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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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规制是指由交易双方自我调整,以保持稳定的长期契约关系。一方而,由于偶然的交易为连续发生的交易所取代,契约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契约双方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发展;另一方而,交易双方的独立性仍然存在,因此它有别于一体化组织结构,由于专用性投资的存在,交易双方倾向于维持长期的契约关系,在合作互惠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契约调整。
所谓双边合作,是指两个国家(包括类似于国家的区域组织,如欧盟)之间通过订立双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相互为对方实施其竞争法提供合作。这种双边的竞争法合作的内容。有的包含在双边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商务条约或法律互助条约之中。但主要的还是专门为实施竞争法而制定的。美欧双边协定可以说是双边规制法律中的典范。其主要规定了双边各方在实施竞争法时为避免产生冲突而进行的双边合作。随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大多以此为蓝本,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双边协定的签订会越来越多。订得早一些的双边协定一般侧重于避免或处理两国政府之间在执法程序中产生的冲突,而新近的协定则既注意避免冲突也往往着眼于针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国际配合行动。
- 美国双边规制
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上仍注重着对本国优势产业的推进与弱势产业的保护。在金融信息服务业上美国的实力最强,因为通过对美国双边规制的分析必定会有利于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规制以及我国相关规定的进步。
以美加双边规制为例,美国与加拿大作为邻国,在经济贸易上的往来可谓非常紧密,但由于综合国力相差悬殊,加拿大经济过份依赖于美国,两国间的贸易甚至占加对外贸易的80%以上,美国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资占外国在加直接投资的75%。从历史上来看,两国的贸易关系及合作往往是在经济贸易方面出现问题之时,双方才寻求解决的问题。签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双边贸易协定的转折点,在投资与第三产业建成统一的市场,今后双方对投资的管制与立法不适用于美加双方。并在1998年彻底免除了贸易关税,一切有关贸易协议的纠纷也由美加贸易委员会直辖市及寻求解决的措施。近年来,随着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加拿大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升,独立性也口益增强,但其实力仍然无法与美国相抗衡,两国的经济仍然有较强的互补性。NAFTA建立之后,美加市场的统一化进程加快,在跨边界的金融服务领域内,协定规定了每个成员国应允许另一成员国受控的金融机构提供允许国内受控金融机构在相似情况下提供的某种类型的金融服务,同时协定还规定了对于成员国受控的金融机构需要转移信息加工资料,如果其要求作为该机构的一种普遍商业程序,应当予以准许。美加在NAFTA金融服务协定下所作的保留与限制较少,这就相应的促进了美国与加拿大两国间双边金融信息服务的往来,可以说美加在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供上己实现了自由化,此种双边规制甚至于己经转变为同一内国法的规制,这必然成为今后各国进行双边法律规制时的典范。
- 日本双边规制
日本同样是发达国家中的典型代表,日本在信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着世界的领先水平。分析中口间对金融信息服务往来的法律规制,也具有理论与实际意义。中国与日本是在亚洲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经济体,日本是我国前五大服务贸易伙伴之一,两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往来通常分为三大类别,即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包括有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咨询、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以及广告及文体娱乐服务等)。中国和日本邦交正常化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日两国间的经贸易合作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两国的经贸关系己经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互利合作格局,由最初的单纯货物贸易往来发展为货物与服务贸易、相互投资、技术合作、人员交流并举的合作。两国之间的服务贸易竞争力也均得到显著的提高,但同样两国都存在着以下问题:例如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偏低、服务贸易均为逆差、服务贸易行业发展不平衡等。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赤字国之一,根据日本发布的中日经济关系简明手册2005-2006的内容显示,日本与中国之间也常年保持服务贸易上的赤字,但是近年来赤字正在缩小。但是近年来的日本业的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己经具有了很大的竞争优势,这一优势的逐渐展现是由于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业政策逐渐放宽所致,由于金融服务出口的较快增长,自2000年起日本金融服务逆差局面得以扭转。中日两国的合作方式必然也寻求着质的变化。而中日两国在发展服务贸易的同时,非常注意彼此之间的合作发展,中日服务贸易的合作也较多,相互是主要的合作伙伴。
虽说如此,并未有具体的规制文件出台,而是凭借中日两国同时存在于GATS项下的承诺表以及亚太经合组织中东盟10+3的框架体系下的合作协定,遵守相关承诺与要求进行双边金融信息服务的交流与合作。此种方式仍然摆脱不了区域性规制与多边规制的套路。探求国际金融信息服务法律的双边规制,将继续成为各国金融自由化的待解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