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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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球採購合同[1]
全球採購合同是全球採購實務中的重要內容,全球採購能否順利地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全球採購合同的簽訂狀況。合同是當事人相互約定的各自的行為標準,合同內容的嚴密性對於爭議的防範和處理有重要意義。
全球採購合同的意義[1]
全球採購合同的意義有以下幾點:
1.全球採購合同是全球採購實務活動的核心和主導
全球採購實務活動的開展都是圍繞合同進行的。交易磋商的內容,例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支付等等都是合同的內容。交易磋商的目的是為了在交易雙方之間簽訂合同。合同訂立才意味著交易磋商的圓滿結束。交易磋商後各方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賣方的備貨品質、數量、包裝、交貨地點、風險承擔範圍、出具的單據、辦理的手續等都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去做。在進出口企業管理中,一般還按照履行合同的需要設置部門。
2.全球採購合同是進出口交易順利進行的保證
為了獲得全球採購的利益,貿易雙方進行反覆磋商,相互作出對方所要求的、也是自己願意和能夠給出的承諾,保證將來去履行某些義務。這些承諾或應盡的義務是獲得利益的成本。由於貿易者一般具有不願增加和儘量減少成本的傾向,因而,往往會出現承諾落空、義務打折扣,使對方的利益受損。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合同具有這樣一種功能:對承諾者有很強的約束力,迫使貿易當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諾。
3.全球採購合同是維護貿易當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全球採購中,一方違反在交易磋商時自己給出的承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面利益受損。如果這種違背諾言行為發生了怎麼辦?這可以通過合同規定,一旦這種行為發生,違背諾言者對另一方要進行補償,在法律上稱作違約救濟。各國的法律對違反合同的行為都規定了救濟的方法,使遭受損害一方的利益有了保障。 4.全球採購合同是解決全球採購爭議的依據
在全球採購活動中,爭議和糾紛很可能發生。一旦爭議發生,各方總是各說各的道理。要解決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但不管哪一種方式,明確責任及提出解決方法都需要有一個依據。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據。
全球採購合同的內容 [1]
買賣雙方就交易的貨物明確各自要承擔的義務是全球採購合同中最主要的內容。合同是判別當事人應該承擔哪些義務的基本依據。一般來說,賣方的主要義務有:交付貨物;移交一切有關貨物的單據;把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買方。買方主要的義務有:支付貨物款;受領貨物。
買賣雙方的義務是通過交易磋商中各方對實現交易的各項條件而作出的要約和承諾來明確的,然後以成立的合同加以確定來約束承諾的兌現。因此,買賣雙方的義務體現在一系列的交易條件中。某個交易條件對一方形成義務,對另一方則形成了權利。這些交易條件就形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內容,在合同中又被稱作為合同條款。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對某些事項作出具體的規定,則要援引與該合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買賣雙方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簽約國,那麼,該合同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來確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除非合同中排除其適用或作出不同的規定。
全球採購合同的內容比較完整、全面,一般包括三個部分。
(1)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開頭和序言、合同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等。在規定這部分內容時應註意兩點:第一,要把當事人雙方的全稱和法定詳細地址列明,有些國家法律規定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條件;第二,要認真規定好締約地點,因為合同中若對合同適用的法律未作出規定時,根據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貿易習慣的解釋,可適用合同締約地國的法律。
(2)合同的主體。
這部分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的各項條款,如貨物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交貨期、裝運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險條款、檢驗條款、異議索賠條款、仲裁條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據不同貨物和不同交易情況加列的其他條款,如保值條款、溢短裝條款、品質公差條款以及合同適用的法律等。
(3)合同的結尾。
合同的結尾包括合同的份數、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雙方的簽字。
此外,有的全球採購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後,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全球採購合同中的交易條件[1]
合同中的交易條件可分為五類:
(1)貨物條件。
包括貨物的名稱、質量規定、數量、包裝、商品檢驗。
(2)價格條件。
(3)交貨條件。
包括交貨的時間、地點、運輸方式、運輸保險。
(4)支付條件。
包括支付的工具、支付時間、地點及支付方式等。
(5)爭議處理條件。
全球採購合同訂立的時間和條件[1]
全球採購合同也屬於銷售合同的一種,因此有關的國內法律和國際公約也同樣適用於全球採購合同。世界各國對銷售合同訂立的時間和條件有不同的規定。資本主義國家法律一般都認為,接受生效的時問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致的,接受一經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規定"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從上面所述內容來看,對於合同訂立的時問和條件,我國的規定與國際上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的一般做法是:凡交易一經確認或接受,一般即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買賣雙方均受約束;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時刻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我國政府在核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認為合同的訂立、修改和終止都須採用書面形式。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列有關部分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們應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全球採購合同的形式[1]
在大陸法中,把合同形式分為要式合同(Forma1 Contract)和非要式合同(Infom、a1 Conttact)。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應按其規定的形式和程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由證人或由公證機關證明的合同;或者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生效的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或者包括人證在內的其他證明形式的合同,在商業活動中,其合同是以非要式為原則。
