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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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稽核是指中央銀行稽核部門發出委托書,委托下級行稽核部門、其他銀行稽核部門或經有權單位批准並已註冊的社會稽核機構,按照稽核程式和既定的內容、要求,實行監督檢查,稽核結果向委托單位提送稽核報告作出初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由委托部門簽發稽核結論和處理決定的一種稽核方式。
委托稽核的組成[1]
委托稽核方式必須由委托方、受托方和被稽核單位三方組成。這是委托稽核方式區別其他稽核方式之所在。在稽核監督關係中,受托方只有檢查權,稽核監督的其他職權則由委托方行使,被稽核單位是受托方直接檢查的對象,是委托方間接檢查的對象。一次稽核結束,受托方與被稽核單位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也就隨之終止、委托方與被稽核單位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則不能隨委托稽核工作結束而消失,則仍以稽核單位與被稽核單位的關係存在。
委托稽核的適用對象[2]
委托稽核方式既可用於全面稽核方式,也可用於專項稽核方,委托稽核一般在稽核部門人力不足,或被稽核單位經營規模較小,或者被稽核單位問題較多,或者與被稽核單位相距較遠,而稽核內容和要求比較固定,沒有前往現場稽核的必要時採用。