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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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桿率(Leverage R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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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桿率一般是指權益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的比率。高杠桿率意味著在經濟繁榮階段,金融機構能夠獲得較高的權益收益率,但當市場發生逆轉時,將會面臨收益大幅下降的風險。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都採取杠桿經營模式。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一般為10-20倍,投資銀行的杠桿率通常在30倍左右。
杠桿率的優點[1]
引入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補充手段,其主要優點為:一是反映股東出資的真金白銀對存款人的保護和抵禦風險的作用,有利於維持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確保銀行擁有一定水平的高質量資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潤)。二是能夠避免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的複雜性問題,減少資本套利空間。本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如果商業銀行利用新資本協議的複雜性進行監管套利, 將會嚴重影響銀行的資本水平。有關數據顯示,一些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杠桿比率出現背離。2008年年末,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3.1% ,但杠桿比率只有2.9%;UBS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1.5%,杠桿比率卻只有2.6%。
通過引入杠桿率,能夠避免過於複雜的計量問題,控制風險計量的風險。三是有利於控制銀行資產負債表的過快增長。通過引入杠桿率,使得資本擴張的規模控制在銀行有形資本的一定倍數之內,有利於控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過快增長。
杠桿率也有其內在缺陷:一是對不同風險的資產不加以區分,對所有資產都要求同樣的資本,難以起到鼓勵銀行有效控制資產風險的目的。二是商業銀行可能通過將資產表外化等方式規避杠桿率的監管要求。三是杠桿率缺乏國際統一的標準和定義, 同時對會計準則有很強的依賴性。由於杠桿率的相關項目主要來源於資產負債表,受會計並表和會計確認規則的影響很大,在各國會計準則有較大差異的情況下,該指標難以在不同國家進行比較。由於杠桿率具有以上內在缺陷,不可能簡單替代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作為獨立的資本監管手段,但其作為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的補充手段,可以從另一角度反映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擴張規模。
正是基於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以上特征,當資產價格變化反應到凈資產的變化上時,金融機構會主動調整其凈值。金融機構的杠桿率呈現出明顯的順周期特征:下圖反映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杠桿率與總資產的相關性程度。可以看到,金融機構杠桿率變化與資產負債表規模變化成正相關關係。
在杠桿率調整和資產價格變化的相互作用下,金融周期的波動容易被放大。當資產價格上升時,由於金融機構採取以市定價的會計方法,資產負債表增強,杠桿率下降,金融機構一般不願意持有過多的權益資本(因為會造成每股收益下降),他們會努力地把杠桿率恢復到原位。因此,需要購入資產以期提高杠桿率,對資產的需求增加,會促使其價格進一步上漲(見圖a);相反,當資產價格下跌時,杠桿率上升,這時需要出售資產來降低杠桿率,這一行為可能加劇資產價格的下降(見圖b)。
- ↑ 吳祖鴻.對我國銀行業杠桿率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中國農村金融》.2011年02期
第一句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