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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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稽核(financial aud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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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的形式之一。一國金融管理機關設立專門機構,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式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經濟效益進行監督和檢查。國際銀行業一般稱為謹慎監督。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由於資本主義金融業自由競爭激烈,出現了“金融恐慌”,導致並加深了經濟危機。政府和貨幣當局對金融業實施監督顯得十分必要。美國國會1864年通過《國民銀行法》,規定由財政部貨幣監理署代表聯邦政府行使對國民銀行監督檢查職能。1933年正式頒佈《銀行法》,標志著美國形成較完整的中央銀行稽核體系。到20世紀中期,日本、義大利、聯邦德國、英國、法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已建立起了對商業銀行的稽核制度。
中國金融業發展雖然比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晚,但銀行稽核卻是銀行的一項傳統業務。清末1911年的大清銀行總行即設有稽核職位。中華民國時期,1928年成立的湖北省銀行、江西裕民銀行內設有稽核科(室)。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頒佈的《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設監事會,負責對帳目、準備金、發行兌換券及預算決算的稽核。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海外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一直保持著總稽核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等也曾建立了會計部門內部的稽核制度。1983年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央銀行負責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198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經過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實施,中國的金融稽核體系基本建立,至1990年底,已擁有稽核幹部2萬餘人。
①從對象上可分為中央銀行外部稽核和內部稽核,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的內部稽核,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部稽核;
金融稽核屬於經濟再監督形式,處於高層位置。其特點主要是中央銀行稽核的特點,有三個方面:
①稽核監督對象點多面廣。
②稽核監督任務重,國外中央銀行稽核的任務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避免金融危機,中國金融稽核是維護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嚴肅性,即要為實施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服務,又要促進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
③稽核監督的要求高,這主要是由金融稽核的綜合性決定的。稽核要接觸金融業務的各個環節,對查出的大量問題要分門別類作出處理,要求稽核幹部必須具備全面的金融業務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不同社會制度下的金融稽核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金融資本家通過對自身財務、業務的查錯防弊,及時揭示其內部管理方面的弊端,進而採取措施,使其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在中國,金融稽核部門通過對金融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稽核,糾正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其正當利益,同時將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情況反饋給決策機關,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