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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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上市公司(Listed Agricultural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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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上市公司是農業生產力水平和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進入農村以後的產物。早在14世紀,英、法等國已出現了最早的資本主義性質的農業上市公司——租地農場。產業革命以後,各種形式的資本主義農業上市公司,如家庭農場、合作農場、公司農場、聯合農業上市公司等大量發展,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濟單位。在1949年以前,中國的農業上市公司數量很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才迅速發展起來。1979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業上市公司出現了多種形式。按所有制性質不同,有國有農業上市公司、集體所有制的合作企業、股份制合作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按經營內容不同,有農作物種植企業、林業企業、畜牧業企業、副業企業、漁業企業以及生產、加工、銷售緊密結合的聯合企業等。
各種版本的教材對“農業上市公司”的概念作過不同的表述,如《簡明農業經濟詞典》(1983年版,第47頁)中也指出,農業上市公司是以經營農業生產為主的、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按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可分為若幹類型,如以生產農產品為主的各種專業化和綜合性企業,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結合在一起的農工商聯合企業,以及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服務性企業等。中國農業大學的楊秋林教授在“關於制定農業專業會計核算辦法的思考”(《會計研究》,2002.6)一文中指出,我國的農業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是農墾企業,其經濟活動內容比較複雜,既有統一經營活動,也有農業生產承包——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部分,還有非統一經營的工商企業部分和社區事業部分(如學校、公檢法機構、醫院、農場小城鎮里的市政),以及環衛、水電、農場職工及其家屬在生產經營以外的自營經濟部分(包括職工自留地、菜園、養雞養鴨等的收入)。
1993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並於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又進行了修訂。本法所稱的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而且本法所稱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上市公司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但《農業法》並沒有對農業上市公司的概念作出具體的界定。1992年12月22日頒佈實施的《農業上市公司財務制度》中第一章總則第二條稱,“農業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或以其為依托,農、工、商綜合經營,實行獨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農業社會經濟組織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農業上市公司是指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或以其為依托,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的企業。
農業上市公司的界定[1]
確定農業上市公司的定義之前要首先知道農業企業的定義。農業企業是指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或以其為依托,農工商綜合經營,實行獨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農業社會經濟單位(侯文鏗等,2001)。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為了實現國有農業企業解困和農業產業化升級,國家有關部門通過特批或利用各省上市指標,批准一些農業企業上市。通常有三類農業企業:一是農產品生產企業;二是農產品加工企業,主要指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三是農產品流通企業,即農產品的運輸與銷售企業。而實際上這三類企業總是混合發展的,由於上市公司實行多元化經營,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經營業務相互交錯,因此確定上市公司是否屬於農業行業有一定的困難。我們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4月3日頒佈的《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為原則,確定農業上市公司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及其服務業,即指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或以其為依托、農工商綜合經營、併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據此原則,本研究將農業上市公司劃分為兩類:一是農林牧漁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達到規定比例,併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二是農、林、牧、漁的服務業上市公司指以農產品深加工及提供產前、產後相關服務的綜合經營,主營業務達到規定比例,併在中國境內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農業上市公司的特點[1]
農業上市公司作為社會生產的基本經濟單位,除了具有一般企業共有的特征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農業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容上有其本身特點。農業上市公司主要通過勞動來強化、控制、利用動植物(包括微生物)的生活機能和外界的自然力,從而取得產品,所以說農業上市公司經濟活動的自然性和有機生命性比較明顯。
(2)農業上市公司的經濟效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農業生產過程周期長,受客觀因素,尤其是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不可控因素較多,致使農業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較大,投入產出規律及其結果莫測,經濟效益難以確定。
(3)農業上市公司大多數地處廣大農村,市場營銷意識薄弱,營銷觀念滯後,缺乏競爭和質量觀念。技術水平不高、生產與管理方式落後,勞動力素質低下、物質基礎差、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現狀難以在短時期內改變。另外,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散性給農業上市公司的生產組織、勞動管理和營銷管理等經濟活動也帶來了極大的複雜性。
(4)農業上市公司大量生產雷同產品。由於農業屬於基礎性產業,其產品與其他部門與行業相比花色品種少,並且絕大多數需求彈性不大,從而加大了農業上市公司經營決策調節手段和市場競爭的難度。
農業上市公司的發展模式[2]
農業上市公司如果固守原有的傳統農業發展模式,企業很難有大的發展,應根據農業結構調整和加入 WTO 後對農業的新要求,向現代管理模式轉變。農業上市公司當今應該具有的發展模式。
- 1.品牌擴張模式
上市公司通過其融資優勢,利用自身的品牌、管理優勢及經營上的規模經濟,跨地域併購同行業中已具備了一定品牌優勢,但受資金限制而無法擴大規模的其他企業。通過這種模式已獲得巨大成功的如當初的希望集團,經十幾年的跨地域併購,主業規模迅速擴張,從而取得全國範圍內企業的領先地位。類似的還有伊利股份、上海光明、北京三元等為主的乳製品加工企業的跨地域品牌擴張。
- 2.產業整合模式
這種模式類似於品牌擴張,但主要區別在於整合前產業內並沒有明顯領先品牌,品牌優勢需要整合企業在完成行業併購之後去打造。從幾次全國性的農業產業化成果展覽會看,目前國內有許多好的農業加工項目與產品,但擁有這些產品的地方企業苦於缺乏資金、人才等啟動資源,無法將這些好產品推向全國乃到國際市場。如果上市公司將這樣的企業或產品“廉價”買過來,再通過一系列的營銷組合將其推向市場,可能會獲得很大成功。
- 3.產品深化模式
農產品經深加工後價值將增加數倍或幾十倍。以農產品深加工為主的食品企業要建立自己的競爭優勢,除了要註重培養企業的品牌之外,還要力爭降低成本,同時圍繞主產品的加工環節,通過對副產品乃至廢物的綜合利用深化產品鏈。這不僅能擴大企業的利潤增長點,而且相當於降低了主產品的生產成本。這其中技術創新非常關鍵,有了新技術才可能有新產品;此外還要有資金實力,有了雄厚的資金,才可能引進產品深加工的先進設備。而這兩點正是農業上市公司的優勢所在。
- 4.高科技農業模式
目前國內農業上市公司競爭力下降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其從事的大多是傳統農業領域的業務。為此,提升這些公司的戰略意識,將其主要業務由傳統農業領域提升到以現代生物技術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農業領域將是一部分公司未來獲得大發展的好機會。這樣的高科技產品主要集中在農業產前與產後的服務業,如基因育種、家畜胚胎工程育種、生物農藥、現代保鮮技術等。這些產業或產品都具有技術含量高,進入壁壘大,經濟效益明顯等特點,當然也存在相當大的產品開發風險與市場風險。比較好的方式是有這種意識的農業上市公司加強與國內外高等農業院校、科研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利用科研部門的研究力量與成果來尋求突破。也可以利用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推向市場的機遇併購一些開髮型的農業科研院所,強化企業研發力量。
總之,農業上市公司的發展模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要因地、因時、因公司而異,以解決當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