務貿易、相互投資、技術合作、人員交流並舉的合作。兩國之間的服務貿易競爭力也均得到顯著的提高,但同樣兩國都存在著以下問題:例如在世界服務貿易中所占的比重偏低、服務貿易均為逆差、服務貿易行業發展不平衡等。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務貿易赤字國之一,根據日本發佈的中日經濟關係簡明手冊2005-2006的內容顯示,日本與中國之間也常年保持服務貿易上的赤字,但是近年來赤字正在縮小。但是近年來的日本業的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己經具有了很大的競爭優勢,這一優勢的逐漸展現是由於日本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行業政策逐漸放寬所致,由於金融服務出口的較快增長,自2000年起日本金融服務逆差局面得以扭轉。中日兩國的合作方式必然也尋求著質的變化。而中日兩國在發展服務貿易的同時,非常註意彼此之間的合作發展,中日服務貿易的合作也較多,相互是主要的合作伙伴。
雖說如此,並未有具體的規制文件出台,而是憑藉中日兩國同時存在於GATS項下的承諾表以及亞太經合組織中東盟10+3的框架體系下的合作協定,遵守相關承諾與要求進行雙邊金融信息服務的交流與合作。此種方式仍然擺脫不了區域性規制與多邊規制的套路。探求國際金融信息服務法律的雙邊規制,將繼續成為各國金融自由化的待解之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