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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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简称CR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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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从定义和形式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由凭证创设人面向投资者“一对多”发行的、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的、附带信用保护权利的证券。
从实质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从而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转让;从市场运行框架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发行销售、交易结算、注销等一系列流程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管理。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相对于合约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实行市场化的登记制度,实现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规模的事前控制,并能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即时监测,在风险防范上十分便利。具体而言:
一是符合资质的机构才可创设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面向市场公开发行,对创设机构的资本实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交易定价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只有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才具备创设凭证的能力。
通过对凭证创设机构提出资质要求,有利于保护凭证持有人的权利,维护市场稳定。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由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提出和制定资质要求,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进行备案认可,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自律管理模式。
二是凭证创设需要登记。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可以实行市场化的登记制度,创设机构将凭证说明书、凭证公告等登记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后,由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专家召开会议,由专家集体做出是否接受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的决定。
金融衍生产品专家必须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理论知识和金融衍生产品从业经验,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享有较高职业声誉,可以通过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方式从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从业人员中选取。经专家会议审议通过后,交易商协会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进行登记,创设机构可以开展后续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发行销售工作。
三是凭证进行统一登记和托管。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发行销售结束后,在上海清算所办理凭证登记、托管手续,然后即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具体步骤与债券的登记、托管、交易十分相似。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应用[1]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第三方机构开发的针对特定债务的一种有价证券,它绑定了特定的债务,能够在二级市场交易和流通,是和CDS及其类似的标准化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在登记、托管和清算制度上都是集中进行,对市场的透明度及杠杆率进行有效控制。
如:某公司发行了5年期中期票据,投资人是某银行,为了对该笔中期票据进行保障,核心交易商某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种凭证并销售给其他投资者,该凭证可以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和转让。市场交易中,部分投资人可赚取 中间差价,而银行希望降低资本占用以缓释信用风险。如果发行票据的公司不能 按期还款,那么CRMW的持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 ↑ 乔乔,基于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CDS产品设计及监管研究〔D〕,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