在英美法中,雖然沒有要式和非要式的劃分,但可以找出與要式合同相近的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的分類中,有所謂簽字蠟封的合同,這種合同應屬於一種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式訂立的合同,它與大陸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國的《統一商法典》雖然規定,凡是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的情況,如賣方已在實質上開始生產專為買方製造的、不宜於售給其他買方的商品,則該合同雖然沒有採取上面形式,但仍有約束力。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該《公約》第11條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買賣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該公約的這一規定,既是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也是為了適應全球採購發展的特點,因為許多全球採購合同是以現代通信方法訂立的,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但該《公約》允許締約國對該條款的規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我國在核准該《公約》時,對這一條款提出保留,堅持必須採用書面方式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書面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我國堅持這一點,是因為書面合同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確鑿的證據,以消除其他形式作為合同成立證據時舉證的困難。另外,書面合同還有利於履行合同。如果沒有一份包括各項條款的合同,則會給合同的履行帶來諸多的不便。
那麼,當事人應於何時提出簽訂書面合同的要求?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應於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而不是在雙方以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書面合同前,均不受函電成交的約束。
如何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應於雙方以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以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理由否定合同的成立。
簽訂全球採購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1]
(1)必須貫徹我國的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特別要體現平等互利的原則,我們既反對對方把片面維護一方利益的條款訂入合同,也決不把對方不願意接受的某些條款強加於人。
(2)必須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和真實;當事人都有訂約行為能力;合同標的、內容必須合法等。
(3)合同內容應與洽商達成的協議內容一致,同時在條款的規定上必須嚴密,要明確責任,權利義務對等。
切記避免訂立多種解釋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的條文。特別是對可能引起合同性質改變的內容,尤應慎重。如果有些條款事先未商妥,要進一步協商達成協議才可訂人書面合同。
(4)合同各條款問必須協調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例如,在數量條款規定溢短裝時,支付方式為信用證,其信用證金額就應規定有增減幅度;又如貿易術語為 CFR或FOB成交,在保險條款里就應訂明"保險由買方自理"。關於簽約後發生的額外費用負擔,如運費上漲、港封凍的繞航費等,也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何方負擔。
全球採購合同的履行[1]
在我國採購進口貨物的業務中,大多數交易採用海洋運輸、即期信用證支付的交易條件。按此類交易條件簽訂的進口合同的履行包括申請開立信用證、辦理運輸(租船訂艙、通知船期)、辦理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提貨等主要環節。
1.申請開立信用證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企業應按合同規定向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申請開證時,應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並向開證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習稱押金)或其他擔保品。開證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將成為信用證的條款,所以其內容應與買賣合同的條款一致,但與受益人所應提交的單據無關的內容不必在開證申請書中列出。開證的時間應按合同的規定。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要求,如符合合同的規定或者我方能夠接受,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2.辦理運輸
在FOB或FCA條件下,由我國進口企業辦理運輸。進口企業應按合同的規定,向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中國租舶公司等外運代理機構,或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等船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辦妥後應及時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賣方,同時做好催裝工作。
3.辦理保險
在FOB、FCA、CFR、CPT的條件下,由進口企業負責辦理保險。對於同保險公司簽訂有"海運進V1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和外貿運輸企業,接到外商的裝運通知後,只需按要求填制進V1貨物"裝貨通知"並送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承保。沒有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企業,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後,應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進口貨物的運輸保險手續。
4.審單付款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國外受益人在裝運交付貨物後,即將匯票和各項單據交付行議付,議付行議付後,將匯票及單據寄交開證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銀行。銀行收到國外寄來的匯票和單據後,即對照信用證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核,銀行審單後,一般將單據交進口企業覆核。如單、證一致,則銀行須對外付款。如單、證不一致,銀行可以拒收單據,並向國外受益人提出異議,但須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對於不符點,如進口企業同意接受,可指示開證行對外付款,也可與國外受益人協商處理不符點的辦法。銀行對外付款後,進企業應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用人民幣按人民幣市場匯價向銀行購匯,付款贖單。
5.報關、檢驗、提貨及/或撥交
進口貨物到貨後,由進V1企業或其代理人(如外貿運輸公司)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並應交驗海關所要求的單證,如提單、商業發票等。如屬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應提交進口許可證。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須提交商品檢驗證書。海關在查驗貨物及單證,併在進口企業或其代理人繳納關稅後,在貨運單據上蓋章放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此貨運單據提貨。除法定檢驗外,港務部門在卸貨時要核對貨物,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確認。卸貨時如發現貨物殘損,應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除此之外,收、用貨人應對照合同檢驗商品,如發現貨物晶質與合同的規定不符,也應及時向所在地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作為對外索賠的依據。
在進口企業委托外運公司辦理報關提貨手續的情況下,外運公司提貨後,將貨物轉交給進口企業或委托定貨單位。如進1:3企業或委托定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外運公司將貨物轉運給進口企業或委托定貨單位。關於進關稅和運往內地的運費,在進1:3代理的情況下,由外運公司向外貿公算後,外貿公司再向委托定貨單位結算。
6.進口索賠
進口索賠時要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索賠的對象。一般說來,凡屬於保險公司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凡屬卸貨數量少於提單所載數量,或由於船方過失使貨物發生損壞的,應向船方索賠。凡屬不交貨、原裝貨物的品質不良、數量不符或因包裝不良使貨物受損,或因其他賣方的責任造成買方損失的,應向賣方索賠。索賠應在索賠期限內提出,並提供各種必要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