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緩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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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簡稱CR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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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0年10月29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佈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第十條,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的,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
從定義和形式上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由憑證創設人面向投資者“一對多”發行的、可在二級市場流通轉讓的、附帶信用保護權利的證券。
從實質上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標準化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從而可以在不同投資者之間買賣轉讓;從市場運行框架上看,信用風險緩釋憑證與債券類似,有創設登記、發行銷售、交易結算、註銷等一系列流程規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管理。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相對於合約的優勢在於,可以通過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實行市場化的登記制度,實現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規模的事前控制,並能對市場交易情況進行即時監測,在風險防範上十分便利。具體而言:
一是符合資質的機構才可創設憑證。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面向市場公開發行,對創設機構的資本實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交易定價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只有符合一定資質條件的機構才具備創設憑證的能力。
通過對憑證創設機構提出資質要求,有利於保護憑證持有人的權利,維護市場穩定。在具體的操作上,可以由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提出和制定資質要求,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進行備案認可,從而實現市場化的自律管理模式。
二是憑證創設需要登記。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可以實行市場化的登記制度,創設機構將憑證說明書、憑證公告等登記材料提交交易商協會後,由交易商協會組織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專家召開會議,由專家集體做出是否接受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登記的決定。
金融衍生產品專家必須具有豐富的經濟金融理論知識和金融衍生產品從業經驗,並熟知相關法律法規、享有較高職業聲譽,可以通過交易商協會會員推薦,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方式從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從業人員中選取。經專家會議審議通過後,交易商協會對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進行登記,創設機構可以開展後續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發行銷售工作。
三是憑證進行統一登記和托管。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發行銷售結束後,在上海清算所辦理憑證登記、托管手續,然後即可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具體步驟與債券的登記、托管、交易十分相似。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應用[1]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第三方機構開發的針對特定債務的一種有價證券,它綁定了特定的債務,能夠在二級市場交易和流通,是和CDS及其類似的標準化產品。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在登記、托管和清算制度上都是集中進行,對市場的透明度及杠桿率進行有效控制。
如:某公司發行了5年期中期票據,投資人是某銀行,為了對該筆中期票據進行保障,核心交易商某保險公司開發了一種憑證並銷售給其他投資者,該憑證可以在市場中自由流通和轉讓。市場交易中,部分投資人可賺取 中間差價,而銀行希望降低資本占用以緩釋信用風險。如果發行票據的公司不能 按期還款,那麼CRMW的持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 ↑ 喬喬,基於我國公司信用債券市場的CDS產品設計及監管研究〔D〕,天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部,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