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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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稽核是指依據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保險法》等法規,對各級保險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檢查監督的經濟活動。
保險稽核屬於金融稽核的範疇。它是保監會專門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保險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及其相關的財務活動,以會計核算資料為主要依據,以國家的保險政策法規為標準,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檢查,以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保險稽核是保監會以行政手段進行間接控制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保監會作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承擔政府監督管理保險業的職能,有權對保險業的違規、違紀行為採取行政手段處理,如責令停辦保險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建議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保險稽核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直接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不同於業務活動及其相關財務活動,是貨幣形式表現的資金活動,屬於經濟監督範疇。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稽核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保監會設有單獨的稽核部門,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保證稽核部門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稽核監督權,客觀、有效地完成稽核監督任務。
保監會稽核的權威性建立在獨立性的基礎之上。《保險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保監會稽核的法律地位,為稽核部門行使稽核權力、保證稽核工作質量、發揮工作職能提供了法律依據。保監會的稽核具有檢查權、評價權、建議權、處理權和反饋權。檢查權是指保險機構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評價權是指對保險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信用程度和領導人員水平作出評價;建議權是指對保險機構不合法、不安全和效益差的業務活動有權提出建議,限期改正;處理權是指對保險機構違法違紀的經營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反饋權是指對保險機構存在的問題、原因和對策向本級、上級稽核部門和被稽核保險機構的主管單位進行反饋。
保險稽核方式是指保監會按照稽核目標,組織實施稽核監督所使用的監督形式。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的稽核方式,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稽核方式。按照稽核範圍劃分,可以分為全面稽核和專項稽核;按照稽核實施地點劃分,可以分為現場稽核和非現場稽核;按照稽核期限規範劃分,可分為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按照稽核具體目標劃分,可以分為初次稽核和後續稽核;按照稽核組織形式劃分,可以分為獨立稽核和聯合稽核等等。稽核的方式雖然很多,但是每一種稽核方式都不是孤立地發生作用。在實際稽核中,多種稽核方式往往交織在一起使用,共同負起監督的職能。
保險稽核程式是指保監會稽核人員在實施稽核全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操作規範和步驟。
對保險機構實施稽核的程式分以下三個階段:
(1)稽核准備階蹬。包括組織準備、資料準備、制定稽核方案和發送稽核通知書。
(2)實施階段。包括聽取被稽核保險機構自查彙報和實際檢查。
(3)報告處理階段。包括撰寫稽核報告、代擬稽核結論和處理意見、發送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受理申訴、後續稽核。
對保險機構實施稽核的重點是承保稽核、理賠稽核和財務管理稽核。
(1)承保稽核。承保稽核包括保險合同稽核、保險費率稽核和承保質量稽核。
(2)理賠稽核。保險理賠工作應該“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堅持實事求是,該賠的一分不少,不該賠的一分不賠。理賠稽核應當包括:理賠業務的稽核和理賠紀律的稽核。
(3)財務管理的稽核。對保險機構財務管理的稽核主要是稽核,財務收支狀況、保險準備金提取使用以及保險防災費、宣傳費、手續費、成本列支等內容。
保險稽核的種類,源於保險種類的劃分。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保險可分為以下幾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為標的的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政府通過社會形式,為其社會成員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措施;普通保險,是指通過訂立合同,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才可獲得經濟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證保險是指以保證人和債權人的約定為標的的保險。
(四)按承保方式劃分,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覆保險
原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構成保險關係的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其他保險人承擔,同時將收取的保險費的一部分進行轉讓,以減輕本身所負的責任,以利於分散風險,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在相同保險期限和範圍內承保同一筆業務的保險,重覆保險,是指投保人將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投保相同風險,其保險金額總和一般都會超過可保價值。
國內保險主要包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由於保險可分為不同類別,保險稽核種類也有相應的劃分。為了便於保險業的分業管理,故我們在此將保險稽核劃為三大類,即財產保險稽核、人身保險稽核和涉外保險稽核,這也是實施國際慣例的需要。
保險稽核的對象,即指保險稽核的客體。具體就是指被稽核單位及其業務經營活動。為了正確認識保險稽核的對象,我們必須弄清以下問題:
(一)保險稽核的主體
保險稽核的主體是指中央銀行和各類保險企業的稽核部門和稽核人員。保險稽核主體僅僅是實施稽核監督的執行者,而不是保險稽核的對象。
(二)保險稽核的客體
保險稽核的客體是指保險稽核的範圍和內容,即保險稽核的對象。具體來說就是指各類被稽核的保險企業及其業務、財務收支活動過程和經營管理工作。
保險稽核的環節,主要依據保險經營環節,即指保險展業、保險承保、保險防災防損和保險理賠四個環節。
保險展業是指保險企業的業務部門,通過各種形式的保險宣傳,廣泛組織和大力拓展保險業務的過程。
保險承保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通過協商,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並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
保險防災防損是事先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類的生命和財產物資等造成的損失和傷害。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合同覿定的事故發生後,當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的申請賠款報告時,按約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
從以上四個環節可以看出,它們之間存在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關係。展業和承保是進行防災防損和理賠的工作基礎和前提條件,而通過防災防損和理賠,才能較好地發揮保險的社會功能,進一步積累保險基金/以提高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從保險業務經營的四個環節,可以看出保險稽核環節的相應工作要求,即根據各環節的具體工作特點和程式,選擇適當的方法和相關內容進行稽核監督,才能保證保險稽核工作順利開展,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